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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一

史部,政书类,军政之属,钦定八旗通志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八旗通志卷三十一

旗分志三十一

八旗户籍【编审丁册 另档人户 买卖奴婢投充人户 汉军出旗】编审丁册

国初定制编审各旗壮丁时令各该佐领稽察已成丁者增入丁册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系渖阳者赴渖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有隐匿者壮丁入官伊主及该佐领领催各罚责有差

又定置买人丁及新成幼丁许令编入本佐领误编入别佐领下者退回

又定八旗新添壮丁每旗编佐领三十有逃亡缺少者於诸王贝勒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足额仍将该佐领治罪嗣後每三年编审一次

又定每佐领编壮丁二百名

又定旗员子侄俟十八岁登记部档後方许分居如未及岁数擅分居者议罚

又定新满洲壮丁令酌拨旧丁内编成佐领天聪四年十月

上谕曰今时值编审壮丁凡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备御等官俱宜自誓牛录额真各察其牛录壮丁其已成丁者即於各屯完结凡当沙汰老弱及新编幼丁系渖阳者赴渖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此次编审时或有隐匿壮丁者将壮丁入官本主及牛录额真拨什库等俱坐以应得之罪若牛录额真拨什库知情隐匿者每丁罚银五两仍坐以应得之罪其牛录额真之革职与否应俟另议凡诸贝勒包衣牛录或系置买人口及新成丁者准与增入毋得以在外牛录下人入之如丙寅年九月初一日以後有将在外牛录下人编入者退还原牛录又固山额真牛录额真俱先令盟誓凡贝勒家每牛录止许四人供役有溢额者察出启知贝勒退还如贝勒不从即赴告法司若不行赴告或本人告发或

旁人举首将所隐壮丁入官若固山诸贝勒俱属知情即拨与别固山如诸贝勒中有不知情者即拨与不知情之贝勒

九年七月分别管理汉人官员以各堡生聚多寡黜陟之一等甲喇章京李思忠原管壮丁六百一十五名凡七年增丁一百一十三名陞为三等梅勒章京牛录章京杨於渭原管壮丁九百八十六名凡七年增丁一百六十一名陞为三等甲喇章京废官佟三原管壮丁九百二十三名凡五年增丁七十八名主聚虽少以其革职後能实心任事优陞为三等甲喇章京牛录章京吴裕原管壮丁二百二十名凡三年增丁一百六十名生聚甚多陞为三等甲喇章京三等梅勒章京李国翰原管壮丁三百六十名凡四年增丁二百四十三名又曾输捐己粮米五十五石以食贫民虽值歉岁仍主聚繁衍陞为二等梅勒章京高鸿中原管壮丁六百七名今减一百四十一名张士彦原管壮丁四百五十名今减一百二十八名金玉和原管壮丁八百四十四名凡八年减一百六十九名李时馨原管壮丁七百七十六名今减一百三名张大猷原管壮丁六百名今减一百八十一名祝世廕原管壮丁八百名今减二百六十名吴守进原管壮丁七百八十一名今减三百六十六名各罚银百两高拱极原管壮丁二百六十八名今减一百五十一名蒲时雍原管壮丁一百九十九名今减一百一十二名俱革职为民杨兴国原管壮丁八百名今减三百七十二名革职为民仍罚银百两马如龙故金海塞接管壮丁减二百八十七名罚银百两革去旗鼓永与本贝勒为奴

顺治八年定原在

盛京编审另分户人有告称系伊奴仆者不准归并系户籍内人有告称非系伊家奴仆者亦不准九年议准内府及诸王府官员有劳绩素着者特选数员令其开出府佐领各归所属佐领其父子兄弟闲散者准其带出现有职任者不准带出其拨出官员不必顶替

十七年题准凡官员子弟有职任者不拘定限岁数准其分户

康熙四年题准满洲蒙古有一佐领余丁多至百名以上愿分作两佐领者聼

八年题准凡调补管别佐领者止准带本家壮丁若将伊兄弟族中壮丁带往者俱令偿还

十三年覆准八旗每佐领编壮丁一百三四十名余丁彚集另编佐领或所余丁仅百名以上不足定额者该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并都统副都统佐领酌验无误披甲当差出结移送到部亦准编作佐领

雍正五年二月八旗都统等议覆据副都统祖秉衡奏称伏查定例八旗闲散人丁三年编审一次凡身材至五尺者添注册内已故者分析裁汰但历年久远佐领等官均视为泛常随意去留不无遗漏错误之处仰请嗣後遇编审人丁年分各佐领造具户口册籍务令开写明白其外官家属亦不许任意隐瞒交与该都统详查造具清册二本一本送部一本收贮该旗以备查阅今年即系编审年分相应展限半年交与该旗各佐领逐一详查造具清册保送户部则既可以稽察闲散人丁实数而屡年遗悮情弊亦可剔除等语应如所请嗣後造审丁户口册俱令开写一户另户某人某人有官职者开明官衔无官职者开写闲散人将伊父兄职名添注本人名下将伊子弟造入户口下俱作叧户分造满洲蒙古旗下家奴及满洲蒙古并汉军家下壮丁等俱开列花名核明送部其各省驻防官兵以及地方文武各官子弟家属俱令户部行文各该将军督抚查明照此造具清册咨送俟各处档册到齐之日各该旗附入佐领册内钤印报部存案以後三年编审一次俱令照此造册俟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并包衣佐领珲托和一体遵行奏入

旨依议

七年九月户部兵部议覆据副都统高应?奏称定例八旗壮丁三年一次编审请嗣後凡世管佐领公中佐领下之叧户壮丁无论在京在屯自十五岁以上令该管官将花名与本人查对明白注册其应裁者并声明缘由送部稽查再原管佐领下家役甚多亦应与另户一体编审数增者应给纪录数减者照例治罪如有舛错遗漏者将该管大臣官员等一并从重治罪等语查雍正四年十二月内正白旗汉军副都统祖秉衡条奏各佐领

下造送户口档册时将一户某人名下有官无官之处开明并将伊父兄职名填注其子弟俱令分为另户一事经八旗大臣等议覆准行在案今应如副都统高应?所请嗣後凡世管佐领公中佐领下之家丁仍照例不议增减外其另户壮丁遇编审察考时无论在京在屯年至十五者令该管官详查务将花名与本丁对看方行注册其应裁者亦必确查声明缘由注册送部以凭稽查再八旗汉军原管佐领下挑选食粮人内家仆甚多此等虽非另户但挑选食粮时如无另户即由家役内挑补嗣後亦应年至十五令该管官逐名编审注册以备挑补又奏称数增之佐领酌给纪录数减之佐领照例治罪如有舛错遗漏不实情弊将该管大臣官员一并从重治罪等语查壮丁三年一次编审应属可行如果逐人查明新增之数加多亦系职分中易为之事酌给纪录不可致其妄希

恩赏若仍照前草率办理将顶名者任意妄报填写以及遗漏数减将该佐领并该管各官酌量事故重轻分别议处俟

命下之日行文八旗以及包衣佐领一体遵行奏入奉旨依议

又是年十一月八旗大臣等议覆据副都统图克善奏称请嗣後八旗满洲人等产生男女俱令於满月之後即呈报佐领注册至十岁时由佐领参领呈报都统如有隐匿者从重治罪并请传知蒙古汉军以及各省驻防处一体遵行等语应如图克善所请嗣後自大臣官员以下至闲散人等凡属正身另户生有子女俱令於满月时即告知族长呈报佐领注册每年一次令各佐领查明已故之数销案至十岁时具结呈报参领钤盖关防保送至都统处注册已故者查明销案如有隐匿不报者查出将隐匿之人交部严加治罪外其失察之佐领以下及族长等俱交部察议再抱养之子女亦令照此呈报注册如非本身所生之子女妄行揑报注册将佐领以下及揑报人一并治罪其原出结注册之参领等亦交部察议如此凡开档养子缘由既明而彼此首告之弊可除矣俟

