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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十六 刑十

续通典 多人 2025-10-23

贖刑

○贖刑【虞 周 漢 後漢 晉 南北朝 隋 唐 五代 宋 遼 金 元 明】

(臣)等謹案自古帝王不得已而用刑其明慎欽恤者莫如虞舜舜典曰金作贖刑列於鞭扑之次肆赦之前金非加人之物贖而仍言刑者出金之與受扑俱世人所患故得指其所出以為刑名周穆王作呂刑五刑之屬三千墨辟而上至於大辟刑疑則赦從罰定以鍰鋝輕重之差使與罰各相當繼言罰懲非死人極於病蓋財者人之所甚欲奪其欲以病之俾不為惡即虞書命刑之義馬端臨謂唐虞之時刑清律簡是以止及鞭扑而五刑無贖法比及於周條律紛繁若盡從而刑之何莫非投機觸罟者穆王哀之而五刑各以贖論大約其情可矜其法可議罟蓋哀恤之意居多非利其貨也詳繹二篇文義舜典主於誤呂刑主於疑後世論贖率不外此而死罪非實犯多亦有許贖者至於輸納之品孔安國傳於舜典謂為黃金於呂刑謂為黃鐵虞不言成數而周制有等差古者金銀銅鐵總號為金孔穎達正義謂其實皆銅也漢及後魏皆用黃金漢納金特少其勇兩令與銅相埒舊說太半兩為鈞十鈞為鍰鍰重六兩太半兩死罪千鍰當出四百一十六斤六兩太半兩銅與金贖死罪金三斤為價相依倣其後納粟納縑亦不一後魏以金難得合金一兩收絹十疋唐時復古死罪贖銅一百二十斤於古稱為三百六十斤然較漢已為輕減立宗詔許準折納錢而犯者益便逮至金元或以牛馬雜物明初專用鈔弘治中鈔法既壞乃許折銀錢準算周官八議之法後世定律率遵用之至明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謂六卿責重不宜以細故辱命以俸贖後群臣罣誤準以俸贖始此此歷代輸贖之大略也杜佑著刑典獨不及贖刑一門未免闕畈今采自有虞迄於明代以補其罅漏仍傲馬氏通考之例例於赦宥篇之前庶幾有合於尚書之義云

南北朝

五代

△虞

虞舜金作贖刑

△周

周官職金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 【 給治兵及工直也貨泉具也疏言斷獄訟者有疑即使出贖既言金罰又言貨罰者出罰之家時或無金即出貨以當金直故兩言之】 穆王呂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 【 疑謂虛實之證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無證見或雖有證見事非疑似如此之類言皆為疑罪此既罪疑而取贖疑罪不定恐受贖參差故五罰之下皆言閱實其罪恐其不相當故也鍰六兩也鄭及爾雅同說文云六鋝也鋝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也馬同賈逵說俗儒以鋝重六兩周官劍重九鋝俗儒近是倍百為二百鍰倍差謂倍之又半為五百緩傳言五百鍰馬云倍二百為四百差者又加四百之三分之一凡五百三十三鍰三分鍰之一也人犯輕刑者多犯重刑者少又以鍰數以倍相加序五刑先輕後重取事之宜經歷陳罰之鍰數傳言五刑疑各八罰不降相因疏云以其所犯疑不能決故仗贖之次刑非其所犯故不令死疑入宮宮疑入剕是古之制也】

△漢

漢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 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六萬若令贖罪入三十正縑矣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孝文時納鼂錯之說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武帝天漢四年征匈奴大司農陳藏錢經用賦稅既竭不足以奉戰士乃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宣帝地節三年西羌反遣後將軍征之京兆尹張敝言國兵在外吏民並給轉輸田事頗廢來春民食必乏縣官縠度不足以振之願令各諸有罪非盜愛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穀此八郡贖罪 【 八郡者隴西已北安定已西】 務益致穀以豫備百姓之急事不有司少府蕭望之等議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法不一也不可於是天子復下議兩府丞相御史以難問敝敝言令罪人出財減罪其名賢於煩擾良民橫興賦斂又諸盜及殺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贖首匿見知縱所不當得為之屬議者或頗言其法可蠲除今因此令贖其便明甚望之終以為不便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為西羌且破轉輸略足相給遂不施敝議

