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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五

神宗皇帝

马政

治平四年十一月。先是,环庆经略李肃之、鄜延陆诜[1]、陕西制置李师锡并言:本路无系草官地[2],又密迩西界,难以兴置马监。诏陕西监牧司广市善种,务令蕃息。唐介知太原,请于交城县置马监。诏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相视,得汾州故牧地三千余顷,其千二百余顷民已租佃者,令人租以给寒月刍豆,乃从介请置监,自沙苑发牝马五百匹往交城。上谓文彦博曰:『马政未尽善,繇群牧判官非其人,且不久任,无以责成效。令中书择人充使,卿举判官,冀国马蕃息,以给骑兵。』遂以台符权群牧判官。台符,蒲阴人也。寻诏台符及刘航删修群牧司敕令。以唐令及本朝故事增损删定,并奏取旨。

熙宁元年二月,群牧司言:『枢密副使邵亢请以坊监牧马余地立田官,令专稼政,以资牧养之利。案:马监草地四万八千余顷,今以马立万匹为额,匹占田五十亩,而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冰、安阳、东平七监地,余良田万七千顷,可赋民租佃,收草粟以备寒月之用。』从之。

八月,群牧司奏:『请兼监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马死数定其课,即能在任与诸监使臣协心干集。有劳满日应赏者,委群牧司保明,听再任。兼监牧知州诛赏准此。』从之。丁未,诏陕西、河东各市马每千匹,京东路三百匹,仍增其直,并赴卫州监牧司。陕西转运副使毌湜言[3]:乞候边事宁息收市。上批:『边事未宁,民力宜且安养,不宜别有骚扰。宜从湜奏。』丙寅,诏河北马军并令立社,依陕西、河东路例供备钱助买马,其先给官价钱并增之,仍卖内库珠千余万给其用。

九月乙酉,刘航为河南监牧使,崔台符为河北监牧使。先是,枢密院言:『旧制以左、右骐骥院总司国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监、判官,以领厩牧之政。今欲专任责成,分置官局。』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监牧使、都监官各一员,以河南监牧并为孳生监,在外诸监分属两使。其官璯,河北于大名府[4],河南于河中府,后徙西京。诸监官吏,委监牧使奏举按劾,仍不隶群牧司,专属制置使。后又诏隶枢密院,不领于制置使,仍省群牧都监一员。

十月庚子朔,枢密院言:『河南、河北监牧使,欲令每年各许同共奏举有牧地县分选人,知县、令、主簿充京职官,共五员,理为举主。』丁未,上批:『河北、河南监牧使所管地辽远,若非许令举一二属官与之协力,恐难办事。今于京官以下各举一人,供奉官以下各举二人充勾当公事,并理本资等,十数年后,岁考渐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本司都监,庶几共济,早见成绩。』乙卯,诏出奉宸库珠二千三百四十万付河北四榷场鬻之,别封桩以备买马。

十二月,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应牧地民户已占佃者,乞并令具所出租税,自今尽归本司支用。』从之。

三年五月庚戌[5],群牧判官王诲《群牧司编敕》十二卷,行之。

十二月己卯,诏:『原、渭州、德顺军自今三年买马三万匹。买马官以十分为率,买及六分七釐转一官,余三分三釐均三等,每增一等,更减磨勘一年。岁给三司及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绸绢共十万,与陕西卖監钱相兼偿马价。』初,三州军买马,三年共万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诲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上京券马,岁不下万四五千匹。嘉祐七年,置买马司于原、渭、德顺三州军,皆选良马,售以高价,于是券马法坏,类多死损,枉费钱帛。』故有是诏。

四年十月庚午,同修起居注曾孝宽言:『相度到诸班直诸军牧马,乞不下槽牧放,许民出租,请佃牧地,及合立条约等利害。』诏:『马自来年更不下槽牧放。其五个月合支草料,令三司速计置二内外班直诸军马,旧以夏初出牧,迄八月上槽。凡诸士之有马者,利其草粟之余与慊衣粮,举族护视之。及其出也,数马一圉人。出而未至牧与自牧而归者,常数日草粟无所给。方其在牧[6],昼絷之于棚,不得卧休,夕就野而牧,卒有震雷风雨[7],不知所在,有得之数十百里之外。雨潦霜露之不时,而感寒疾往往而斃者,十常三四,被病而归,死槽枥与纳换者不在数。圉人岁被榜罚者常以千数。又牧地多占良田,圉人侵扰闾里棚井,科率无宁岁,公私苦之,故命孝宽比较相度。及诏下,人以为便,计租人以补草粟,犹有羡云。其后上论牧事,王安石曰:『牧马每数千蕃息,辄复灾耗减。』吴充曰:『比以不下槽,故无耗。不然死者众矣。而论者以草地租不足以补上槽刍秣之费。』安石曰:『以草地给耕者,则所收谷,非但官租而已。昔人用两石粟易一石粃,以养雁鹜,重食故也。今赋牧地与民耕,以广民食,则刍秣虽稍损于公家,不足惜。』充曰:『见租已可足刍秣九分之费,而未租之地尚多也。』

六年四月。先是,文彦博言:『议者多欲赋牧地与民而敛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孳息。乞朝廷裁察。』既而蔡挺亦以牧地赋民为便,仍乞汰诸监不堪配军马,量留支填马铺廂军人员外,并发赴河北等州军估卖。迢元绛、吴审礼、蔡确详定以闻。

五月甲辰,枢密使陈升之兼群牧制置使。

八月,翰林学士曾布等言:『臣等今修成兼勇保甲及养马条三卷。』诏兵部行之。养马法,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户一匹,有物力养马者户二匹,听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使自市,毋或强予。府界无过二千匹,五路无过五千匹。除袭盗贼外,不得乘越三百里。在府界者,岁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先给以钱;布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缘纳钱。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十户为一社,以待死病补偿者。保甲马,即马主独赏之;社户马,半使社人赏之,岁一阅其瘠肥。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条。先自府界颁行焉。在五路者,委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

十一月壬戌,上问养马利害。王安石曰:『今坊監以五百余贯乃养得一马,若令洮河蕃部养马,所费必不至如此之多,兼得好马,因地制宜焉。又蕃部以养马为业,极便利,所省钱计不少,而坊监地赋民,所收地利又不少。』上因论三代兵政以车马为急,安石曰:『今用车即不须用马,但以人挽车,省刍粮,无奔警,未必不胜用焉。譬如古用简册,今用纸,虽三代圣人复起,必不复用简册。恐以人挽车亦如此。』上曰:『车但有理即可行,三代以前,圣人但随时制法,故用马耳。』

七年四月乙亥,废原武马监,淇水二监合为一。丙戌,王安石罢相,韩绛代之。

十二月甲申,王安石议废监牧。

八年二月,王安石再入相。察访使曾孝宽言:『庆历八年,尝诏河北州军坊郭第三等、乡村第二等,每户养被甲马一匹,以备非时官买,乞检会施行。』户马法始于此。

四月戊寅[8],三省、枢密进呈比扑马数。枢密院欲存牧监,又欲留监牧马,准备军行负驮。中书比扑,岁用三万贯买监牧所生马,数足而岁可省官钱五十三万贯。地利在民,尚不计数。凡牧监岁牧马二百余匹,五色额马,尽堪配军,亦止二百余匹。而中擘画熙河买马,未及十个月,比旧已增九十余匹。上令中书施行,而吴充固争,以为:『监牧不当废。若西北旅拒马不可买,中国如何得马?』上曰:『虽如此,牧马亦不济事。祖宗时,牧监但养大马。后来孳生,是非明白,无可疑。』充曰:『向日认定驴牛,中书便云骚扰。今中书却要临时买驴以供负驮,岂不骚扰?』安石曰:『无事时不问有无驴牛。须令五户或十户共认驴牛一头,不知此牛驴令谁作主?且无驴牛之人,须被配率出钱,此所以为骚扰。今中书计算,若遇要驴时,用见今第一等价上增一倍买驴时,定后更不收一钱。即每三年一次用兵,比养马以待用,可省七十万贯。用第一等价上增一倍买驴,假令括买,亦不为亏损百姓,此所以异于预认。』上曰:『此利害分明,兼马皆生梗,岂可负驮也?』庚辰,上批:『河东马军多而马不足,妨废教阅人。既未可顿减,遂不给马,则一路全阙兵,缓急小有边事,从何调发?兼今计较所省钱粮不多,且可仍旧。』己丑,诏沙苑监隶群牧司,余八监及河南[9]、北两监牧并废,以中书、枢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监,自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余匹,堪给马铺[10],两监牧岁费及所占牧地,约收租钱总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缗。计所得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六缗而已。』得不称失,故废之,以牧地租给市易务茶本钱,余寄常平籍出息,以给售马之直。