命下之日将岁数已及记档之男女俱行查明着都统衙

门注册奏入奉

旨依议

八年正月奉

上谕京城佐领越旗移置者甚多因命大臣等均匀派定外省驻防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亦有随京城佐领越旗移置者其移置之旗人丁既多则移出之旗人丁必少是以人丁数目不均如何令其不致移动之处着八旗大臣等会议具奏特谕八旗大臣等议覆从前因在京

八旗汉军佐领多寡不同

特降谕旨酌量移置俾得均匀惟各省驻防兵丁已经八十余年其间滋息不同又有随京城佐领移置者是以人丁数目多寡不均应令各省将军副都统等将各该处官弁入丁数目查明不论在京之本佐领惟视彼处之丁数均匀分派若四旗驻防之处即在四旗之内均派八旗驻防之处即在八旗之内均派将均定之户口另造清册以备查核补授官员挑取兵丁即在所均置之旗拣选再将京城之本旗本佐领仍记档案每於编丁之年令其照常咨送各该旗报部至五年十年之後或有生齿多寡不同之处令各该将军副都统等奏

闻再行均置如此则人丁数目俱得均匀而陞转差役亦

不致於壅滞矣奏入奉

旨依议

乾隆三年七月正黄旗汉军都统奏臣旗耿姓公中三佐领奉

旨改为世管佐领其佐领下人等应作为属下或作为

另户恭请

钦定奉

谕旨此佐领下人等俱实系另户着晓谕伊等知之四年二月户部议覆镶黄旗汉军副都统王进泰条奏查三年一次编审八旗人丁关系清理户口整顿名分在部在旗均有稽查之责遇比丁之年将十八岁以上者查明造入壮丁册内分注另户开户户下填写三代履历钤印咨部仍存旗一分以备稽考其各省驻防并外任官员户口由各该将军督抚造报自应画一一嗣後各省驻防将军都统以及各该督抚凡遇比丁之年将驻防人员以及外任旗员户口俱照右卫等省驻防处造报丁册之例每旗各造丁册二分钤印送部一分臣部存案一分咨旗办理庶内外事归画一而册档亦便於稽查

六年十月户部奏

盛京内务府未入旗档人丁约有六七千人毫无管束请饬三旗佐领清查入册归於现在纳差人数内将纳差数目均分交纳嗣後比丁之年所入人丁亦即照分纳数目添差则差轻易纳自无隐漏之弊奉

谕旨着照所请行

八年十一月大学士伯鄂尔泰等议覆总理

三陵事务公禄庆条奏在京八旗并外省驻防各处向例

俱三年一次比丁今

陵寝所有内务府总管及总管礼部等处所属旗人俱系在京各旗佐领下人理应一例比丁相应交与总理

陵寝事务大臣等俟比丁之年该处一应所属旗人逐一查明悉造入比丁册内移咨户部各旗详查二十七年副都统富德条奏本旗大小官员兵丁户口不拘年岁每年二月内造报都察院一次

以上编审丁册

另档人户

雍正七年六月镶蓝旗满洲都统绰奇等将伊该旗佐领富泰徇隐开档之人及养子等令当护军之处参奏奉

上谕佐领下满洲少者恐废佐领将户下满洲及家生子开档人载入另户满洲册内令当前锋护军者其情尚可原宥倘佐领下满洲本多而佐领知而作弊或将养为子嗣之汉人载入满洲册内令当前锋护军则理宜治罪尔等将富泰佐领下满洲之数详查具奏再八旗现今开档人及养子当前锋护军者甚多辈即与满洲等矣其中亦有人去得汉仗好効力行间得历官阶者或佐领等惧罪不报而伊等又恐黜退隐忍不首必且令刁恶之人致生讹诈控告等事着交八旗大臣等将朕此旨晓谕各旗佐领有将开档及养子挑为前锋护军者各将缘由报明其开档及养子亦令从实自首并不革退伊等之前锋护军如有人去得行走好者亦於应陞之缺列名既经开档即系另户惟另记档案俾得明晰则可免後日控告之端矣倘於此时隐忍不吐实情日後查出或被旁人首告将伊等从重治罪特谕雍正十二年七月八旗都统等议覆据署副都统事护军参领额尔图奏称除八旗所有开户过继养子人等内有已至前锋护军领催者俱各另行记档外伊等子弟及本身原系开户养子已入另户档内之人遵

旨自行出首彼时因未至前锋护军领催不准另记档案此等之人既经一例行查亦因准将伊等注入另记档内仍分晰族支系何人之子孙编入支派照户口造档钤用印信收贮存记等语查开户养子人等内有已至前锋护军领催後遵

旨将本身实情首出另行记档人等之子弟以至从前详查之时未至前锋护军领催已入另户档内之开户养子均属一体若不另行记档恐有不肖之徒将来不无混行讹诈等弊应照额尔图所奏遵

旨自行首出实情另行记档人等之子弟以及曾经详查之时未至前锋护军领催已入另户档内之开户养子俱令各该旗复行确查分晰族攴编次支派按其辈数注明何人之子何人之孙每佐领下造具清册二本钤用印信一本存贮该旗一本咨送户部永远备查将总数交当月旗彚齐奏

闻此次行查若不将实情首出有敢隐匿者或被查出或

被旁人首告从重治罪如奉

旨查明後又复夤缘串通冒入满洲档内者除治罪外仍记入开户养子档内再伊等挑选前锋护军并得

恩赏银两等处俱照原奏定议给与另行记档之人如伊等内有军前行走出衆着有劳绩或汉仗好人去得办事好有品行之人着该旗大臣预将缘由声明奏

闻带领引

见补授官职如遇比丁之年伊等有添裁之处亦於丁册

一体造写奏入奉

旨依议

乾隆二年七月兵部查奏出征开档兵丁准作另户内有家下披甲等兵不应作为另户北路大将军等一并造送实属朦混应将该处造送官员交部察议一摺奉

谕旨此等家下披甲等兵既在军营効力多年且该将军等保送在一等二等之内俱着加恩照开档兵丁例准作另户其造册朦混办理踈忽之大臣官员等俱从寛免其交部

十五年正月奉

谕旨八旗另记档案人等经朕屡次交查俱加恩仍留本任定以停其陞转之例乃辨名定分以杜不肖上

司之索诈并伊等希图侥幸妄行鑚营之弊也近据镶黄旗蒙古都统查出另记档案之主事巴达克图等经该部察议具奏革职但念八旗此等人员自行首报後陞任补用者自属不少如不彻底清查现在查出之人既经治罪而未经查出之人竟尔侥幸於理未合若各旗将此等人员俱行查参革退朕心甚为不忍惟恐伊等失业深用恻然着传谕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都统等将所管旗分叧记档案人员彻底查明具奏造册送吏户兵三部以备查对此内现任文武官员俱加恩免其革职各留本任至停其陞转并伊等子孙不准考试居官仍准挑补前锋护军马甲之处俱照从前定例遵行所有另记档案之现任文武官员朕既加恩免其革职其参革之镶黄旗主事巴达克图亦照此办理嗣後如遇伊等陞缺该部按册查明停其陞转至此等人员内果有曾经効力人去得者各该处将伊等另记档案之处声明请旨此朕格外特恩倘仍有隐匿不实妄图侥幸并将另记档案之处不行奏明含糊保题陞转者或经查出或被旁人告发定将保题之该管大臣等一并从重治罪断不寛贷