後漢光武建武二十九年令天下罪囚殊死已下及徒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罪輸作有差明帝即位詔罪囚中二千石下至黃綬貶秩贖論者悉皆復秩還贖又詔天下亡命殊死已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疋右趾至髠鉗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疋其未發覺詔書到日先自告者半入贖永平八年詔犯罪亡命者贖罪各有差十五年詔亡命殊死已下贖死罪縑四十疋右趾及髠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至司寇五疋餘如即位初制 【 十八年詔贖死罪減縑十疋章帝建初七年詔又減縑十疋如永平初年故事右趾髠鉗已下各有差】 和帝永元六年廷尉陳寵言今律令贖罪巳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七十九事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并大辟耐罪贖罪為三千悉刪除其餘條使與禮相應議未及施而寵免後遂寢順帝漢安二年令罪囚殊死巳下出縑贖各有差其不能入贖者遣詣臨光縣居作二歲桓帝建和三年詔死罪亡命巳下贖各有差靈帝建寧元年令天下繫囚未決入縑贖各有差 【 三年及熹平六年光和三年中平四年俱有此令】

△晉

晉新律意善功惡以金贖之金等不過四兩

△南北朝

梁武帝即位詔曰金作贖刑有聞自昔入縑以免施於中代民悅法行莫尚乎此可依周漢舊典有罪入贖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扑杖督之罪悉入贖停罰其臺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其制刑為十五等之差棄市已上為死罪大罪梟其首其次棄市刑二歲已上為耐罪言各隨技能而任使之也有髠鉗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疋又有四歲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歲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歲刑男子二十四疋罰金一兩巳上為贖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贖髠鉗五罪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疋贖四歲刑者金一斤八兩男子十二疋贖三歲刑者金一斤四兩男子十疋贖二歲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罰金十二兩者男子六疋罰金八兩者男子四疋罰金四兩者男子二疋罰金二兩者男子一疋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以贖論故為此十五等之差將吏巳上及女子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天監三年詔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於是除贖罪之科大同十一年復開罪身皆聽入贖

陳存贖罪之律其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一年贖若公坐過讓罰金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一歲刑無官亦贖論

元魏起自朔方其初刑法甚峻死罪至多後乃令當死者其家獻金馬以贖

北齊律賭罪舊有金皆代以中絹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歲七十八疋四歲六十四疋三歲五十疋二歲三十六疋各通鞭苔論一歲無苔則通鞭二十四疋鞭杖每十贖絹一疋至鞭百則絹十疋無絹之鄉皆准絹收錢自贖苔十已上至死又為十五等之差當加減次如正決法合贖者謂流內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癡并過失之屬犯罰絹一疋及杖十已以上皆名為罪

後周制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贖徒刑五一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遠近為差等贖死罪金二斤婦人當笞者聽以贖論應贖金者鞭末十收中絹一匹流徒者依限歲收絹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其贖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輸者歸於法貧者請而免之

△隋

隋制官品第九已上犯罪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贖銅一斤為一負負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千里則百斤矣絞斬二死刑皆贖銅百二十斤煬帝即位以高祖禁網深刻每加減降時斗秤皆小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其實不異開皇舊制

△唐

唐律贖銅之數及以官當罪之法大略悉準隋制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犯罪者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當流者三流同皆比徒四年仍各解見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已下聽贖 【 七品五品已上官親流罪已下得減一等】 軍民年七十已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已下者淮此玄宗天寶六載敕節文其贖同如情願納錢每斤一百二十文若久負官物應徵正贓及贖物無財以備官役折庸其物雖多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絹四匹若會恩其物合免者停役憲宗元和三年詔今後應坐贓及他罪當贖者諸道委觀察判官一人專句當及時申報如蔽匿不申者節級科貶如罪不繫奏官長量情處置者其贓但淮前申送御史臺充本色給用仍差御史一人專知贓贖不得以贓罰為名如罪名未正妄罰其財亦委觀察判官句當差定後先具名奏聞僖宗乾符三年敕應殘疾篤疾犯徒流罪或是連累即許徵贖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巳下者淮律文處分

△五代

晉高祖天福六年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奏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應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無品官有散試官者應內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軍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內外雜任鎮將等並請準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準律杖罪已下依決罰例徒罪已上仍依當贖法

△宋

宋制最慎贖刑非八議者幾不得與刑統名行律有用官蔭減贖之條太祖乾德四年 【 通考作開寶四年】 以大理正高繼申言 【 具雜議篇】 詔犯罪身無官須祖父曾任本朝官及仕前代三品已上官有功惠及民者乃得請又定流內品官任流外職準律文徒罪已上依當贖法諸司授勒留官及歸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許贖私罪以決罰論太宗淳化四年 【 通考作端拱三年】 詔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贖長吏得以任情而輕重之自今並決杖遣之不以贖論婦人犯杖已下非故為量輕重苔罰或贖銅釋之仁宗議立贖法詔曰先王用法簡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茶酒鹽稅之禁奪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編赦皆出律外又數改更官吏且不能曉百姓安得聞之一陷於理情雖可哀法不得贖豈禮樂之化未行而專用刑罰之弊與漢文帝使天下人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幾於刑措其議科條非著於律者或冒利犯禁奢侈違令或過誤可憫別為贖法鄉民以穀麥市人以錢帛使人重穀麥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為富人得贖而貧者不能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不果行至和初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流罪以下聽贖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巨蠹亦如之隨州司理參軍李抃父毆人死抃上所授官以贖父罪帝哀而許之君子以為失刑神宗熙寍四年前單州碭山尉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為尉嘗納官贖父配隸罪願同舉人例得免丁徭詔復賜出身仍與注官時中書言刑名未安者五條其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為眾所知者給帖付身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其不悛者科決後竟不行