元丰三年正月辛卯,群牧司言:『收废监租课等钱共百一十六万缗有奇。』诏群牧使韩缜、副使张诚一并赐银、绢各三百余,共赐钱五千缗,令枢密院均给官吏。

四年七月己丑[11],权发遣群牧判官郭茂恂言:『准诏以陕西博买蕃部马并粮草,所用钱物不一,不如蕃部所欲,致所买数不多。欲专以茶博买马,以采帛博买粮谷[12]。及以茶马并为一司,令臣具经久利害。臣窃闻昔时亦是用茶折马价,虽兼用金帛等,亦从其便。自事局既分,近岁始专用银、绢及钱钞等。况卖茶、买马,事实相须。令提举买马官通管茶场,实为职务相济。』从之,仍以茂恂专提举买马监牧兼同提举茶场。其雅州名山茶,令专用博马,候年额马数足,言许杂买。

六年六月乙丑,兼同提举成都路茶场郭茂恂言:『昨准诏专提举买马,兼领茶事,而场司不兼买马。既不任责,遂倚法以害为政。茶价每驮有增十余千者。恐蕃马岁不入,上误国事。乞併茶场、买马为一司,庶几茶司同任买马之责。』

七月壬申,知延州刘昌祚言:『乞量减监牧司年额马,教增买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马,增置马军蕃落。』从之。仍于河中府第八将下左右番增置马军三指挥,于诸将步军额除之。昌祚言:『军事之先,莫如马政。人虽千百,可招呼而集。马虽数十,宁可容易而得?须是素养有备,乃可应敌。加以鄜延比之诸路,非产马之地,难以畜牧。永乐一日失六千匹,不知平时牧养几日,费用几何,能集是数?以累岁不赀之用,乃失于顷刻之间,宁不惜哉!欲谓人强马壮,若能如此,可谓两全。傥或强弱不齐,适足为累。故驰逐应急反胜,非马不能。今监司所赋,率低小病患,不应格式。乞预支缗钱,委逐将自置,仍增直至四五十千。』得旨,特许行鄜延一路。

《兵志》云:七月,知延州刘昌祚请减监牧司年额马,增直市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马,增置马军蕃落,留苑监捧日马为马种。从之。留马种在九月十三日。

八月甲申,提举经度措置牧马司言:『已遣官诣诸路选买牝牡马上京,乞诸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从之。『令诸路差狐疑无坚决定论、反求可于将命使者,自非明于利害、忠特不回之人,孰不观望,指议二三,破坏其事?可更审详。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当具所见事理论奏。苟无弊也,即宜并心一意,协力奉行。』时五年二月也。于是悉施行也。

七年二月丁丑[13]。先是,提点京东路刑狱霍翔言:『齐、淄等州,民号多马。禹城一县,养马三千,牝马居三之二[14]。臣近因巡历,密案视民养马,虽土产者,骨格亦高大,可备驰突之用。兼齐州第六将骑兵多是东马,与西马无异。虽民间比宫中养马所费刍秣不多,然而不有所免,则无以为劝,缘民之所免者,在于文移折变、舂夫贼盗、敷出赏钱、保正保副、大小保长、催税甲头、保丁巡宿十事。臣即以此事目付禹城县劝谕,愿养马之家已应募者,计马四百四十八,牡马二百六十三,牝马百八十三,然未见所免之利,而愿养者已多。乞应诸路乡村户,不拘等第高下,如愿养马,并许自陈。除依条分番教阅,及觉察同保违犯,并勾集追捕贼盗外,与免十事。内有田五顷,许养马一匹;五顷以上二匹;十顷以上物力高强,恐妨差使,不在养马之限。其牝马须四尺二寸以上[15],牡马四尺三寸以上[16]。大县无过五百匹,许养牝马三之一,及委本州通判春秋呈验当日放散外,更余约束,一依朝廷追降民马指挥。』上批送吴居厚相度。居厚言:『马政实为国家大务,其次莫如财利。民之安平,又无若制御盗贼。今转运军须年计,大半出于折变之物,稍有侵耗,即无从补助。自保甲之法行于诸路,其正、副尽得一乡材武之士,几察贼盗,所在衰减。今募民养马之法,若与免大小保长支移[17]、催税甲头、舂夫贼盗敷出赏钱[18]、保丁巡宿十事,实便公私,可施行。』手诏三省、枢密院进议京东西保甲、养马事,以谓:『当留俟两路使者,以决可否。推朝廷大政,庙堂之上,令所自出。若恃心狐疑,无坚决定论,反求可将命使者,自非明于利害、忠特不回之人,孰不观望,措议二三,破坏其事,可更审详。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所见官具事理论奏。苟无弊也,即宜并心一力,协力奉行。』时五年二月也,于是悉施行之。

霍翔二年八月除京东路宪[19],六年十月徙成都,七年二月十三日,提举京东保马。旧录载霍翔奏及手诏,并于五年二月五日丁巳。朱本移入七年七月五日甲戌。今附八月丁丑。又疑手诏不在五年,当是,六年冬末或七年春初也。

五月辛酉,提举京东保马霍翔言:『买马法无过八岁,及十五岁,给公据斥卖。窃以牡马十岁方壮,牝马十七岁犹生驹。乞许买十岁以下牡马、十三岁以下牝马。』丙申,中书省言:『熙宁二年,天下应在马十五万三千六百三十匹。』诏兵部取索内外马数,比较以闻。

十二月甲申,知成都府吕大防言:『欲编排四尺二寸以上马百匹进呈。如堪配军,即乞依此收买。』从之。

军器监

熙宁六年六月己亥,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具所总摄,并依将作,仍以吕惠卿、曾孝宽为判监。所置官属,令逐官奏举。军器旧领于三司冑案,三司事丛,判案者又数易,至是始案唐令置监,而废冑案焉。先是,上语辅臣:『河北兵械,皆不可用。』王安石曰:『兵械非可以一朝一夕具,须预具之。』上乃议置监,设官提举。翌日,遂有是命。

七月甲寅,置内弓箭南库,储御前所制军器,仍别差官提举。

八月庚寅,判军器监吕惠卿言:『乞拨三司胄案吏赴本监及东、西八作司,广备指挥兵级,本监与提举司、将作监等同统领。』从之。仍诏广备指挥专隶军器监。

十一月丙午,诏军器监以殿前马军司所相度鞍辔样,计在京诸军马数造给。初,马军用大鞍,不便野战。是日,上始以边样皮鞔小鞍,用本鞍长缰回旋转射,得尽驰骤之技,仍选边人习骑者隶诸军后。上批:『昨降鞍样,虑数多,计置未集。闻诸军亦有私鞍,大约及新样。若能自置,即给价钱。』

十二月丁亥,诏同管勾都水监丞程昉于沿河采车材三千两,下军器监定样,制造战车。上修严武备,既采唐李靖三人队法,欲试行之,且以北边地平,可用车为营卫,因内出手诏,令三府讲求,而有是诏。壬辰,军器监言:『弓匠李文应、箭匠王成伎皆精巧。』诏补三司守阙军将,以教工匠。