二十一年二月

上谕八旗另记档案之人原系开户家奴冒入另户後经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者至开户家奴则均系旗下世仆因効力年久伊主情愿令其出户现在各旗及外省驻防内似此者颇多凡遇一切差使必先尽另户正身挑选之後方准将伊等挑补而伊等欲自行谋生则又以身隷旗籍不能自由现今八旗户口日繁与其拘於成例致生计日益艰窘不若听从其便俾得各自为谋着加恩将现今在京八旗在外驻防内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人等俱准其出旗为民其情愿入籍何处各听其便所有本身田产并许其带往此番办理之後隔数年似此查办一次之处候朕酌量降旨此内不食钱粮者即令出旗外其食钱粮之人若一时遽行出旗於伊等生计不无拮据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处交与该部会同八旗都统等详悉定议具奏

二十六年十一月兵部议宁夏将军达色奏披甲二达色打仗身亡与前锋七尔图吉勒通阿巴扬阿实系平定凖噶尔打仗阵亡得功牌之人应准其作为另户一疏奉

谕旨二达色等准其作为另户

以上另档人户

买卖人口【附赎身开户】

国初定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若越至他旗市被执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拏获之人又定满洲壮丁越旗卖出被首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首告之人买主无罪该管佐领知情者治罪壮丁撤回拨给本旗不知情者壮丁撤回拨给本佐领下贫人

又定有将人父子兄弟夫妇分卖者所卖之族俱入官

又题准阵获人口有将夫妇分卖者仍令给还完聚卖主鞭责

顺治五年覆准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六年题准汉人不许带出口外如口外人有来

盛京购买马匹乘机买人口者不准放出

十年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俱令该领催记册备查其民人令亲隣中证立契赴本管衙门挂号钤印俱不必输税如不记册无印契者即治以私买私卖之罪

十八年覆准旗下赴市买人记册时该翼查明给以印照

康熙二年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两家赴市纳税记册令领催保结列名若系汉人令五城司坊官查有该管官印票准买永着为例

八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属官用印照纳解良民例议处所买之人释放为民两主各鞭责有差

又议准有将定例後所买之人揑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事发用印官及买者卖者俱加等治罪又

诏差遣官员并督抚提镇大小各官不许买良民为奴及转相馈送永行禁饬违者照略买良民例治罪十一年议准凡在顺治十年以前买人未用印信审时中证明白者断与原主或无中证文契本人自称卖身是实者亦断与原主自顺治十一年以後买人虽有中保未曾用印者断出为民十二年题准旗下买民查系白契断出为民者即递解原籍令地方官具文报部并咨照该督抚十五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正印官用印准买若在

地方犯罪逃出卖身者保人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原价追还给主卖身人递解本地方官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仍照所犯罪依律究治其旗人诡称民人卖身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保人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徒尚阳堡若系逃人照常鞭刺又卖身人谎写他人姓名者照光棍为首例保人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又卖身人假揑籍贯名姓不从实开写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仍断与买主保人系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十七年覆准满洲蒙古人口不许卖与汉军民人亦不许私赠违者将所卖人并价入官买主卖主系官革职系护军领催披甲当差闲散旗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该管佐领骁骑校知情者革职领催鞭一百收税官亦革职其喀尔喀厄鲁特人亦不许卖与汉军民人违者亦照此例治罪

十八年题准凡旗人买民用印衙门呈送户部转行该抚令地方官晓谕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内不将买人缘由报部者罚俸一年竟不报者降一级二十一年题准直省驻防各官及提镇以下等官槩不许买本省之民违者降二级调用若纵令家人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该管官失察降一级留任其驻防甲兵量许买人令卖身人亲至地方官处取据口供存案立契写情愿字样用印若未经取供文契虽有情愿字様实系勒买者买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若本官嘱记兵丁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如本主在京家人披甲在外驻防者准买其在外驻防官之家人披甲者不准买又题准地方各官不遵定例妄用印信及非正印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级调用

二十二年议准满洲蒙古家人违禁卖与汉军民人者买卖之人系官罚俸一年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如佐领骁骑校内管领及收税官知情者罚俸九个月领催鞭八十所买之人并价俱入官其喀尔喀厄鲁特人不许汉军民人买用违者系官降一级调用旗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所买之人入官

又题准本年十月以前有白契卖身之人审系情愿中证明白者仍断与买主【以上买卖人口】

凡赎取人口顺治九年题准阵获人口准令赎回凡有赎人者令嫡亲家属领归其身价两家各取其半

康熙三年题准已拨给山海关外叛逆人犯妻子家仆有私行偷卖赎去者卖主系官革职系民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专管各官俱降二级调用如偷卖赎军流等犯妻子家仆者亦照此例议处

七年覆准私赎叛逆家属照例治罪人口身价俱入官

十七年议准满洲蒙古家人其主愿令赎身在本佐领及本旗下者听若违禁放出为汉军民人者照买卖例治罪

二十一年覆准旗下用印所买之人及旧奴仆内有年老疾病各主情愿准赎者呈明都统移送户部令其赎出为民若将年壮旧人借称赎出者照买卖例治罪

乾隆二年三月户部奏准嗣後旗下家奴果系伊主念其数辈出力勤劳年久情愿准其赎身放出为民务照定例呈明本旗报明户部转行地方官收入民籍如有私自放出并不呈旗咨部行知该地方官入籍为民者地方官即查明呈报将本主照例治罪

三年直隷总督以私自放出之户从前虽未呈报旗部但入籍年又若令归旗究属屈抑咨请为民经户部酌议具奏内开乾隆元年以前放出为民之户其有未经呈报旗部者该旗查明果系数辈出力伊主念其勤劳情愿放出编入民籍年久地方官有册可据者准其为民如系借民设法赎身私入民籍伊主既经得过身价银两应令归旗作为开户壮丁

四年十月议政王大臣八旗大臣会同户部议奏内称各旗

盛京带来并带地投充之奴仆以及乾隆元年以前白契作为印契家人之祖父籍贯饬令参佐领等自奉

旨之日於一年限内令各本主据实开报该都统核明送部遇有开户为民之案以便查考其有远年俘获并印契置买家人伊等祖父姓名籍贯一体造册咨送户部查核至各省旗人自文到之日为始於一年限内造册送旗查明送部查核嗣後凡遇比丁之年即照此次违报之例於编审册内注明以便查考