△遼

遼制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巳上十五已下犯罪者聽以贖論贖銅之數杖一百者輸錢千太祖七年于厥掠生口者俾贖其罪放歸本部興宗重熙元年詔執事官公罪聽贖私罪各從本法

△金

金國舊俗凡親屬犯罪欲以牛馬雜物贖者從之或重罪亦聽自贖然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別世宗大定八年制品官犯賭博法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決杖聽贖再犯者不聽且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先廉恥既無廉恥何以贖為時焦旭攝左警巡事以杖親軍百年長有司論當杖決帝曰旭親民吏也若因杖有官人復行杖之何以行事其令收贖章宗泰和元年新律成贖銅皆倍於舊宣宗時完顏伯嘉知歸德府上言乞雜犯死罪巳下許納粟贖免宰臣奏伯嘉前在代州嘗行之益一時之權不可為常法遂寢

△元

元制諸職官犯夜及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又諸年老七十已上年幼十五巳下不任杖責及癃篤殘疾有妨科決者贖世祖至元三年諸王塔齊爾使臣庫庫楚至北京花道驛手殺驛吏郝用及郭和尚有旨徵鈔十錠給其主以贖死二十一年以哈扎爾齊依舊揚州鹽運使歲市鹽八十萬石以贖過

△明

明贖法有二有律得收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贖無敢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時權宜先後互異其端實自開國時啟之律凡文武官以公事犯笞罪者官照等收贖錢吏每季類決之各還職役不附過杖已上記所犯罪名每歲類送吏兵二部候九年漢考通記所犯次數黜陟之吏典亦備銓選降敘至於私罪其文官及吏典犯笞四十巳下者附過還職而不贖笞五十者調用軍官杖巳上皆的決文官及吏杖罪並罷職不敘至嚴也然自洪武中年巳三下令准贖及雜犯死罪巳下矣三十年命部院議定贖罪事例凡內外官吏犯笞杖者記過徒流遷徒者俸贖之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與例互有異同及頒行大明律御製序雜犯死罪徒流遷徒等刑悉視今定贖罪條例科斷於是例遂輔律而行

永樂四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繫囚數凡數百人大辟僅十之一成祖諭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繫不決天氣沍寒必有聽其冤死者凡雜犯死罪巳下約二百悉准贖發遣

仁宗初即位諭都察院言輸罰工作之令行有則者悉倖免宜一論如律久之其法復弛

英宗正統間侍講劉球言輸罪非古自公罪許贖外宜悉依律時不能從其後循太祖之例益推廣之凡官吏公私雜犯准徒巳下俱聽運炭納米等項贖罪其軍官軍人照例免徒流者例贖亦如之矣贖罪之法明初嘗納銅成化間警納馬後皆不行不具載惟納鈔納錢納銀常並行焉而以初制納鈔為本故律贖者曰收贖律鈔納贖者曰贖罪例鈔永樂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紀錄收贖及死罪情重者依律處治其情輕者斬罪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流徒杖笞納鈔有差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

宣宗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十贖鈔二十貫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並折杖百四十其所罰少悉如笞杖所定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死罪終身徒流各按年限杖五百株笞一百株

景帝景泰元年令問擬笞杖罪囚有力者納鈔笞十二百貫每十以二百貫遞加至笞五十為千貫杖六十千八百貫每十以三百貫遞加至杖百為三千貫其官吏贓物亦視今例折鈔

英宗天順五年令罪囚納鈔每笞十鈔二百貫餘四笞遞加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為千四百五十貫餘杖各遞加二百貫憲宗成化二年令婦人犯法贖罪

孝宗弘治十四年定折收銀錢之制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每杖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應減為鈔八百貫折銀五錢每十以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十應鈔二百貫折檭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錢七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亦視此數折收

武宗正德二年定錢鈔兼收之制如杖一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者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