七年正月,判军器监吕惠卿等上裁定中外所献枪刀样。诏送殿前马步军司定夺。又上编成弓式。初,在京及诸路造军器多杂恶,河北犹甚。至是,所制兵械皆精利。其后,遂诏赍新造军器付诸路作院为式,遣官分谕之。已而惠卿言:『朝廷必以武人习用器械故,谋及殿前马步军司。然臣体问逐司,每准朝廷送下定夺事件,只是取责军校文状同奏,非独专持旧说,不青改更。又其智虑,未必能知作器之意,故凡外人所陈,非己出者少肯言,是朝廷亦未尝考其说之当否,遂从而寝。荀卿以谓「工精于器,而不可以为工师。有人焉,不能此技,可使治其官。惟精于道者为然。」乞从本监奏,乞就一司同议。』上由是遣管军郝质赴监定夺,皆以为便而施行焉。

二月庚辰,诏军器监除依新样造兵车外,仍巧以牛皮为行毡[20],木制车上蔽尘之物,临时因民车使用。

五月庚戌[21],诏入内供奉官卫端之追两官,免勒停[22];弓弩院工匠俞宗等十人黥面,配京西牢城。端之被差看验弓弩,不堪修者折剥。乃以杂色弓三十五万余张赴折剥所,内角面十二万可修,计实费钱七千余贯,犯在疏决前。上曰:『是可以弗惩乎?』特黜之。端之先以造弓弩弦省工减磨勘四年,至是坐枉费得罪。

《吕惠卿家传》:惠卿判军器监,时禁中亦置造作所。中官卫端之编排弓枪库杂色弓七十余万张,其当毁者四十九万张,已毁十七矣。惠卿遣属官李稷诣诸库覆视之,得其以良为恶而未毁者十余万,请复存之。案:端之得罪时,惠卿已执政矣。或是惠卿先发端之罪,及执政,乃行罚也。《家传》又以端之得罪后遣郝质诣军器监。前郝质诣监已附正月十三日,更须详考之。

九月丙午,内出敌楼样送军器监,颁降修制。

十一月乙未朔,上批:『累降指挥,令军器监具可用战车制度奏闻,至今未见将上。宜令速详定进呈。』

八年四月甲子,上批:『军器监初造军器,样制虽多,未应所用,朝廷间有需索,多无见在。可令计定河北三处合用名件,所阙少数制造;其无用者,毋得妄费财力。』

十月辛亥,军器监言:『造将下鞍辔五千副,乞下河东等路采买生曲材造鞍桥。』上批:『合材已自坚牢堪用,不须枉费财物,可罢采买。』

十年四月丙申,诏军器监置主簿及勾当公事官各一员,丞、主簿互差。从判监范子奇请也。

十一月丙辰,军器监言:『天下军器,今五路已编排完,其余诸路,欲令随州郡大小次第编排,以五千人至千人为额,从本监量定年限,于都作院修选,委监司或提举司官一员提举检点。』从之。

元丰元年八月甲寅,军器监奏:『请将官兵皮甲以生白丝染红,代犛牛尾为沥水。』上批:『丝可惜,宜用他毛代之。』

二年十月,诏军器监出黑木风羽、红木风羽、白木四风羽弩箭总百三十万赐开封府界、京东西将下各五万。

四年七月甲辰,泾原路经略司言:『近准朝旨修渭州城,置炮台已毕,防城战具,止有大小合蝉床子等弩。案:《武经总要》有三弓八牛床子弩,射及二百余步,用一枪三剑。箭最为利器,攻守皆可用。乞下军器监,给弩箭各三副,赴本路依样造,以备急用。』军器监言:『每座重千余斤,难运致。乞图其样付本路作院。』从之。

五年六月丁巳,军器监言:『相州都作院造防城箭二十三万,河北无竹笴,乞依定州用桦木笴。』从之。

六年八月庚子,上批:『京都所造军器动以万计,虽广求制样,尚恐未殚众善,或不适用,徒费工力。闻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屡谙战斗,精于骑射,而留心兵仗。委走马承受霍丙、谕昌祚,令具所习用马步战器,并具系士卒御贼可用利械,入递进呈。』

九月丁巳,上批付刘昌祚:『得所进器械具悉。今于京师见作军仗,赐卿金线乌梢弓十、神臂弓二、将官甲马军甲偏挨甲各一、斧合竹马枪马军力步人刀各五、栾竹步人排刀各一、标二、透蝎尾马黄弩桩一,以备出入。卿更省阅,具便否以闻。』

十月辛卯,工部郎中范子奇言:『昨判军器监,创造床子大弓二张,强于神臂弓,独辕弩较之九牛弩尤为轻便,用人至少,射远而深,可以御敌。』诏工部、军器监管军官同比试以闻。

十二月,奉议郎、编修军器什物法制蔡硕为军器少监。上批:『硕于器械工作程式极为究心,颇臻智巧。』故有是命。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五月庚子,专一制作军器所隶军器监(注文详见《浚汴河》)。

试刑法置律学等附

熙宁元年秋七月癸酉,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言妇人阿云有母服,嫁民韦阿大,嫌其陋,谋夜以刀杀之,已伤不死,案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其罪,用违律为婚,敕贷阿云死。知登州许遵言:当论如敕律。诏送刑部。刑部继如审刑、大理。遵不服,乞送两制定议。诏送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定,而光与安石议异。安石本不晓法而好议法,强主遵议,特与光异。及执政,遂力行之。然议者不以安石为是也。

二年八月乙未朔,诏谋杀人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先是,吕公著等定按问欲举如王安石议。诏依所定。于是审刑、大理寺官齐恢、王元师、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议不当,中丞吕诲与诸御史亦皆论谋杀不当用首法。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者而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会富弼入相,上令弼议,而又以疾病,久之弗议,至是乃决,而弼在告,不与也。癸卯,司马光言:『知杂御史刘述、集贤校理丁讽、审刑详议官王师元皆以执法谋杀刑名被劾。彼谋杀已伤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其非。今朝廷既违众议而行之,又罪守官之臣,恐重失天下之心也。乞赦刘述等。』不报。己巳,罢殿中侍御史孙昌龄力尚书屯田员外郎、通判蕲州。先是,昌龄言:『臣累论辨谋杀之法非是。』遂贬。

二年三月丙辰,诏审判、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其支赐都数,比较逐官断罪有无失错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京朝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虽有余犯而情非重害者,许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同罪举试刑名。如无人举试,但历任有举主二人,或监司以上止有一人,皆听乞试。试日,许赍所习文字就试,每日试一场,每场试案一道,每道刑名约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并取旧断案内挑揀罪犯攒合力案,至五场止,仍更问《刑统》大议五道。其所断案,具铺陈合用条贯,如刑名疑虑,即于所断案内声说。所试人断案,内刑名有失,令试官逐场具录,晓示错误,亦许试人再经试官投状,理诉改正。其断罪通数及八分以上,须重罪刑名不失为合格。其考试关防,并如试诸科法。初议谋杀刑名,上怪人多不晓者,王安石曰:『刑名事诚少人习,中书本不当与有司日论刑名,但今有司既未得人,而断人罪又不可不尽理。』上曰:『须与选择数人,晓刑名人可也。』他日,曾公亮在告,上谕陈升之曰:『法官事不见将上,学校事亦不见商量,中书诸事都未有端绪,曾公亮又已疾病。相公方壮,且勉力为朝廷立事。古人爱日与草木同尽,诚可惜也。』于是定议降诏。试法官盖始此。

六月辛巳,司勋员外郎、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权判大理寺。初,王安石定按问欲举法,台符闻之,举手嘉额曰:『数百年来误用刑名,今乃得正!』安石喜其附己,故有此授。

九月己亥,命崔台符、曾布、朱温具考试官法。

六年三月丁卯,诏:『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曾应明法举人,遇科场愿试断案格,排于本科本等人之上。』己巳,诏:『自今试法官断案刑名,约七件以上、十件以下。』

四月甲戌,以朝集院为律学,赐钱万五千缗,于开封府界检校库出息,以助给养生员。置教授四员。请给人从,视国子监直讲命官。举人并许入学试,中官给食。每月公试一、私试三,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习断案生员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私试义二道、案一道,刑名三事至五事。戊戌,诏:『比详应明法举人,止愿依法官条例断案大义者,听如合格,仍编排在本等人之上。今定所试场第及考校样行之,仍改先降指挥明法为诸科。如敢冒应诸科人名试法,许人陈告,赏钱百千,同保人永停取应。』