又是月议政大臣八旗大臣会议覆户部摺奏内开查旗下奴仆家主情愿放出乾隆元年以前已入民籍及借名设法赎身鑚营势力欺压赎身等欵节经怡贤亲王暨户部先後奏准定有成例应仍照旧例遵行外至乾隆元年以前未经入於民籍以及乾隆元年以後始入民籍者既系伊主念其勤劳情愿放出之人与借名赎身并欺压本主者原属不同今借名赎身者尚准作为开户壮丁而此等放出之人遽令归还原主作为家奴似未平允臣等酌议此等放出为民未经入籍及入籍在元年以後之户应令归旗作为原主名下开户壮丁至于设法赎身之户例应作为开户壮丁者其已经议结之案毋庸置议外其未结之案或系自备身价赎身或亲戚代为赎身者均应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若有实在用价契买随又交价赎出者均应在买主佐领下作为开户如经开户壮丁给价买出者伊等原非另户正身其名下不便复有开户之人仍应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十二年七月户部奏准查八旗户下家奴有借名设法赎身私入民籍以及旗民两间者例应归旗入於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此等户口虽归於原主佐领之下但系佐领下之开户而非原主名下之开户既无本主拘管而披甲当差等事又有各佐领下另户伊等不能挑补差使闲散无事必致渐成游惰伏查先经议政王大臣等会同八旗大臣所定条欵内有乾隆元年以前放出为民之户果系伊主情愿放出入籍年久者准其为民如乾隆元年以後始入民籍伊主念其勤劳情愿放出者应令归旗作为原主名下开户等语是勤劳愿放之仆例应归旗者尚入於原主户下今借名设法为民之户查出反归入於佐领下作为开户而不归原主似属轻重不均臣等酌议此项借名设法为民之仆除从前已经议结之案毋庸置议外嗣後凡此等案件或被首告或经察出查明曾报部旗伊主得过身价者应令归旗入於原主名下作为开户不准归本佐领下如未经报明部旗无论伊王曾否得过身价俱令归旗仍作为原主户下家奴不准归入佐领作为开户

四十八年三月奉

上谕向来满汉官员人等家奴在本主家服役三代实在出力者原有准其放出之例此项人等既经伊主放出作为正身亦未便絶其上进之阶但须明立章程於录用之中仍令有所限制嗣後此等旗民合例後该家主放出者满洲则令该家主於本旗报明咨部存案汉人则令该家主於本籍地方官报明咨部存案经部覆准後方准其与平民一例应考出仕但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以示限制着为令【以上赎身开户】

以上买卖人口并赎身开户

投充人户

顺治元年定凡投充人口有父母兄弟妻子情愿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给文赴部入册不许带田地投献

二年题准近京地方管庄人等强压愚民及工匠勒令投充者在内许赴户部五城御史顺天府在外赴道府州县告理审实释放

又题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仆混托厮养或悍奴欺压故主部民凌厉本官及慢侮缙绅倾?富室占骗人口财物者事发治以重罪

三年题准自次年为始汉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七年题准投充人置买民间房地者房地并价银入官买卖两造从重治罪

八年题准旗下探亲回籍之投充汉人该佐领报部给票前往如无部票即系私逃许地方官执解又

谕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该佐领知情者连坐前此有司责治旗人问罪以致投充人益加肆横今後地方官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究治户部刋示晓谕十七年题准投充人诬称不系投充者审出鞭一百如果不系投充欺压良民者亦鞭一百又题准有将另户人告称系伊奴仆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纳粮後将房地纳粮辄称不系投充者审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地方官混报者以抗违论经承责三十板其民人住种满洲房地年久告称系自已房地者责三十板

又覆准各庄俱设屯领催责成清察如有指称投充欺诈百姓者如实解部究审如系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拟

康熙二年覆准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种满洲房地子弟侄看守故土坟茔或子弟侄住种满洲房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坟茔者行地方官查其输粮在先红册载名者即断为民如投充後输粮者仍断与满洲

八年

诏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该管佐领连坐本犯正法妻孥家产入官罪不致死者本犯及妻孥入官嗣後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责治

九年题准凡官员将投充人称为纳粮之民并改粮册年月移送者革职转申上司降一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如先称不系投充後报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十五年题准嗣後有以投充满洲之人称为纳粮之民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转申上司罚俸一年廵抚罚俸六个月先称不许投充後报投充者地方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三个月

以上投充人户

汉军出旗

乾隆七年四月奉

上谕八旗汉军自从龙定鼎以来国家休养生息户口日繁其出仕当差原有俸禄钱粮足资养赡第闲散人多生计未免窘廹又因限於成例外任人员既不能置产另居而闲散之人外省既有亲友可依及手艺工作可以别出营生者皆为定例所拘不得前往以致袖手坐食困守一隅深堪轸念朕思汉军其初本系汉人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後投诚入旗者亦有缘罪入旗与夫三藩户下归入者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过继之异姓并随母因亲等类先後归旗情节不一其中惟从龙人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勲历世既久自毋庸另议更张其余各项人等或有庐墓产业在本籍者或有族党姻属在他省者朕意欲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路如有欲改为原籍者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有不愿改入原籍者而外省可以居住者不拘道里远近准其前往入籍居住此内如有世职仍许其带往一体承袭其有原籍并无倚赖外省亦难寄居不愿出旗仍旧当差者听之所有愿改归民籍与愿移居外省者毋论京外官兵闲散俱限一年内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当原为汉军人等生齿日多筹久远安全计出自特恩後不为例此朕格外施恩原情体恤之意并非逐伊等使之出旗为民亦系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可令八旗汉军都统等详悉晓谕仍询问伊等有无情愿之处具摺奏闻

八年四月奉

旨朕因八旗汉军户口日繁生计未免窘廹又限于成例不能外出营生特降谕旨除从龙人员子孙毋庸更张外其余各项入旗人等有愿改归民籍与愿移居外省者准其具呈本管官查奏原指未经出仕及微末之员而言至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在伊等本身及伊等子弟自不应呈请改籍而朕亦不忍令其出旗此奏内文职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职自守备等官以上俱不必改归民籍

二十七年六月军机大臣会同八旗大臣议覆顺天府府尹钱汝诚等条奏出旗为民人等有情愿入顺天府属州县民籍者由该旗咨部外即行造册派员带领为民人等家口一并交送顺天府令该府尹查收随派人转送至伊等情愿所入州县查收编入村庄查管收讫之日咨覆该旗备查十月又奉

上谕参革海州知州邬承显之子邬图麟等久未归旗一案经该旗参奏降旨令陈宏谋明白回奏今据覆奏邬承显任内有应追?项未完着落伊子等缴还是以未即回旗再邬德麟已入含山县籍家口仍留福建旧任邬图麟并请改入河南孟县民籍等语似此逗遛规避实乃汉军敝习不可不亟为整顿伊等既任外官罢职如有未完之项自应勒限速完实系无力追缴即当归旗按律治罪何得任其迁延在外藉设措告贷之名任意游荡抽丰驯致滋生事端何所不有况该旗已经咨催饰词延玩此在民人犹不可为训何况身为旗人者乎即以情愿改归民籍而言现在着有定例并未稍为禁阻第伊等或呈请於并无追项之前或声明於完欠囬旗之後皆属可行若借此巧为趋避悬帑项而废官方此风断不可长嗣後外省参革汉军人员有应完欵项着於定限内催追为数过多酌量展限完纳倘逾限不完即将该员等解旗治罪此案陈宏谋既未准其改籍并将邬德麟等押解囬旗该旗可即遵旨办理将来有似此者均照此例行

二十八年二月奉

上谕开泰奏达州知州郎炳之子郎世琳请改归民籍一摺办理甚为舛缪向来汉军有愿入民籍者原属例所准行郎世琳果於该旗未催囬籍之前自行呈请并无不可今以屡催不应转藉此为名冀遂其自便狡延之计开泰稍揆事理即应据寔参奏为归旗逗遛者戒乃竟据以凟请是其一意沽名岂封疆大臣办公之道郎世琳着交开泰拏解来京交刑部治罪倘致兎脱则开泰当其罪