世宗嘉靖七年巡撫湖廣都御史朱廷聲言收贖與贖罪有異在京與在外不同鈔貫止聚於都下錢法不行於南方故事審有力致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者有贖罪例鈔老幼廢疾及婦人餘罪有收贖律鈔贖罪例鈔錢鈔兼收如笞一十收鈔一百貫錢三十五文其鈔二百貫昕銀一錢杖一百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其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今收贖律鈔笞一十止贖鈔六百文比例鈔折銀不及一釐杖一百贖鈔六貫折銀不及一分似為太輕蓋律鈔與例鈔貫既不同則折銀亦當有異請更定為則凡收贖者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則折銀七釐五毫以罪重輕遞加折收贖帝從其奏令中外問刑諸司皆以此例從事 【 按廷聲此奏謂律鈔輕例鈔重然律鈔本非輕也祖制每鈔一文當銀一釐所謂笞一十折鈔六百文定銀七釐五毫者即當時之銀六錢也所謂杖一百折鈔六貫銀七分五釐者即當時之銀六兩也以銀六錢比例鈔折銀不及一釐以銀一兩比例鈔折銀不及一分而欲以此懲犯罪者之心宜其勢有所不行矣特以祖宗律文不可改也於是不得巳定為七釐五毫七分五釐之制而其實所定之數猶不足以當所贖者之罪然後例之變通生焉考洪武朝官吏軍民犯罪聽贖者大抵罰役之令居多如發鳳陽屯種徐州種苜蓿代農民力役運米輸邊贖罪之煩俱不用鈔納也律之所載笞若千鈔若千文杖若千鈔若干貫者持垂一代之法爾然按三十年詔令罪囚運米贖罪死罪百石徒流遞減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十五石俱運納甘州威虜就彼充軍計其米價腳價之費與鈔數差不相遠其定為贖鈔之等第固不輕於後來之例戾然罪無一定而鈔法之久日變日輕此定律時所不及料也即以永樂十一年令斬罪情輕者贖鈔八千貫絞及榜例死罪六千貫之詔言之八千貫者律之八千兩也六千貫者律之六千兩也不至杖罪千貫笞罪五百貫亦一千兩五百兩也雖革除之際用法特苛豈有死罪納至八千兩笞杖罪納至一千兩五百兩而尚可行者則知鈔法之獘在永樂初年巳不啻輕十倍於洪武時矣宣德時申交易用銀之禁冀通鈔法至弘治而鈔竟不可用遂開准鈔折銀之例及喜靖新定條例詳見不文俱以有力稍有力二科贖罪有力米五斗准律之納鈔六百文也俏有力工價三錢准律之做工一月也是則後之例鈔纔足比於初之律外耳而況老幼廢疾諸在律贖者之銀七釐五訕准鈔六百文銀七分五釐准鈔六貫凡所謂律贖者以比於初之律鈔其輕重相去尤甚懸絕乎】 是時重修條例奏定贖例在京則做工 【 每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至徒五年折銀十八兩】 運囚糧 【 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 運灰 【 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至徒五年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運磚 【 每笞一十七十箇折銀九錢一分至徒五年三千箇折銀三十九兩】 運水和炭五等 【 每笞一十二百斤折銀四錢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運灰最重運炭最輕 【 此諸罪初皆令親自赴役事完寧家無納贖之例其後法令益寬聽其折納而估算事力亦略相當】 在外則有力稍有力二等 【 初有頗有力次有力各等因御史言而革】 其有力視在京運囚糧 【 每米五斗納穀一石初折銀上庫後納穀上倉】 稍有力視在京做工年月為折贖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應錢鈔兼數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一錢其老幼廢疚婦人及天文生餘罪收贖者每笞一十應鈔六百文折收銀七釐五訕於是輕重適均天下便之至萬曆十三年復申明焉遂為定制明法充軍之例最嚴有終身有永遠永遠者罰及子孫皆以實犯死罪減等者充之嘉靖閒有請開贖軍例者世宗曰律聽贖者徒杖以下小罪耳死罪矜疑乃減從謫發不可贖御史周時亮復請廣贖例部議審有力者銀十兩得贖三年已上徒一年稍有力者半之而贖軍之議卒罷御史胡宗憲言南方之人不任兵革其發充邊軍者宜令納銀自贖部議以為然因擬納例以上帝曰豈可預設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復不允凡律贖若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徒及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婦人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 如杖六十徒一年全贖鈔應十二貫除決杖准訖六貫餘鈔六貫折銀七分五釐他傲此其決杖一百審有力又納例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應收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凡年七十巳上十五巳下及廢疾犯流巳下收贖八十已上十歲巳下及篤疾盜及傷人者亦收贖凡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者依幼小論並得收贖 【 如六十九已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他或七十九巳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勿論不在收贖之例】 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 【 如犯杖六十徒一年一月之後老疾合計全贖鈔十二貫除巳杖六十准三貫六百文剩徒一年應八貫四百文計算每徒一月贖鈔七百文巳役一月准贖七百文外未贖十一月應收贖七貫七百文餘傲此 老幼廢疾收贖惟雜犯五年仍科之蓋在明初時即真犯死罪不可以徒論也】 其誣告例告二事巳上輕實重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巳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 【 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實巳決全抵剩二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二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實已決全扺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杖五十實巳決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併仗其七十收贖四貫二百文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實巳決以總徒四年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之罪未決以連徒折杖流加一等論共計杖二百二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剩杖一百贖鈔六貫若計剩罪過杖一百巳上須決杖一百訖餘罪聽收贖】 又過失傷人准鬭毆傷人罪依律收贖 【 至死者准雜犯斬絞收贖鈔四十二貫內鈔八分應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應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 巳徒五年再犯徒收贖 【 鈔三十六貫】 若犯徒流存留養親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 【 其法實杖一百不准折贖然後計徒流年限一視老幼例贖之此律自英宗時詔有司行之後為制】 天文生婦女犯徒流決杖一百餘罪收贖者雖罪止杖六十徒一年亦決杖一百律所謂應加杖者是也皆先依本律議其所犯徒流之罪以誥減之至臨決時某係天文生某係婦人依律決杖一百餘收贖所決之杖並須一百者包五徒之數也然與誣告收贖剩杖不同蓋收贖餘徒者決杖而贖徒收贖剩杖者折流歸徒折徒歸杖而照數收贖之其法各別也其婦人犯徒流