七年十月壬子,中书言:今欲应得替合守选人,岁限二月八日以前于流内铨投状,试断案二道,或律令大义五道,或义三道,差官同铨曹主判官撰式同考试,第为三等申中书,上等免选注官,人优等者,依判司例升资,无出身者赐出身。如试不中或不能就试者,及三年与注官,即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其录事参军、司理、司法,仍自今更不试判,亦不免选。』(详见《裁定臣僚奏荐》)

八年闰四月,诏:『试刑法人,上七人差充法官,余循资堂除差遣免试。其京朝官即比类推恩。』

八月壬子,命池州司法参军孙谔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册条贯》,又命谔,监制敕库。谔,邵武人,即举进士,试法中第一,故以此授之。制敕库用士人自谔始。

七月,诏:『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令大义、断案。』初,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至是,中书习学公事练亨甫言:『进士高科任签判、两使职官,通与一州之事,其于练习法令,岂所宜缓?前此习刑名者,世皆指以为俗吏。今朝廷推恩虽厚,而应者尚少,又独优高科不令就试,则人不以试法为荣。滋失劝奖之意。』故有是诏。

十年五月丁丑,诏使臣换文资,试律令大义十道,以八通为上、六通次之,四通又次之,并为合格,中书取旨。

元丰元年八月壬子,诏自今科场考试刑法官,并中书差官。

五年十二月丙子,诏:『诸承议郎以上及幕职州县官并未入官人,历任无私罪徒及入已赃、失人死罪并勒停冲替后已经一任者[23],许试刑法。无人奉举,听于吏部及所在官司投状乞试。见在外任官及授黄河地分见阙者不许就试。诸举官试刑法者,尚书刑部官、大理长贰岁各十人,侍从、三省、六曹、御史、开封府推官及监司各七人。』

六年四月壬戌,国子司业朱服言:『相度入律学命官,公试律学、断案,考中第一人,乞许依吏部试法与注官。其太学生或精于律义、断案,就律学公试中第一,与比私试第二等注籍。』从之。

元祐三年三月甲子,吏部尚书苏颂等状:『看详试刑法人,自来每年春、秋两试,准敕秋试已罢,即令每年只是一次春试。若依条每年申都省立定到阙日限,显是枉烦。欲乞将试刑法人立定每年一次春试,其试人限当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到阙,免致逐旋申烦朝廷立限。若立此法,亦令试人每年预知其试,依限赴阙。』从之。

论肉刑

熙宁二年五月丁卯,上论谋杀自首事,王安石因具论其故,又论:『律非中才一人之所能具,然亦不尽理。死刑之次,即是流刑,但居作而不杖,此自唐以来,即守此律不得,如此类亦甚多。』上曰:『汉文帝废肉刑,是否?』富弼曰:『极是。』安石曰:『当时虽废肉刑,而人多笞死。即如折人两支或瞎人两目,今乃流三千里而已,此何足以报其罪?又强盗五贯即死,若有肉刑,此但可刖而已。』弼曰:『此非通论。刑者不可复宁,虽欲自新,其路无由。除肉刑,乃所以开人自新耳。』上曰:『然人肉刑者,皆有已甚之罪故也。』

九月,上谕枢密院:沙门岛罪人数多,及广南编配罪人,多即窜还,令与中书别议立法,且欲复行肉刑。吕公弼以为不可,退而上疏曰:『臣议见韩绛尝奏乞用肉刑,今日陛下亦以为然。绛又言:「假如折一支、去一指,有何不可?况尧舜尚用之。」此徒信古人之论,不适时变。自汉文感一妇人之言罢肉刑,而天下归仁,逮今千余年。一旦用之,必骇四海观听。况古虽有肉刑之法,在尧舜之世,亦未尝行之。《书》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尧舜之世,用流以宽五刑也。若四凶者止于流,则五刑无所施焉。臣愿陛下上法尧舜,下体汉文,无取迂儒好古之论。陛下病今之犯刑者众,臣愿审择守臣,宣布惠爱,使民各得其所,则民不犯上矣。今不究其本,而徒更其刑辟,臣恐民心一骇而动,后虽欲全抚之,未易安也。』上纳之。

三年八月,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诏付编敕所详议立法。初,删定编敕官曾布上《肉刑议》,上问执政曰:『布所言肉刑,可即行否?』安石曰:『理诚如此,即行亦无害,但务斟酌所当施肉刑者。』布始为编敕删定官,即言:『立法必本于律,律所未安,不加刊正,而独欲整齐号令,是舍其本而治其末也。』因乞先刊正律文。诏布条析具上。布言《律疏议》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可删除外,凡驳其舛错乖缪百事,为三卷上之。诏布如有未便,续条析以闻。

司马光云:布素为王安石所厚,使改定律文,不知究竟如何。当考。

元丰元年九月。上初即位,韩绛即建议复肉刑,至是,复诏执政议。知枢密院吕公著以为:『后世礼教未备而刑狱繁,肉刑不可复,将有踊贵屣贱之讥。』吴充议复置圜土,众以为难行。王珪欲取开封死罪囚,试以劓、刖,公著曰:『刖而不死,则肉刑遂行矣。』议竟得寝。

五年七月壬午,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本寺以见在案尽断绝,上中书取旨。上因论刑曰:『先王之肉刑蓋不可废。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坏之,故谓之肉刑。扬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训刑,大则五刑,次则五宥,又次则赎,凡十五等,轻重有伦。至汉文帝罢之,若革秦之弊,欲休养生民则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则不得为无失。三代之时,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恶,人重迁徙,故以流为重。后世之民,迁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惩也,故有刺配,犹未足以恃,故又有远近之别。盖先王教化明,习俗成,则肉刑不为过也。』

增吏禄

熙宁三年八月癸未,上批:『闻在京诸班直并诸军所请月粮,例皆斗数不足。内出军家口亏减尤甚,请领之际,仓界斗级、守门人等过有乞取侵剋,甚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宜自今每石实支十斗。其仓界破耗及支散日限斗级人等禄赐,告补关防,乞取条令,三司速详定以闻。』先是,诸仓吏卒给军食,欺盗劫取,十常三四。上知其然,故下是诏,且命三司条具。于是三司言:『主典役人岁增禄为二十万四千余缗,丐取一钱以上,以违制论,仍以钱五十千赏告者,会赦不原。』中书谓:『乞取有少多,致罪当有轻重。今一钱以上论以一法,恐未当。又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宜岁增至一万八千九百缗。在京应千仓界人,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诸司公人取受应千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脏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过致并与者。减首罪二等,徒罪加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加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若许赃未受,其取与过致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人陈告。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人,给赏外更转一资。以上人仍亦许陈首,免罪给赏。』从之。

四年正月辛亥,诏三司应卖扑酒麴诸坊场钱,每千纳税钱五十,仍别封桩以禄吏。

五年五月癸未,诏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财者,以仓法论。

六年四月戊戌,诏裁定在京诸司吏请给。先是,吏禄各有定式,后以兼局,增茶汤、纸笔等钱,侥倖相因,略无限制,而枢密院有言,故降是诏。已而王安石白上曰:『如吏人马骧差往西川、陕西,又往湖南、北两路溪洞,又如中书检正吏,皆一人兼两人文字。若不许兼请,即谁肯任劳责者?既是官有两局,若不许兼,止是占吏人愈多,而妨其本勾当处,且令日食不足耳。』上曰:『一人兼五人处如何?』安石曰:『凡兼局吏,非在一员官之下,即亦不可兼。既无一员官兼五六处差遣者,即岂有兼五七局之吏?』上乃追前诏寝之。