二十九年十月奉

谕旨鄂宁前奏所管汉军本旗内有总兵吴应铨等俱身在旗籍而令伊子出旗为民应将伊等治罪一摺朕即交八旗大臣议奏原欲各旗一体画一将有似吴应铨等违例之人通行查出治罪也今八旗大臣查出少卿秦炌等俱系职官曾经降旨不准出旗之人伊等竟设法鑚营令伊伯叔子弟出旗为民则伊等之不愿在旗不问可知前次垂念伊等身为大员承受国恩日久不便遽行出旗是以特降谕旨迨至议覆鄂宁摺奏八旗大臣等理应议令伊等照旧在旗请旨议罪方为允协乃将伊等一槩出旗其名似以斥令出旗即为治罪之法其实直如伊等所愿为之准行矣朕岂肯任其尝试朦混于八旗大臣等倘暗受伊等干求故意巧为办理即属营私舞弊朕若由此深究恐伊等难以任受如实系不晓事理所致则其糊涂尤为可笑且八旗大臣中或有尚可将此自诿者至王进泰所司何事而亦可以不知自解乎现在查出秦炌之子秦廷玺等俱着撤归本旗充当苦差行走秦炌等并着交部治罪其从前准令伊等出旗之该管都统及此次议令出旗之八旗汉军都统一并交部严加议处

三十二年五月奉

旨陈时泰归入民籍已经数年且该旗应袭佐领尚属有人陈时泰不必归旗至该旗从前并未奏请办理殊属不合着交部察议

四十年十月军机大臣会同正白旗查奏朱宾等呈请囬旗一案朱宾朱宝原系正白旗闲散於乾隆十八年入巡捕营食粮二十三年本旗将二人出旗编入大兴民籍查乾隆八年户部议覆施纯恺出旗案内曾奏明袭职有分之人不准出旗在案该旗并未详查辄将伊二人俱令出旗实属错悮再查延恩侯爵系雍正二年奉

世宗宪皇帝特旨加恩赏赐明代子孙朱廷嫡孙朱之琏之职并非朱之琏得有功绩所自立者凡朱廷子孙均属有分朱宾朱宝二人系朱廷嫡派子孙自未便令其出旗请将二人仍令囬旗照例

当差但伊等於初办出旗时并不声明呈请乃相隔十八年之久直至出有侯爵始请囬旗明系觊觎承袭希图侥幸应请将朱宾朱宝遇有应袭时其本身概不准列名拣选以示烱戒奉

旨朱宾朱宝二人准其回旗照例当差但遇应袭侯爵时伊二人本身及其子俱不准列名?选至所袭侯爵着军机大臣会同该旗楝选带领引见

五十五年七月户部议奏正红旗汉军都统弘旿等参奏原任广东新宁县知县夏永淳于五十二年计典参劾业经催令归旗准广东巡抚咨报该员贫病无力回京情愿改归江南丹徒民籍一案臣等查定例八旗汉军京员主事以上旗员五品以上外官同知守备以上不准改入民籍六品以下现任职官并一应侯补侯选告休革退文武官员及兵丁闲散人等情愿改入民籍者在京准其呈明本旗在外呈明所在省分督抚核实报部改入民籍在外者参革汉军人员应完欠项逾限不完者应将该员等解旗治罪不准为民今查夏永淳先据该抚咨报无力归旗改入民籍嗣据正红旗都统查报夏永淳祖坟现在京无人看守祭扫不便任其为民咨部转行催令回旗经臣部以有无未完欠项一并咨查续据该抚查覆夏永淳并无未完欠项若照例办理应准其改归民籍今该都统奏称夏永淳祖父俱系职官当伊父原任知州夏建寅病故之时伊兄弟六人原应归旗当差而夏永誉等以身系闲散均援例改入民籍惟夏永淳系属捐纳县丞希图子弟可以在旗考试仍留旗籍今历外任多年复称情愿为民藉端规避旗差奏请停止汉军六品以下职官为民之例臣等伏思八旗汉军人等仰蒙

国家教育深仁洊历官阶受恩优渥退官解任之後理宜归旗当差图报乃有历外省之员初以身历旗籍侥幸出身一经解任即躭安逸请改民籍似此藉词规避殊属狡诈不便仍令为民以遂其设法出旗之心应如所奏汉军六品以下职官准其为民之例即行停止其兵丁闲散人等仍照旧例办理奉

旨知道了

以上汉军出旗

钦定八旗通志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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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 著
  • 四分戒本疏

    《四分戒本疏》又名《四分律戒本疏》、《四分戒疏》。佛教戒律注疏。作者不详。或首题:“沙门慧述”。四卷。北图有藏12等三十七号,其中不少卷子首尾可相接。英法等国藏有S.1144、P.2064等近二十号。《敦煌劫余录》谓:此文“与唐法砺所撰之《四分戒本疏》互校,文句虽有出入,意旨要自不殊。考《续高僧传·法砺本传》:‘讲律临漳,休与有功。’《慧休本传》亦云:‘尝听砺公讲律。’此疏或即慧休法师听讲时笔录。而今藏本殆后人依据慧师所录,增益而成耶?”此文分门与法砺疏同,内容亦较接近。但沙门“慧”是否名“慧休”,或“慧述”本身即为人名,待考。此文与法砺疏是何关系尚需研究。历代大藏经未收,日本《大正藏》将卷一、二、三等三卷收入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
  • 性命古训辨证

    《性命古训辨证》傅斯年著,1947年商务印书馆版,分上下2卷,共22章。辨证了周代金文中生、令、命三字之统计及字义;《周诰》中性字、命字;《诗经》、《论语》、《左传》、《国语》中之性字、命字;告子、孟子、荀子,《吕氏春秋》言性之本原及区别;生字与性、令、命诸字之语言学关系;阐释了周初人之帝、天、天命无常之义;诸子天人论道源;自类别的人性观至普遍的人性观;《墨子》非命论;汉代性之二元说,理学之地位。本书是为辨证阮元《性命古训》而作,对研究中国伦理学史有一定参考价值。

    傅斯年 · 著
  • 大乘四法经释抄

    《大乘四法经释抄》大乘四法经释抄,一卷,佚名,编号二七八四。

    佚名 · 著
  • 庄子解

    《庄子解》解说《庄子》一书的著作。中华书局1964年本,1册,33卷。王夫之著,王敔《增注》,王孝鱼整理。此书说解《庄子》,注重其思想内容及方法。每篇之首,冠以篇解,综括全篇大意。每段之后,加以解说,以描述庄子的思维过程。王氏认为《寓言》和《天下》乃全书序例,非庄子本人不能写出,内篇亦出庄子之手。对杂篇《庚桑楚》尤为重视,以为庄子基本思想已囊括其中。《让王》、《说剑》、《渔父》、《盗跖》四篇定为赝作,屏不解说。至于各篇中单词句义,也往往有新的解释。此书评《庄子》,志在除去前人以儒佛两家所作的附会,还其历史本来面目,同时还隐为指出其局限。王敌对本书的《增注》,引用古今各家之说颇多,对明代名著,亦偶有采录。此书整理时用金陵刻本作底本,参校湘西草堂本。书前有点校说明,以及清王天泰、董思凝的两篇序言。