成化八年定例除姦盜不孝與樂婦外若審有力并決杖亦得以納鈔贖罪 【 例每杖十折銀一錢為率至杖一百折銀一兩止】 凡律所謂收贖者贖餘罪也其例得贖罪者贖決杖一百也徒杖兩項分科之除婦人餘囚徒流皆決杖不贖惟弘治十三年許樂戶徒杖笞罪亦不的決此律鈔之大凡也例鈔自嘉靖二十九年定例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灰運炭運磚納米納料等項贖罪 【 此上係虧行止者】 若官吏人等例應革去職役 【 此係行止有虧者】 與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發充儀從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年限其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時新例犯姦盜受贓為行止有虧之人槩不許贖罪惟軍官革職者俱運炭納米等項發落不用五刑條例的決實配之文所以寬武夫重責文吏也於是在京惟行做工運囚糧等五項在外惟行有力稍有力二項法令益徑省矣大抵贖例有二一罰役一納鈔而例復三變罰役者後多折工值納鈔鈔法既壞變為納銀納米然運灰運炭運石運磚運碎磚之名尚存也至萬曆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諸例并不見施行而法更歸一所謂通變而無失於古之意者此也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贖罪死罪拘役終身徒流按年限笞杖計日月或修造或屯種或煎鹽炒鐵滿日疏放疏放者引赴御橋叩頭畢送應天府給引寧家合充軍者發付陝西司按稽編發後皆折納工價惟赴橋如舊

宣德初詔官吏軍民自死罪至笞四十分十等納米贖罪納者贓罪得不死徒流以下復用不納者久繫不釋其法最弊有司復奉行不善拘繫滿獄二年御史鄭道寧言納米贖罪朝廷寬典乃軍儲倉拘繫罪人無米輸納自去年二月至今死者九十六人刑部郎中俞士吉因奏囚無米者請追納於原籍匠仍輸作軍仍備操若非軍匠則追還所隸州縣遣之詔如其請 【 具載明史刑法志伏讀  御批通鑑輯覽曰金作贖刑古人欽恤之義苟情有可矜而罪不赦許其納米弛罪亦未始不可今不問其願與否而強之使從令無力者轉受無窮之累則是為利起見而非為仁行權矣】 蓋明律頗嚴凡朝廷有所矜恤限於律而不得申者一寓之於贖例所以濟法之太重也又國家得時藉其入以佐緩急而實邊足儲賑荒宮府頒給諸大費往往取給於贓贖二者故贖法比歷代特詳云

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十六

更新至 · ●附錄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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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桓南郡明报应论》《答桓南郡明报应论》的简称。东晋释 慧远撰。为中国早期佛教阐述因果报应论的文章。强调 因果报应是“自然感应”、“必然之数”,是人生的必然规 律,“虽欲逃之,其可得乎?”认为灵魂(神)是因果报应 的主体承受者,由地、水、火、风“四大”结成的形体可不 断生灭,而受报的主体则是不灭的。指出因果报应由人 们的无明和贪爱所引起,是自作自受,无外来的主宰: “心以善恶为形声,报以罪福为影响。本以情感而应自 来,岂有幽司?”认为超脱因果报应支配的关键在于反 心,反心就是“冥神”,即停止精神活动,求得精神解脱。 此文载《弘明集》卷五。