七月丙寅,诏枢密院减书令史五人,增令史俸月钱二千,书令史五千,春、冬各绢五匹,以汰冗养廉也。

十二月壬申,三司言:『新法所增吏禄,除旧请外,岁支钱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五十三缗有奇。』诏以熙宁四年后坊场税钱拨还,不足则以市易司市例等钱补之。仍令提举帐司岁考支收数上中书。时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监司、诸州胥吏皆赋以禄,谓之仓法。京师岁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缗,然皆取足于坊场、河渡、市例免行后剩息钱等,而今县官岁入财用,初无少损,且民不加赋,而吏禄以给焉。乙酉,中书言:『增开封府等处吏禄,以行重法。』上曰:『异时吏不赋禄而受赇,辄被重劾。今朝廷赋禄而责人,可谓忠恕矣。』

八年闰四月癸巳,权三司使章惇言:『昨增吏禄,行河仓法,盖欲革绝私弊。今闻却有以假借典质之类为名,经隔月日,方受财物者,宜为防禁。』诏行仓法人因职事以借使质当为名受财者,告赏刑名,论如仓法。

十二月。自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而行重法,以绝请托之弊。其年,京师诸司支吏禄钱凡三千八百三十四贯有奇。及沈括为三司使,当熙宁八年,其年支吏禄凡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三十三贯有奇。京师旧有吏禄者及天下吏禄,皆不预此数云。

元丰六年正月,诏户部尚书安焘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监新旧吏禄云。

校勘记

[1]陆诜 原本作『陛诜』,据《长编》卷二及《宋史·陆诜传》改。

[2]系草 原本『系』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二补。

[3]毌湜 原本『毌』字作墨丁,《长编拾补》亦漏辑此条。据文同《丹渊集》卷三九《毌公墓志铭》补。

[4]大名府 原本作『大明府』,据《长编拾补》卷三下改。

[5]庚戌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二补。

[6]在牧 原本『在』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二七补。

[7]风雨 《长编》卷二二七作『风逸』,似是。风逸者,谓因牝牡相诱而脱逸也。

[8]戊寅 原本作『癸酉』,据《长编》卷二六二改。

[9]八监 原本作『十监』,据《长编》卷二六二改。

[10]堪 原本作『匹堪』,据《长编》卷二六二删『余』字。

[11]己丑 原本作『丁亥』,据《长编》卷三一四改。

[12]自『买粮谷』以下数页,错简而致颠乱特甚,兹据其本来顺序及参《长编》,尽数纠正复原,谨此说明,以下至『《军器监》』章,不另出校。

[13]丁丑 原本作『丙子』,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4]牝马 原本作『牧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5]牝马 原本作『牧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6]牡马 原本作『牝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7]保长 原本作『保甲』,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8]敷出 原本作『赋出』,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9]二年 原本作『三年』,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20]仍巧以 《长编》卷二五○作『仍以』,无『巧』字。

[22]庚戌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四九补。

[23]勒停 原本作『鞍停』,据《长编》卷二五三改。

[24]冲替 原本『冲』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三三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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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毗沙门天王随军护法真言》全一卷。为唐代不空(705~774)所译之密教经典。又作毗沙门天王随军护法真言、毗沙门随军护法真言。收于大正藏第二十一册。本书乃叙述毗沙门天诸种成就法、毗沙门天王之咒及画像法、根本印、吉祥天女印、赞等,并引用四天王经,列举其念诵法及解秽陀罗尼。又其中诸成就法一段与多闻天王陀罗尼仪轨为同本异译。

    佚名 · 著
  • 冰揭罗天童子经

    《冰揭罗天童子经》全一卷。唐代不空译。收于大正藏第二十一册。内容述说冰揭罗天童子之念诵法、造像法、陀罗尼法、印契等。

    佚名 · 著
  • 燕都日记

    《燕都日记》《燕都日记》系崇祯十七年甲申(1644)三月以后冯梦龙的日记。日记环绕李自成进攻燕都,明王朝灭亡之故实,带及许多方面有关实况,其中若干细节,为一般正史所未详。

    冯梦龙 · 著
  • 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

    《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汉传因明著作,唐慧沼著。该著是对商羯罗主《因明入正理论》要义诠释的汇集,对《因明入正理论》解题目在《大疏》五解的第三解下更助二解。对“能破定非似立、似破”、“本欲成法依有法,不欲成有法依法”、“显因同品”等作了专门的阐释。现存于日本《续藏经》第一辑第八十六套第五册,商务印书馆1923年影印出版。

    慧沼 · 著
  • 苕溪渔隐丛话

    《苕溪渔隐丛话》南宋胡仔编。100卷。人民文学出版社84年版。该书是在《诗话总龟》影响下编辑的,两者是姊妹篇,集中了北宋以前诗话的精华。在编排体例上,以人为纲连类而及,对一些琐闻轶句采取分类附录办法,眉目清楚。凡属大家,均出其名,以年代为先后,把作家与作品、作品与本事有机地组织在一起,使文学流变的脉络清楚地呈现出来。于记事之外,兼重品评,学术性强。作者阅读面广,对于所辑录的材料经过严格选择,附有案语评议,申明自己的观点。纵横比较,眼界开阔。如论杜甫的诗学渊源、《杜鹃行》等,都能在充分引证前人论述的基础上再提出自己的更为深刻、全面的看法。对杜诗出典、乘槎典故、韩愈《听颖师弹琴》、王建《宫词》中他人误入之作的探讨辨析,亦具此特点。这些问题往往是长期以来聚讼纷纭的公案,作者把主资料收集在一起,对研究者十分有用。作者独特的批评眼光还表现在能总结、点明诗歌本身的特殊规律,如对杜甫律诗变体、律诗扇对格的界定、分析皆令人信服。书中还经常引用三山老人(作者的父亲》语录评论某一诗人或作品,亦多精见,如论杜甫五言排律腾挪跌宕的格局、论《同诸公登慈恩寺塔》的深刻寓意等等。作者论诗,推崇李杜,认为他们都是集大成者。此外还收有

    胡仔 · 著
  • 因明义断

    《因明义断》佛典注疏。唐慧沼撰。一卷。是《因明入正理论》的论释书。旨在辨析诸家有违本论宗旨的言论,同时宣扬初祖窥基之说。慧沼另撰有《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一卷,阐发本书未涉及的论点。见载于日本《大正藏》。

    慧沼 · 著
  • 薛氏集异记

    《薛氏集异记》小说。唐薛用弱撰。二卷,又作一卷或三卷。用弱字中胜,河东(今山西)人。长庆、太和时曾任光州刺史等职。是书所记多为隋唐时奇闻异事,主人公多为士人、诗家、释道者流。故事情节完整,亦较曲折,有形象刻画,叙述颇具文采。如王积薪妇姑对弈、狄仁杰赌集翠裘、王维奏“郁轮袍”曲、王之涣三诗人旗亭画壁诸故事等等

    薛用弱 · 著
  • 佛说顶生王因缘经

    《佛说顶生王因缘经》宋北印土沙门施护等译,佛在祇园,因胜军王请问,为说往昔修布施行。从王顶生,乃至统四大洲,诣忉利天,总经一百十四帝释谢灭。

    佚名 · 著
  • 四分戒本疏

    《四分戒本疏》又名《四分律戒本疏》、《四分戒疏》。佛教戒律注疏。作者不详。或首题:“沙门慧述”。四卷。北图有藏12等三十七号,其中不少卷子首尾可相接。英法等国藏有S.1144、P.2064等近二十号。《敦煌劫余录》谓:此文“与唐法砺所撰之《四分戒本疏》互校,文句虽有出入,意旨要自不殊。考《续高僧传·法砺本传》:‘讲律临漳,休与有功。’《慧休本传》亦云:‘尝听砺公讲律。’此疏或即慧休法师听讲时笔录。而今藏本殆后人依据慧师所录,增益而成耶?”此文分门与法砺疏同,内容亦较接近。但沙门“慧”是否名“慧休”,或“慧述”本身即为人名,待考。此文与法砺疏是何关系尚需研究。历代大藏经未收,日本《大正藏》将卷一、二、三等三卷收入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
  • 性命古训辨证