    王夫之 · 著
  • 论道

    《论道》哲学著作。金岳霖著。为作者建构自己哲学体系的本体论著作。除绪论外,分8章。书中所说的“道”,既源于中国传统哲学,又不完全与之相同。如老子所说的道是“先天地生”的“万物之宗”,而金氏的道主要是指宇宙万事万物川流不息运动变化的根据、历程和规律。同时也吸取了西方哲学家休谟《人性论》混淆理与势、否定客观规律的教训,认为“理有固然,势无必至”,因而从本体论上解决了被休谟动摇了的科学理论基础问题。所以作者认为,他的“道”是“不道之道,各家所欲言而不能尽的道,国人对之油然而生景仰之心的道,万事万物之所不得不由,不得不依,不得不归的道”(《论道》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6页)。作者认为,世界上存在三大文化区:希腊、印度和中国。“每个文化区有它的中坚思想,每一中坚思想有它最崇高的概念,最基本的原动力。”(同上书第16页)中国思想中最崇高的概念是道,中国思想与感情两方面最基本的原动力也是道。作者以道作为他哲学体系的基本概念,说明他要发扬和继承中国文化的传统精神。书中把逻辑分析方法应用于哲学研究,在旧中国亦开风气之先。本书由商务印书馆1940年出版,1987年重印。

    金岳霖 · 著
  • 新庵译屑

    《新庵译屑》《新庵译屑》,九十题九十四篇。署“上海新庵主人译述”。光绪三十四年八月(1908年9月),吴趼人应周桂笙(即新庵主人)之请,为之编辑并作序。并将周桂笙原为《知新室新译丛》所写《弁言》置于卷首。但当时并未以单行本出版。吴趼人去世后,周桂笙大约又增加了若干篇目,计得九十题九十四篇,与其所著《新庵随笔》合编为一册,合称《新庵笔记》,其中卷一、卷二为《新庵译屑》上、下,卷三、卷四为《新庵随笔》上、下,并增任堇《序》一篇,于1914年8月由上海古今图书局出版。 《新庵译屑》所收作品来自四个部分: (一)《知新室新译丛》,共计二十篇,全部入选《新庵译屑》。 (二)《新庵译萃》,共计六十七篇,入选《新庵译屑》者五十九篇。 (三)《自由结婚》,同题四篇,均入选《新庵译屑》。 (四)散作十题十一篇,除《俭德》一篇选自《新庵随笔》外,未见在报刊上发表,可能是周桂笙新增译作。 在《新庵译屑》九十题九十四篇译作中,吴趼人加评者三十二篇。此外,原《新庵译萃》中有一篇《欧洲糖市》,也附吴趼人的评语,而《新庵译屑》漏收,今为之补入。如此,《新庵译屑》总计为九十一题九十五篇,其中吴趼人加评者三十三篇。

    吴趼人 · 著
  • 律戒本疏

    《律戒本疏》律戒本疏两种各一卷,一,首缺,北周玄觉题记,编号二七八九。二,首缺,西魏昙远题记,编号二七八八。

    佚名 · 著
  • 先秦学术史

    《先秦学术史》收录傅斯年有关先秦学术研究的相关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战国子家叙论、与顾颉刚论古史书、论孔子学说所以适应于秦汉以来社会的缘故、战国文籍中之篇式书体等内容。

    傅斯年 · 著
  • 律杂抄

    《律杂抄》律杂抄,一卷,首缺,编号二七九〇。

    佚名 · 著
  • 小经理

    《小经理》现代短篇小说。赵树理著。沈阳东北新华书店1948年8月初版。列入“大众文艺小丛书”。作品描写了解放区供销合作社新旧人物矛盾和斗争的故事。三喜“从小就是个伶俐的孩子”,但是“因为家穷”,“没有念过书,不识字”,“长大了不甘心,逢人便好问个字”,“也认了好几百”。1942年减租减息后,他在与合作社旧经理、原来的高利贷者张太的斗争中,表现积极,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此后群众推选他任合作社经理。当上经理后,三喜暗下决心刻苦学习,克服缺少文化的困难,掌握了合作社的业务知识,战胜了思想上还没有转变过来的掌柜王忠的捉弄和刁难,如磨洋工、装病等,办好这个小小村的合作社,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小经理。小说以通俗、形象的语言,简短的篇幅,表现了合作社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新人。

    赵树理 · 著
  • 陶甓公牍

    《陶甓公牍》晚清徽州知府刘汝骥所编撰,清宣统辛亥(1911)夏安徽印刷局校印,刘汝骥在晚清新政时期组织对徽州进行社会调查的文献汇编,凡十二卷:卷一“示谕”;卷二至卷九“批判”,包括吏科、户科、学科、兵科、刑科、工科、宪政科等;卷十“禀详”;卷十一“笺启”;卷十二“法制科”,包括民情习俗、风俗习惯、绅士办事习惯等。内容涉及晚清徽州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具史料价值,是研究晚清徽州乃至中国社会政治、经济转型、民众生活及社会变迁等翔实而珍贵的第一手史料。

    刘汝骥 · 著
  • 实干家潘永福

    《实干家潘永福》赵树理著。发表于《人民文学》1961年4期。取材于真人真事的传记体小说。潘永福是山西沁水县农民出身的干部,参加革命前热心为群众办事,又有熟练的生产技术,深受群众爱戴。参加革命后当了农村干部,始终保持劳动人民本色。作品着重表现他在1959年和1960年办农场、修水库等工作中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作风。尤其在经营管理上,讲究实际,精打细算,管理有方。作品选择人物一生中的若干典型事例,热情歌颂了对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无产阶级实干精神,是对当时“浮夸风”的有力批判。小说一发表,是一篇切中时弊、醒人耳目的优秀之作。

    赵树理 · 著
  • 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

    《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一卷,首缺,编号二七九一。

    佚名 · 著
  • 地持义记

    《地持义记》佛典注疏。作者及原经卷数不详。似为五卷。首残尾存。尾题“《地持义记》卷第四。沙门善意抄写受持流通末代。”是对北凉昙无谶译《菩萨地持经》的疏释。现存残卷自卷七“云何菩萨四无碍慧”疏释至卷八《法方便处菩萨相品第一》末。因卷一佚亡,故科分不清,但释义精辟扼要,研究者或谓作者受真谛译《大乘起信论》影响。据《新编诸宗教藏总录》,隋慧远撰有《地持经义记》十卷,今唯存三卷,已编入日本《卐字续藏》,但与此《义记》不同。历代大藏经未收,后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
  • 三部律抄

    《三部律抄》三部律抄,一卷,首缺,旷许题记,编号二七九三。

    佚名 · 著
  • 后山谈丛

    《后山谈丛》四卷。宋陈师道 (1053—1101)撰。陈师道字履常,一字无己,号后山,彭城 (今江苏徐州)人,博学精深,熟通诸经,喜作诗,与苏轼、黄庭坚、秦观、张来、晁补之、李荐并称“苏门六君子”。由苏轼等荐为棣州 (今徐州)教授,徽宗时,官至秘书省正字。著有《后山集》、《后山谈丛》、《后山诗话》传于世。此书陆游《老学庵笔记》疑为后人伪托,或以为是其少时所作。余嘉锡 《四库提要辨证》考证: 陈师道《后山集》前,有其门人魏衍附记,称 《谈丛》、《诗话》别自为卷,故此书确为陈师道所作。此书所记皆宋代政事、边防、朝野琐事、文人轶闻等,共二百七十一条,对研究宋史有一定参考价值。文笔简洁高古,颇具文学性。有 《四库全书》本、《宝颜堂秘笈》本、《学海类编》本、《丛书集成初编》本、《后山集》后附刊本。1989年上海古籍出版社李伟国点校本,与 《萍州可谈》合刊。