    慧远 · 著
  • 沙门不敬王者论

    《沙门不敬王者论》全一卷。略称不敬王者论。东晋慧远(334~416)撰。论述沙门不须礼敬王侯之理由。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二册弘明集卷五。东晋时,鉴于太尉桓玄之压迫佛教,佛教教团乃发表宣言,认为佛教教团应处于国家权力之外,然同时代之车骑将军庾冰则主张佛教沙门应对王者礼敬。安帝之际,桓玄支持庾冰之论,谓佛教教团应从属于国家权力之下。本书作者则本佛教徒之立场,主张沙门不必礼拜帝王。在印度佛教之理念中,在法(真理)之前,不论帝王或沙门一律平等;法即是不变之真理。此一观念于佛教传入我国后,因佛教势力之逐渐强大,而形成国家权力与佛教理想之冲突。作者于本书序论中叙述其撰述理由,其次再从第一‘在家’、第二‘出家’两篇中论述佛教出家之本质,强调出家者之生活必然超越世俗生活。第三论‘求宗不顺化’,谓求佛道者,不应随顺世俗,而须否定世俗之生活。第四论‘体极不兼应’,谓体得佛法者,不应再顺应世俗。第五论‘形尽神不灭’,谓肉体终将一死,而精神永不灭绝。于本书中,显示佛道之追求者坚守宗教真理,对于世俗之权威丝毫不让步,然此一思想随时代之变迁而逐渐步上妥协迎合之道。唐朝彦悰根据本书而将历代之不拜论集录成‘集沙门不应拜俗等事’一书,共六卷

    慧远 · 著
  • 九转灵砂大丹

    《九转灵砂大丹》九转灵砂大丹,撰人不详。似出于唐宋。一卷,收入《正统道藏》洞神部众术类。此书言炼制九转灵砂大丹之法。先作准备:将水银、硫黄炒研成青金头末,造炉铸鼎,升砂煮砂,用花银作银珠子。准备完毕开始炼九转丹。第一转先以银珠与煮过灵砂配合成药头,人炉固济,升火伏炼而得初真丹。然后以前转所炼丹药为料,再加砂添汞烧炼。依次得到第二转正阳丹、三转绝真丹、四转灵妙丹、五转水仙丹、六转通玄丹、七转宝神丹、八转神宝丹、九转登真丹。书中详载各转所需药物及入药烧炼方法。据称从第五转起,所得丹药可点汞成金。至九转丹成,服之可以升仙。

    佚名 · 著
  • 太上老君说常清静经颂注

    《太上老君说常清静经颂注》太上老君说常清静经颂注,金朝道士默然子刘通微撰。一卷,收入《正统道藏》洞神部赞颂类。本篇以五言颂诗注解《清静经》。注文融合道禅,以澄心遣欲,清静常寂为宗旨。劝人去贪嗔痴,修戒定慧,则六欲不生。法界宽广。

    刘通微 · 著
  • 不空罥索神变真言经

    《不空罥索神变真言经》凡三十卷。唐代菩提流志译。又作不空罥索经。说不空罥索观世音菩萨之秘密修行法门。分七十八品。今收于大正藏第二十册。不空罥索咒经(隋代阇那崛多译)、不空罥索神咒心经(唐代玄奘译)、不空罥索咒心经(菩提流志译)、圣观自在菩萨不空王秘密心陀罗尼经(宋代施护译)等,皆出自本经卷一母陀罗尼真言序品。不空罥索陀罗尼仪轨经二卷(唐代阿目佉译)则出自本经之母陀罗尼真言序品、秘密心真品、秘密成就真言品等。又本经经文与大日经相类处颇多,由此推知,大日经之编纂与本经亦有关联。

    佚名 · 著
  • 静庵文集

    《静庵文集》近代王国维诗文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自辑其光绪三十至三十一年所著哲学、教育等论文十二篇及光绪二十四至三十一年诗五十首而成。内容较多介绍康德、叔本华及尼采的哲学思想,并以此为据批判程朱理学,认为理只有理性和理由二义,皆主观上之物。《红楼梦评论》为以哲学观点评论文学作品的开端,对后来的《红楼梦》研究有很大的影响。《叔本华之哲学及其教育学说》论述科学与艺术的区别,持超功利主义艺术观。认为艺术的价值在于使人求得暂时的解脱。此论集反映了作者的哲学思想和艺术观点。清末曾列为禁书。光绪三十一年出版于上海。收入商务印书馆《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