    《性命古训辨证》傅斯年著,1947年商务印书馆版,分上下2卷,共22章。辨证了周代金文中生、令、命三字之统计及字义;《周诰》中性字、命字;《诗经》、《论语》、《左传》、《国语》中之性字、命字;告子、孟子、荀子,《吕氏春秋》言性之本原及区别;生字与性、令、命诸字之语言学关系;阐释了周初人之帝、天、天命无常之义;诸子天人论道源;自类别的人性观至普遍的人性观;《墨子》非命论;汉代性之二元说,理学之地位。本书是为辨证阮元《性命古训》而作,对研究中国伦理学史有一定参考价值。

    傅斯年 · 著
  • 大乘四法经释抄

    《大乘四法经释抄》大乘四法经释抄,一卷,佚名,编号二七八四。

    佚名 · 著
  • 庄子解

    《庄子解》解说《庄子》一书的著作。中华书局1964年本,1册,33卷。王夫之著,王敔《增注》,王孝鱼整理。此书说解《庄子》,注重其思想内容及方法。每篇之首,冠以篇解,综括全篇大意。每段之后,加以解说,以描述庄子的思维过程。王氏认为《寓言》和《天下》乃全书序例,非庄子本人不能写出,内篇亦出庄子之手。对杂篇《庚桑楚》尤为重视,以为庄子基本思想已囊括其中。《让王》、《说剑》、《渔父》、《盗跖》四篇定为赝作,屏不解说。至于各篇中单词句义,也往往有新的解释。此书评《庄子》,志在除去前人以儒佛两家所作的附会,还其历史本来面目,同时还隐为指出其局限。王敌对本书的《增注》,引用古今各家之说颇多,对明代名著,亦偶有采录。此书整理时用金陵刻本作底本,参校湘西草堂本。书前有点校说明,以及清王天泰、董思凝的两篇序言。

    王夫之 · 著
  • 论道

    《论道》哲学著作。金岳霖著。为作者建构自己哲学体系的本体论著作。除绪论外,分8章。书中所说的“道”,既源于中国传统哲学,又不完全与之相同。如老子所说的道是“先天地生”的“万物之宗”,而金氏的道主要是指宇宙万事万物川流不息运动变化的根据、历程和规律。同时也吸取了西方哲学家休谟《人性论》混淆理与势、否定客观规律的教训,认为“理有固然,势无必至”,因而从本体论上解决了被休谟动摇了的科学理论基础问题。所以作者认为,他的“道”是“不道之道,各家所欲言而不能尽的道,国人对之油然而生景仰之心的道,万事万物之所不得不由,不得不依,不得不归的道”(《论道》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6页)。作者认为,世界上存在三大文化区:希腊、印度和中国。“每个文化区有它的中坚思想,每一中坚思想有它最崇高的概念,最基本的原动力。”(同上书第16页)中国思想中最崇高的概念是道,中国思想与感情两方面最基本的原动力也是道。作者以道作为他哲学体系的基本概念,说明他要发扬和继承中国文化的传统精神。书中把逻辑分析方法应用于哲学研究,在旧中国亦开风气之先。本书由商务印书馆1940年出版,1987年重印。

    金岳霖 · 著
  • 新庵译屑

    《新庵译屑》《新庵译屑》,九十题九十四篇。署“上海新庵主人译述”。光绪三十四年八月(1908年9月),吴趼人应周桂笙(即新庵主人)之请,为之编辑并作序。并将周桂笙原为《知新室新译丛》所写《弁言》置于卷首。但当时并未以单行本出版。吴趼人去世后,周桂笙大约又增加了若干篇目,计得九十题九十四篇,与其所著《新庵随笔》合编为一册,合称《新庵笔记》,其中卷一、卷二为《新庵译屑》上、下,卷三、卷四为《新庵随笔》上、下,并增任堇《序》一篇,于1914年8月由上海古今图书局出版。 《新庵译屑》所收作品来自四个部分: (一)《知新室新译丛》,共计二十篇,全部入选《新庵译屑》。 (二)《新庵译萃》,共计六十七篇,入选《新庵译屑》者五十九篇。 (三)《自由结婚》,同题四篇,均入选《新庵译屑》。 (四)散作十题十一篇,除《俭德》一篇选自《新庵随笔》外,未见在报刊上发表,可能是周桂笙新增译作。 在《新庵译屑》九十题九十四篇译作中,吴趼人加评者三十二篇。此外,原《新庵译萃》中有一篇《欧洲糖市》,也附吴趼人的评语,而《新庵译屑》漏收,今为之补入。如此,《新庵译屑》总计为九十一题九十五篇,其中吴趼人加评者三十三篇。

    吴趼人 · 著
  • 律戒本疏

    《律戒本疏》律戒本疏两种各一卷,一,首缺,北周玄觉题记,编号二七八九。二,首缺,西魏昙远题记,编号二七八八。

    佚名 · 著
  • 先秦学术史

    《先秦学术史》收录傅斯年有关先秦学术研究的相关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战国子家叙论、与顾颉刚论古史书、论孔子学说所以适应于秦汉以来社会的缘故、战国文籍中之篇式书体等内容。

    傅斯年 · 著
  • 律杂抄

    《律杂抄》律杂抄,一卷,首缺,编号二七九〇。

    佚名 · 著
  • 小经理

    《小经理》现代短篇小说。赵树理著。沈阳东北新华书店1948年8月初版。列入“大众文艺小丛书”。作品描写了解放区供销合作社新旧人物矛盾和斗争的故事。三喜“从小就是个伶俐的孩子”,但是“因为家穷”,“没有念过书,不识字”,“长大了不甘心,逢人便好问个字”,“也认了好几百”。1942年减租减息后,他在与合作社旧经理、原来的高利贷者张太的斗争中,表现积极,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此后群众推选他任合作社经理。当上经理后,三喜暗下决心刻苦学习,克服缺少文化的困难,掌握了合作社的业务知识,战胜了思想上还没有转变过来的掌柜王忠的捉弄和刁难,如磨洋工、装病等,办好这个小小村的合作社,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小经理。小说以通俗、形象的语言,简短的篇幅,表现了合作社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新人。

    赵树理 · 著
  • 陶甓公牍

    《陶甓公牍》晚清徽州知府刘汝骥所编撰,清宣统辛亥(1911)夏安徽印刷局校印,刘汝骥在晚清新政时期组织对徽州进行社会调查的文献汇编,凡十二卷:卷一“示谕”;卷二至卷九“批判”,包括吏科、户科、学科、兵科、刑科、工科、宪政科等;卷十“禀详”;卷十一“笺启”;卷十二“法制科”,包括民情习俗、风俗习惯、绅士办事习惯等。内容涉及晚清徽州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具史料价值,是研究晚清徽州乃至中国社会政治、经济转型、民众生活及社会变迁等翔实而珍贵的第一手史料。

    刘汝骥 · 著
  • 实干家潘永福

    《实干家潘永福》赵树理著。发表于《人民文学》1961年4期。取材于真人真事的传记体小说。潘永福是山西沁水县农民出身的干部,参加革命前热心为群众办事,又有熟练的生产技术,深受群众爱戴。参加革命后当了农村干部,始终保持劳动人民本色。作品着重表现他在1959年和1960年办农场、修水库等工作中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作风。尤其在经营管理上,讲究实际,精打细算,管理有方。作品选择人物一生中的若干典型事例,热情歌颂了对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无产阶级实干精神,是对当时“浮夸风”的有力批判。小说一发表,是一篇切中时弊、醒人耳目的优秀之作。

    赵树理 · 著
  • 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

    《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一卷,首缺,编号二七九一。

    佚名 · 著
  • 地持义记

    《地持义记》佛典注疏。作者及原经卷数不详。似为五卷。首残尾存。尾题“《地持义记》卷第四。沙门善意抄写受持流通末代。”是对北凉昙无谶译《菩萨地持经》的疏释。现存残卷自卷七“云何菩萨四无碍慧”疏释至卷八《法方便处菩萨相品第一》末。因卷一佚亡,故科分不清,但释义精辟扼要,研究者或谓作者受真谛译《大乘起信论》影响。据《新编诸宗教藏总录》,隋慧远撰有《地持经义记》十卷,今唯存三卷,已编入日本《卐字续藏》,但与此《义记》不同。历代大藏经未收,后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
  • 三部律抄