    陈师道 · 著
  • 十六大罗汉因果识见颂

    《十六大罗汉因果识见颂》天竺沙门阇那多迦译,范仲淹序,其内容乃十六国大阿罗汉为摩拏罗多等诵佛说因果识见悟本成佛大法之颂偈颂皆押韵语义俱妙。经首有对“因果识见”的题解:因者因缘;果者果报;识者识自本心;见者见其本性。若因缘有善果报有福则自识其本心见其本性使万法不生当得成佛。

    佚名 · 著
  • 妙法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

    《妙法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全一卷。唐代不空译。又作大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无障碍经、莲华三昧经。收于卍续藏第三册。本经系以密教观点来解说妙法莲华经,全经以金刚萨埵之请问及大日如来之答说形式所成。其内容,初举‘归命本觉心法身’等二颂八句之本觉赞;此赞偈颇为著名,被视为古来三世诸佛随身之偈,又为一切众生成佛之文。次述法华经二十八品中之前十四品以文殊为本尊,后十四品以普贤为本尊之义,并阐说五重、九重之普贤。其后又于方便秘密三摩耶品、见宝塔秘密三摩耶品等诸品之中,分别宣说‘十如是’与‘八叶九尊’之配当方法、宝塔与法华经根本一字阿字之深旨、提婆达多之本源、龙女及草木成佛之密咒、久远实成如来之尊形、心真言、住所,与常不轻菩萨礼拜之意义等。

    佚名 · 著
  • 甲申纪事

    《甲申纪事》记录明末史事的丛刻,又名为《甲申纪闻》。明代冯梦龙辑。共十三卷,附录一卷。五月一日,清军进占北京城。紧接着,明朝残余势力又拥戴福王朱由崧登基,在南京建立了弘光小朝廷,史称“南明”。同年九月,“九王子”顺治帝从沈阳迁至北京,将北京定为清朝首都。从此,开始了清王朝将近二百七十年统治中国的历史。关于这一年的史事,有许多文人墨客对其挥毫泼墨,有的记叙当时事变的过程,有的记录明亡时诸大臣的各种言行,还有的搜集各种轶文怪事敷演为文。冯梦龙的《甲申纪事》便是汇集记载甲申之年史事的诸多野史稗乘稍加编辑而成的,当然,其中也有两卷是作者自己的创作而成的,如第二,第三卷。

    冯梦龙 · 著
  • 书集传

    《书集传》《尚书》学著作。宋蔡沈所作《尚书》注本。六卷。蔡从学于朱熹,朱熹死前一年命蔡作此书,故书中不少地方融进了朱熹的学说成果。其自序说:“沈自受读以来,沈潜其义,参考众说,融会贯通,乃敢折衷。微辞奥旨,多述旧闻。二典三谟,先生盖尝是正,手泽尚新,呜呼,惜哉!《集传》本先生所命,故凡引用师说,不复志别。”该本遍注梅赜所献《古文尚书》五十八篇,并于篇中分别标明今文古文的有无,改正《孔传》的训诂。疏通证明,比孔颖达疏简易清晰,且大体精当。元代将此书与古注疏并立学官,而独此书倍受士子青睐。明代永乐年间,胡广奉敕撰《书传大全》,用《蔡传》为主,此后,一直用作试士的标准注本,直到清末科举制度废止时。该书于宋理宗淳祐(1241——1252)年间由其子蔡杭进于朝廷时,附有《小序》一卷,专门辨驳百篇《书序》的讹误。元末明初的刊行本尚连《小序》,然《宋史·艺文志》所著录者亦止六卷,似不包括《小序》。有《四库全书》本。

    蔡沈 · 著
  • 德育鉴

    《德育鉴》近代梁启超编纂。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二月作为《新民丛报》临时增刊发行。分《辨术》、《立志》、《知本》、《存养》、《省克》、《应用》六章,其重点在《知本》一章。认为“道德之根本则无古无今无中无外而无不同”,“道德者,不可得变革者也”(《德育鉴·例言》)。在道德修养方法上批评朱熹而推崇王守仁,认为“朱子之大失,则误以智育之方法为德育之方法”,是“头痛灸头,脚痛灸脚”,抓不住根本,终无收效之期(《德育鉴·知本》);王守仁专主“致良知”,是“专治病根”,可以收到“一了百了”的效果。宣称“致良知”说“是千古学脉,超凡入圣不二法门”(同上)。认为“今日求精神教育”时“惟有奉阳明先生为严师”,以王学为“独一无二之良药”(同上)方可。收入《饮冰室合集》的《专集》第6册。

    梁启超 · 著
  • 至大金陵新志

    《至大金陵新志》元南京都邑志。十五卷。元张铉撰。刊行于至正四年(1344年)。该志采用纪传体,分为图考、通纪、世表、代表、志、谱、列传、摭遗、论辨。图考“以著山川郡邑形势”;通纪“以见历代因革,古今大要”;表、志、谱、传“以及天人之际,究典章文物之归”;摭遗论辨“以综言行得失之微,备一书之旨,文摭其实,事从其纲”。卷一,地理图。卷二,金陵通纪。卷三,金陵表。卷四,疆域志。卷五,山川志。卷六,官守志。卷七,田赋志。卷八,民俗志。卷九,学校志。卷十,兵防志,卷十一,祠祀志。卷十二,古迹志。卷十三,人物志。卷十四,摭遗。卷十五,论辨。

    张铉 · 著
  • 诗经世本古义

    《诗经世本古义》二十八卷。明何楷撰。楷字元子,镇海卫(今属浙江省)人。楷博综群书,尤邃经学。天启进士。值魏忠贤乱政,不谒选而归。崇祯间迁科给事中,举劾无所避。杨嗣昌夺情入阁,楷劾之,忤旨贬二秩。福王命掌都察院,几为忌者所害。漳州破,抑郁而卒。着有《周易订诂》、《诗经世本古义》。是书论《诗》专主孟子“知人论世”之旨,依时代为次,故名曰“世本古义”。始于夏少康之世,以《公刘》、《七月》、《大田》、《甫田》诸篇为首;终于周敬王之世,以《曹风·下泉》之诗殿后。计三代有诗之世,凡二十八王,各为序目于前。又于卷末仿《序卦传》例,作属引一篇,用韵语排比成文。凡名物训诂,考证详明,典据精确,有可取之处。然于史实颇多舛误,读者当引以为鉴。是书有清嘉庆二十四(1819)年谢氏刻本。清徐时栋校并跋,另有《四库全书》本。

    何楷 · 著
  • 雨山和尚语录

    《雨山和尚语录》二十卷,清上思说,有塔铭。南岳下第三十七世,嗣巨渤恒。卷第一住庐山镜湖院语,卷第二住延令庆云寺语,卷第三住延令庆云寺语,卷第四住东鼓法轮寺语住龙舒白云院语,卷第五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六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七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八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九住如皋大觉院语,卷第十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一住昭易极乐院语,卷第十二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三住海虞三峰清凉院语,卷第十四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五机缘,卷第十六颂古,卷第十七诗偈,卷第十八法语书问,卷第十九杂着,卷第二十佛事。