    王国维 · 著
  • 太上洞神五星赞

    《太上洞神五星赞》太上洞神五星赞,原题张平子(东汉张衡)撰,疑为南北朝或隋唐道士所作。一卷,收入《正统道藏》洞神部赞颂类。本篇为天文星占之书,观察木、火、水、金、土五星在二十八宿中运行情况,以占验灾祥吉凶。又叙述禳解灾祸之法,有施舍、修德、设醮,转诵金简玉经等方法,谓行之可逢凶化吉。经名「五星赞」,应为「五星占」之误。

    佚名 · 著
  • 二程外书

    《二程外书》南宋理学家朱熹编纂的程顥、程颐讲学语录。12卷。 成书于乾道癸巳 (1173年) 元月。《二程遗书》 皆门人当时记录,而于二程之语则有所遗漏,朱熹于是取诸人集录参照删削,得此12篇。凡采朱光庭、罗从彦等7家所录,又胡安国、游酢家本及建阳大全集印本3家,又传闻杂记,共152条,以补《遗书》所未备,均以 “拾遗”标目。自谓取材较杂,真伪相间,不如《遗书》之精审,故称为《外书》。此书虽“记录未精,语意不圆”,但“其言足以警切学者”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92) 。认为 “穷理、尽性、至命,一事也,才穷理便尽性,尽性便尽命”(《二程外书》卷11)。主张“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为学本” (同书卷1) 。是研究二程思想体系的重要著作。《四库全书》收录。另有《河南程氏全书》,《西京清麓丛书正编》、《洪氏唐石经馆丛书》、《四部备要》收录《河南程氏外书》。

    朱熹 · 著
  • 道德真经颂

    《道德真经颂》道教经籍。题“茅山蒋融庵撰”。分81章,以七言诗颂解《道德经》,但不引原文。其注完全脱开了《道德经》辞句。劝人无心,不著名相,超然物外修大道。作者为茅山道士,全书以诗歌唱颂形式注解《老子》。经总序颂云:“紫雾光中信息通,聊将黄叶玩儿童。若拘语句明宗旨,辜负当年白发翁。”认为要理解《老子》的主旨,不在于字句的训诂,而在于靠直觉去“悟”。又第一章颂云:“绵绵密密绝胚胎,动着尘埃拨不开。今日为君通一线,一齐吹向此门来。”以气喻道,以胚胎喻人心。道无所不在又无可捉摸,人心中也有道在,只是被后天尘埃埋没,故不能得道。只要清静修炼,便能拂去尘埃,直见本心,独得妙悟,如风过穴,豁然贯通。可见南宋茅山道已深受禅宗顿悟说的影响。其诗颂注解形式在道教经典注疏、弘传中亦别具特色。

    蒋融庵 · 著
  • 明真破妄章颂

    《明真破妄章颂》题“虚靖张真君著”。虚靖即第三十代天师北宋张继先。“玄”字不避讳,疑为元人依托。七言绝句43首。述雷法。以心为玄关,述先天祖炁和真阴阳,批评其它雷法皆为妄。

    张继先 · 著
  • 道德篇章玄颂

    《道德篇章玄颂》题“新授郢州防御判官将仕郎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宋鸾”序,称宋鸾撰本颂。“匡”字缺笔,宋鸾盖北宋人。以七言韵语注《道德经》81章大意,摘引《道德经》部分词句。颂文内容强调虚静并主张修炼长生。

    宋鸾 · 著
  • 庄子内篇订正

    《庄子内篇订正》经名:庄子内篇订正。元人吴澄撰。二卷。底本出处:《正统道藏》洞神部玉诀类。

    吴澄 · 著
  • 文始真经注

    《文始真经注》一名《文始真经直解》。道教经籍。南宋牛道纯撰。9卷。前有《关尹子》传略、《文始真经直解跋引》。以月照千江、因指见月的比喻来解说不可思议、不容言说的奥秘。以妙有真空的思想注解《关尹子》,每句都注,颇为详明。

    牛道淳 · 著
  • 二程遗书

    《二程遗书》理学著作。宋程颢、程颐著,朱熹编。是程颢、程颐门人所记其师讲学的语录。二十五卷,《附录》一卷。二程死后,所传诸家语录散乱失次,并且各以己意,不能统一。朱熹家藏旧本,皆著当时记录主名,语意相承,头尾相贯,未经后人之手,最为精善。后又以类访求附益,略据所闻岁月先后编次,并以“行状”之属八篇为《附录》。该书是二程门人耳闻目睹二程嘉言善行的记录,真实地反映了二程人性论、天理论、本体论、格物致知论等思想体系。