    《三部律抄》三部律抄,一卷,首缺,旷许题记,编号二七九三。

    佚名 · 著
  • 后山谈丛

    《后山谈丛》四卷。宋陈师道 (1053—1101)撰。陈师道字履常,一字无己,号后山,彭城 (今江苏徐州)人,博学精深,熟通诸经,喜作诗,与苏轼、黄庭坚、秦观、张来、晁补之、李荐并称“苏门六君子”。由苏轼等荐为棣州 (今徐州)教授,徽宗时,官至秘书省正字。著有《后山集》、《后山谈丛》、《后山诗话》传于世。此书陆游《老学庵笔记》疑为后人伪托,或以为是其少时所作。余嘉锡 《四库提要辨证》考证: 陈师道《后山集》前,有其门人魏衍附记,称 《谈丛》、《诗话》别自为卷,故此书确为陈师道所作。此书所记皆宋代政事、边防、朝野琐事、文人轶闻等,共二百七十一条,对研究宋史有一定参考价值。文笔简洁高古,颇具文学性。有 《四库全书》本、《宝颜堂秘笈》本、《学海类编》本、《丛书集成初编》本、《后山集》后附刊本。1989年上海古籍出版社李伟国点校本,与 《萍州可谈》合刊。

    陈师道 · 著
  • 十六大罗汉因果识见颂

    《十六大罗汉因果识见颂》天竺沙门阇那多迦译,范仲淹序,其内容乃十六国大阿罗汉为摩拏罗多等诵佛说因果识见悟本成佛大法之颂偈颂皆押韵语义俱妙。经首有对“因果识见”的题解:因者因缘;果者果报;识者识自本心;见者见其本性。若因缘有善果报有福则自识其本心见其本性使万法不生当得成佛。

    佚名 · 著
  • 妙法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

    《妙法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全一卷。唐代不空译。又作大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无障碍经、莲华三昧经。收于卍续藏第三册。本经系以密教观点来解说妙法莲华经,全经以金刚萨埵之请问及大日如来之答说形式所成。其内容,初举‘归命本觉心法身’等二颂八句之本觉赞;此赞偈颇为著名,被视为古来三世诸佛随身之偈,又为一切众生成佛之文。次述法华经二十八品中之前十四品以文殊为本尊,后十四品以普贤为本尊之义,并阐说五重、九重之普贤。其后又于方便秘密三摩耶品、见宝塔秘密三摩耶品等诸品之中,分别宣说‘十如是’与‘八叶九尊’之配当方法、宝塔与法华经根本一字阿字之深旨、提婆达多之本源、龙女及草木成佛之密咒、久远实成如来之尊形、心真言、住所,与常不轻菩萨礼拜之意义等。

    佚名 · 著
  • 甲申纪事

    《甲申纪事》记录明末史事的丛刻,又名为《甲申纪闻》。明代冯梦龙辑。共十三卷,附录一卷。五月一日,清军进占北京城。紧接着,明朝残余势力又拥戴福王朱由崧登基,在南京建立了弘光小朝廷,史称“南明”。同年九月,“九王子”顺治帝从沈阳迁至北京,将北京定为清朝首都。从此,开始了清王朝将近二百七十年统治中国的历史。关于这一年的史事,有许多文人墨客对其挥毫泼墨,有的记叙当时事变的过程,有的记录明亡时诸大臣的各种言行,还有的搜集各种轶文怪事敷演为文。冯梦龙的《甲申纪事》便是汇集记载甲申之年史事的诸多野史稗乘稍加编辑而成的,当然,其中也有两卷是作者自己的创作而成的,如第二,第三卷。

    冯梦龙 · 著
  • 书集传

    《书集传》《尚书》学著作。宋蔡沈所作《尚书》注本。六卷。蔡从学于朱熹,朱熹死前一年命蔡作此书,故书中不少地方融进了朱熹的学说成果。其自序说:“沈自受读以来,沈潜其义,参考众说,融会贯通,乃敢折衷。微辞奥旨,多述旧闻。二典三谟,先生盖尝是正,手泽尚新,呜呼,惜哉!《集传》本先生所命,故凡引用师说,不复志别。”该本遍注梅赜所献《古文尚书》五十八篇,并于篇中分别标明今文古文的有无,改正《孔传》的训诂。疏通证明,比孔颖达疏简易清晰,且大体精当。元代将此书与古注疏并立学官,而独此书倍受士子青睐。明代永乐年间,胡广奉敕撰《书传大全》,用《蔡传》为主,此后,一直用作试士的标准注本,直到清末科举制度废止时。该书于宋理宗淳祐(1241——1252)年间由其子蔡杭进于朝廷时,附有《小序》一卷,专门辨驳百篇《书序》的讹误。元末明初的刊行本尚连《小序》,然《宋史·艺文志》所著录者亦止六卷,似不包括《小序》。有《四库全书》本。

    蔡沈 · 著
  • 德育鉴

    《德育鉴》近代梁启超编纂。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二月作为《新民丛报》临时增刊发行。分《辨术》、《立志》、《知本》、《存养》、《省克》、《应用》六章,其重点在《知本》一章。认为“道德之根本则无古无今无中无外而无不同”,“道德者,不可得变革者也”(《德育鉴·例言》)。在道德修养方法上批评朱熹而推崇王守仁,认为“朱子之大失,则误以智育之方法为德育之方法”,是“头痛灸头,脚痛灸脚”,抓不住根本,终无收效之期(《德育鉴·知本》);王守仁专主“致良知”,是“专治病根”,可以收到“一了百了”的效果。宣称“致良知”说“是千古学脉,超凡入圣不二法门”(同上)。认为“今日求精神教育”时“惟有奉阳明先生为严师”,以王学为“独一无二之良药”(同上)方可。收入《饮冰室合集》的《专集》第6册。

    梁启超 · 著
  • 至大金陵新志

    《至大金陵新志》元南京都邑志。十五卷。元张铉撰。刊行于至正四年(1344年)。该志采用纪传体,分为图考、通纪、世表、代表、志、谱、列传、摭遗、论辨。图考“以著山川郡邑形势”;通纪“以见历代因革,古今大要”;表、志、谱、传“以及天人之际,究典章文物之归”;摭遗论辨“以综言行得失之微,备一书之旨,文摭其实,事从其纲”。卷一,地理图。卷二,金陵通纪。卷三,金陵表。卷四,疆域志。卷五,山川志。卷六,官守志。卷七,田赋志。卷八,民俗志。卷九,学校志。卷十,兵防志,卷十一,祠祀志。卷十二,古迹志。卷十三,人物志。卷十四,摭遗。卷十五,论辨。

    张铉 · 著
  • 诗经世本古义

    《诗经世本古义》二十八卷。明何楷撰。楷字元子,镇海卫(今属浙江省)人。楷博综群书,尤邃经学。天启进士。值魏忠贤乱政,不谒选而归。崇祯间迁科给事中,举劾无所避。杨嗣昌夺情入阁,楷劾之,忤旨贬二秩。福王命掌都察院,几为忌者所害。漳州破,抑郁而卒。着有《周易订诂》、《诗经世本古义》。是书论《诗》专主孟子“知人论世”之旨,依时代为次,故名曰“世本古义”。始于夏少康之世,以《公刘》、《七月》、《大田》、《甫田》诸篇为首;终于周敬王之世,以《曹风·下泉》之诗殿后。计三代有诗之世,凡二十八王,各为序目于前。又于卷末仿《序卦传》例,作属引一篇,用韵语排比成文。凡名物训诂,考证详明,典据精确,有可取之处。然于史实颇多舛误,读者当引以为鉴。是书有清嘉庆二十四(1819)年谢氏刻本。清徐时栋校并跋,另有《四库全书》本。