    雨山上思 · 著
  • 清河书画舫

    《清河书画舫》十二卷。中国书画著录书。明代张丑撰。丑生平在《张氏书画四表》中著录。此书成于明万历四十四年,取黄庭坚“米家书画船”诗句意为此书名。前有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严诚序及例略。卷一至卷二为三国、晋(莺字号、嘴字号),卷三至卷五为南北朝、唐、五代(啄字号、花字号、红字号),卷六至卷十一为宋元(溜字号、燕字号、尾字号、点字号、波字号、绿字号),卷十二为明(皱字号)。全书共收自晋钟繇至明仇英一百四十家。其中书家包括少数书兼画家共七十人左右,书画几乎各占一半。以书画家为纲,以其书画作品流传者为目。首列真迹,次采与真迹有关之题跋等,各注所出。其题跋有录自真迹,有录自书画史、书谱、书品、题跋、著录及各家文集,有据传闻补入。均为有作者生平、作品的形成、品评、流传、递藏、鉴定等方面的内容。时有张丑进行评论及考证的按语。所采详备,考证亦精审。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认为“明代赏鉴之家考证多疏,是编独多所订正”。如《宋史·米芾传》载米芾卒年四十八,而米芾尚有四十八岁以后所作真迹流传;张丑据此考证,认为米芾生于皇祐三年(1051年),卒于大观元年(1107年),年五十七,恰与米芾印迹“辛卯米芾”相合,足补《宋史

    张丑 · 著
  • 丽情集

    《丽情集》宋代文言传奇小说集。北宋张君房纂辑。是书专录“古今情感事”,故名。原本二十卷,《郡斋读书志》著录,今已佚。《类说》、 《绀珠集》均收有此书,但均为摘引片断, 不是原文。宛委山堂本《说郛》所收,与《绀珠集》大致相同,似即据后书转录。今人程毅中撰《〈丽情集〉考》, (刊《文史》十一辑),以《类说》本为基础,广征宋、元、明人著作,辑考此书的篇目、本事、作者及出处等,共得三十八篇。

    张君房 · 著
  • 蕉庵诗话

    《蕉庵诗话》魏元旷的《蕉庵诗话》及其续编在民族意识领域总体以满汉民族关系探讨为中心,围绕社会鼎革导致的遗民思想与遗民意识内容,具体落脚在以下方面:称颂遗民节义,斥责临危易主、变节之人,记录变名、易服、复辟之故事,蕴归隐之志,以史笔载录诗词,以春秋笔法展现"孤露遗臣"之情怀。这种"关乎时政"的特征固然与诗歌理论的贫乏有关,但更多地反映了社会鼎革下作者的民族情感变化及在社会转型中的心态。

    魏元旷 · 著
  • 献贼纪事略

    《献贼纪事略》作者无名氏。不分卷。本书主要记述明末陕西农民起义军首领张献忠事迹,对其起义始末记述较为完整,是研究明末农民起义大西军的重要资料。中华书局1959年出版整理本。

    佚名 · 著
  • 千金宝要

    《千金宝要》医方著作。6卷。唐孙思邈原撰,宋郭思编纂于宣和六年(1124年)。此书乃选取《千金方》中部分医论和有效单方,使人知防病于未发之前及已病后治疗之法;并附有郭思及他人效方。分妇人、小儿、中毒等17篇。为使之广泛流传,宣和六年(1124年)刻碑于华州公署;迄明景泰六年(1455年)杨胜贤以石碑于冬月不便摹印,始易刻木板印行。明隆庆六年(1522年)秦王守中喜其方之简便,药之近易,鉴于天下之游耀州真人洞者,岁无虚日,日无虚时,因刻石于洞前。其碑现仍完整珍藏陕西耀县药王山真人洞前千金宝要碑亭内。现有明隆庆六年刻石之拓本及清嘉庆十二年(1807年)以后的近10种刊本、石印本。

    郭思 · 著
  • 续通典

    《续通典》中国典章制度史专著。清乾隆时三通馆史臣奉敕编修。成书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到乾隆四十九年(1784)之间,有武英殿刊本,浙江书局复刻本,1935—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十通》合刊本,本书影印精装1册。本书为《通典》之续书,共150卷,分类大致与《通典》相同,仅把兵与刑分列,计为9典。包括《食货典》16卷、《选举典》6卷、《职官典》22卷、《礼典》40卷、《乐典》7卷、《兵典》15卷、《刑典》14卷、《州郡典》26卷、《边防典》4卷。记载唐至德元年(757)至明崇祯十七年(1644)间史事,以明代典制为最详。资料除来自正史外,还引用了《唐六典》、《唐会要》、《五代会要》、《册府元龟》、《太平御览》、《山堂考索》、《契丹国志》《大金国志》、《元典章》、《明会要》、《明集礼》以及唐宋元明各代文集、奏议等。资料较为丰富,编排亦较条理,对研究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本书内容与《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有些重复。

    多人 · 著
  • 温疫论

    《温疫论》《温疫论》亦作《瘟疫论》,系温病专书。2卷,补遗一卷。明·吴有性撰。书成于1642年(崇祯15年)。书中讨论瘟疫证治,吴氏谓“温”、“瘟”二字没有区别,都属于温热病范围,因以“温疫”名书。书中阐明了瘟疫与伤寒相似而迥殊的新见解,认为“温疫之为病,非风、非寒、非暑、非湿,乃天地间别有一种异气”(又称疠气、戾气)。指出瘟疫自口鼻而入,伏于膜原,其邪在不表不里之间;其传变有九。又列举温疫与伤寒相反的十一种情况(如脉、舌等的不同),提出温疫先里后表,里通表和的治疗总原则,创用达原饮、三消饮等方剂予以调治,开后世治温疫一大法门。原书2卷未多加诠次,很象是随笔记录而成。清代编《四库全书》时,将下卷安神养血汤、太极丸等条,以及成书后陆续补入的正名、伤寒例正误、诸家瘟疫正误等篇,并为一卷,以作补遗。《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此书曰:“瘟疫一证,始有绳墨之可守,亦可谓有功于世矣。”同时指出书中不足为:“其谓数百瘟疫之中,乃偶有一伤寒;数百伤寒之中,乃偶有一阴证,未免矫枉过直。”该书问世后,流传甚广,康熙年间日本即有刊本,国内翻刻本及阐释发挥之书甚多,建国后有多种铅印书及评注本。

    吴有性 · 著
  • 现报当受经

    《现报当受经》佛教经典。著译者不详。一卷。本经的主旨是讲罪业报应。谓一妇人因嫉妒,杀害妾生之子,后世得种种恶报。又因曾解衣带布施辟支佛,故后值佛拯救。此经最早见录于《大周刊定众经目录》,被判为伪经,故历代大藏经未收。敦煌遗书中有收藏,后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是否疑伪经尚需研究。

    佚名 · 著
  • 像法决疑经

    《像法决疑经》中国人假托佛说所撰经典。作者不详。一卷。本经谓如来应常施菩萨所问,回答未来像法世界中众生作何福德最为殊胜的问题。认为应修慈悲心,布施贫穷孤老及至饿狗,提出布施更胜于敬佛法僧三宝,为六度之首。经中对像法期中,僧俗人等的造恶及佛法的颓废作出种种预言,谓善必有恶,盛必有衰,虽佛法亦不能免。最后谓未来世四辈弟子能于本经生欢喜心,所得功德无量无边。本经最初见录于《法经录》,被判为伪经,但后世亦有人持不同意见。历代大藏经未收,敦煌遗书有收藏。日本曾据传入的经本收入《卐字续藏》。敦煌出土后,又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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