    何楷 · 著
  • 雨山和尚语录

    《雨山和尚语录》二十卷,清上思说,有塔铭。南岳下第三十七世,嗣巨渤恒。卷第一住庐山镜湖院语,卷第二住延令庆云寺语,卷第三住延令庆云寺语,卷第四住东鼓法轮寺语住龙舒白云院语,卷第五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六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七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八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九住如皋大觉院语,卷第十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一住昭易极乐院语,卷第十二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三住海虞三峰清凉院语,卷第十四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五机缘,卷第十六颂古,卷第十七诗偈,卷第十八法语书问,卷第十九杂着,卷第二十佛事。

    雨山上思 · 著
  • 清河书画舫

    《清河书画舫》十二卷。中国书画著录书。明代张丑撰。丑生平在《张氏书画四表》中著录。此书成于明万历四十四年,取黄庭坚“米家书画船”诗句意为此书名。前有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严诚序及例略。卷一至卷二为三国、晋(莺字号、嘴字号),卷三至卷五为南北朝、唐、五代(啄字号、花字号、红字号),卷六至卷十一为宋元(溜字号、燕字号、尾字号、点字号、波字号、绿字号),卷十二为明(皱字号)。全书共收自晋钟繇至明仇英一百四十家。其中书家包括少数书兼画家共七十人左右,书画几乎各占一半。以书画家为纲,以其书画作品流传者为目。首列真迹,次采与真迹有关之题跋等,各注所出。其题跋有录自真迹,有录自书画史、书谱、书品、题跋、著录及各家文集,有据传闻补入。均为有作者生平、作品的形成、品评、流传、递藏、鉴定等方面的内容。时有张丑进行评论及考证的按语。所采详备,考证亦精审。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认为“明代赏鉴之家考证多疏,是编独多所订正”。如《宋史·米芾传》载米芾卒年四十八,而米芾尚有四十八岁以后所作真迹流传;张丑据此考证,认为米芾生于皇祐三年(1051年),卒于大观元年(1107年),年五十七,恰与米芾印迹“辛卯米芾”相合,足补《宋史

    张丑 · 著
  • 丽情集

    《丽情集》宋代文言传奇小说集。北宋张君房纂辑。是书专录“古今情感事”,故名。原本二十卷,《郡斋读书志》著录,今已佚。《类说》、 《绀珠集》均收有此书,但均为摘引片断, 不是原文。宛委山堂本《说郛》所收,与《绀珠集》大致相同,似即据后书转录。今人程毅中撰《〈丽情集〉考》, (刊《文史》十一辑),以《类说》本为基础,广征宋、元、明人著作,辑考此书的篇目、本事、作者及出处等,共得三十八篇。

    张君房 · 著
  • 蕉庵诗话

    《蕉庵诗话》魏元旷的《蕉庵诗话》及其续编在民族意识领域总体以满汉民族关系探讨为中心,围绕社会鼎革导致的遗民思想与遗民意识内容,具体落脚在以下方面:称颂遗民节义,斥责临危易主、变节之人,记录变名、易服、复辟之故事,蕴归隐之志,以史笔载录诗词,以春秋笔法展现"孤露遗臣"之情怀。这种"关乎时政"的特征固然与诗歌理论的贫乏有关,但更多地反映了社会鼎革下作者的民族情感变化及在社会转型中的心态。

    魏元旷 · 著
  • 献贼纪事略

    《献贼纪事略》作者无名氏。不分卷。本书主要记述明末陕西农民起义军首领张献忠事迹,对其起义始末记述较为完整,是研究明末农民起义大西军的重要资料。中华书局1959年出版整理本。

    佚名 · 著
  • 千金宝要

    《千金宝要》医方著作。6卷。唐孙思邈原撰,宋郭思编纂于宣和六年(1124年)。此书乃选取《千金方》中部分医论和有效单方,使人知防病于未发之前及已病后治疗之法;并附有郭思及他人效方。分妇人、小儿、中毒等17篇。为使之广泛流传,宣和六年(1124年)刻碑于华州公署;迄明景泰六年(1455年)杨胜贤以石碑于冬月不便摹印,始易刻木板印行。明隆庆六年(1522年)秦王守中喜其方之简便,药之近易,鉴于天下之游耀州真人洞者,岁无虚日,日无虚时,因刻石于洞前。其碑现仍完整珍藏陕西耀县药王山真人洞前千金宝要碑亭内。现有明隆庆六年刻石之拓本及清嘉庆十二年(1807年)以后的近10种刊本、石印本。

    郭思 · 著
  • 续通典

    《续通典》中国典章制度史专著。清乾隆时三通馆史臣奉敕编修。成书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到乾隆四十九年(1784)之间,有武英殿刊本,浙江书局复刻本,1935—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十通》合刊本,本书影印精装1册。本书为《通典》之续书,共150卷,分类大致与《通典》相同,仅把兵与刑分列,计为9典。包括《食货典》16卷、《选举典》6卷、《职官典》22卷、《礼典》40卷、《乐典》7卷、《兵典》15卷、《刑典》14卷、《州郡典》26卷、《边防典》4卷。记载唐至德元年(757)至明崇祯十七年(1644)间史事,以明代典制为最详。资料除来自正史外,还引用了《唐六典》、《唐会要》、《五代会要》、《册府元龟》、《太平御览》、《山堂考索》、《契丹国志》《大金国志》、《元典章》、《明会要》、《明集礼》以及唐宋元明各代文集、奏议等。资料较为丰富,编排亦较条理,对研究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本书内容与《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有些重复。

    多人 · 著
  • 温疫论

    《温疫论》《温疫论》亦作《瘟疫论》,系温病专书。2卷,补遗一卷。明·吴有性撰。书成于1642年(崇祯15年)。书中讨论瘟疫证治,吴氏谓“温”、“瘟”二字没有区别,都属于温热病范围,因以“温疫”名书。书中阐明了瘟疫与伤寒相似而迥殊的新见解,认为“温疫之为病,非风、非寒、非暑、非湿,乃天地间别有一种异气”(又称疠气、戾气)。指出瘟疫自口鼻而入,伏于膜原,其邪在不表不里之间;其传变有九。又列举温疫与伤寒相反的十一种情况(如脉、舌等的不同),提出温疫先里后表,里通表和的治疗总原则,创用达原饮、三消饮等方剂予以调治,开后世治温疫一大法门。原书2卷未多加诠次,很象是随笔记录而成。清代编《四库全书》时,将下卷安神养血汤、太极丸等条,以及成书后陆续补入的正名、伤寒例正误、诸家瘟疫正误等篇,并为一卷,以作补遗。《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此书曰:“瘟疫一证,始有绳墨之可守,亦可谓有功于世矣。”同时指出书中不足为:“其谓数百瘟疫之中,乃偶有一伤寒;数百伤寒之中,乃偶有一阴证,未免矫枉过直。”该书问世后,流传甚广,康熙年间日本即有刊本,国内翻刻本及阐释发挥之书甚多,建国后有多种铅印书及评注本。

    吴有性 · 著
  • 现报当受经

    《现报当受经》佛教经典。著译者不详。一卷。本经的主旨是讲罪业报应。谓一妇人因嫉妒,杀害妾生之子,后世得种种恶报。又因曾解衣带布施辟支佛,故后值佛拯救。此经最早见录于《大周刊定众经目录》,被判为伪经,故历代大藏经未收。敦煌遗书中有收藏,后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是否疑伪经尚需研究。

    佚名 · 著
  • 像法决疑经

    《像法决疑经》中国人假托佛说所撰经典。作者不详。一卷。本经谓如来应常施菩萨所问,回答未来像法世界中众生作何福德最为殊胜的问题。认为应修慈悲心,布施贫穷孤老及至饿狗,提出布施更胜于敬佛法僧三宝,为六度之首。经中对像法期中,僧俗人等的造恶及佛法的颓废作出种种预言,谓善必有恶,盛必有衰,虽佛法亦不能免。最后谓未来世四辈弟子能于本经生欢喜心,所得功德无量无边。本经最初见录于《法经录》,被判为伪经,但后世亦有人持不同意见。历代大藏经未收,敦煌遗书有收藏。日本曾据传入的经本收入《卐字续藏》。敦煌出土后,又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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