    朱熹 · 著
  • 茅盾散文集

    《茅盾散文集》散文随笔集。《茅盾散文集》毕竟是作者正式出版的第一本散文集,它是散文和杂文的结集。作者说,这些文章是被“逼”着写的,收集起来出版,也是因为书店要稿子,“拿这些来充数”的。但不可否认,这是一本好书,在30年代产生过影响,也奠定了茅盾作为散文家的地位。郁达夫曾说: 茅盾的“观察的周到,分析的清楚,是现代散文中最有实用的一种写法,然而抒情炼句,妙语谈玄,不是他的所长。”到30年代,茅盾真正地按郁达夫的说法,“利用他之所长而遗弃他之所短”,写作了不少速写和随笔,成就了作为散文家的茅盾。待到1935年12月,茅盾编了散文的自选集《速写与随笔》,由开明书店出版,被列为“开明文学新刊”之一种,可见其成绩之斐然了。

    茅盾 · 著
  • 文始真经言外旨

    《文始真经言外旨》道教经籍。南宋陈显微撰。9卷。《文始真经》即《关尹子》。作者认为老子之道,不可言说。而关尹请老子强为之说,必然言未尽意。关尹当为老子第一弟子,述成此书,以披露《老子》奥旨,其文可贵,然文约义丰,后世难知,故再阐述关尹之意。又认为《文始真经》九篇排列的次序,是说明“一化为九,九复归为一”的意思。作者弟子称此书“探老、关骨髓,述成言外经旨”,故名。

    陈显微 · 著
  • 不空罥索毗卢遮那佛大灌顶光真言

    《不空罥索毗卢遮那佛大灌顶光真言》一卷,唐不空译。自不空罥索神变真言经之第二十八卷抄译者。世所谓光明真言,即此中之陀罗尼也。

    佚名 · 著
  • 不动使者陀罗尼秘密法

    《不动使者陀罗尼秘密法》一卷,唐金刚菩提译。明使者即遮那化身,能满种种愿,及证无上菩提.

    佚名 · 著
  • 播般曩结使波金刚念诵仪

    《播般曩结使波金刚念诵仪》译曰步掷。金刚神之名也。有播般曩结使波金刚念诵仪一卷。

    佚名 · 著
  • 北方毗沙门天王随军护法真言

    《北方毗沙门天王随军护法真言》全一卷。为唐代不空(705~774)所译之密教经典。又作毗沙门天王随军护法真言、毗沙门随军护法真言。收于大正藏第二十一册。本书乃叙述毗沙门天诸种成就法、毗沙门天王之咒及画像法、根本印、吉祥天女印、赞等,并引用四天王经,列举其念诵法及解秽陀罗尼。又其中诸成就法一段与多闻天王陀罗尼仪轨为同本异译。

    佚名 · 著
  • 冰揭罗天童子经

    《冰揭罗天童子经》全一卷。唐代不空译。收于大正藏第二十一册。内容述说冰揭罗天童子之念诵法、造像法、陀罗尼法、印契等。

    佚名 · 著
  • 燕都日记

    《燕都日记》《燕都日记》系崇祯十七年甲申(1644)三月以后冯梦龙的日记。日记环绕李自成进攻燕都,明王朝灭亡之故实,带及许多方面有关实况,其中若干细节,为一般正史所未详。

    冯梦龙 · 著
  • 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

    《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汉传因明著作,唐慧沼著。该著是对商羯罗主《因明入正理论》要义诠释的汇集,对《因明入正理论》解题目在《大疏》五解的第三解下更助二解。对“能破定非似立、似破”、“本欲成法依有法,不欲成有法依法”、“显因同品”等作了专门的阐释。现存于日本《续藏经》第一辑第八十六套第五册,商务印书馆1923年影印出版。

    慧沼 · 著
  • 苕溪渔隐丛话

    《苕溪渔隐丛话》南宋胡仔编。100卷。人民文学出版社84年版。该书是在《诗话总龟》影响下编辑的,两者是姊妹篇,集中了北宋以前诗话的精华。在编排体例上,以人为纲连类而及,对一些琐闻轶句采取分类附录办法,眉目清楚。凡属大家,均出其名,以年代为先后,把作家与作品、作品与本事有机地组织在一起,使文学流变的脉络清楚地呈现出来。于记事之外,兼重品评,学术性强。作者阅读面广,对于所辑录的材料经过严格选择,附有案语评议,申明自己的观点。纵横比较,眼界开阔。如论杜甫的诗学渊源、《杜鹃行》等,都能在充分引证前人论述的基础上再提出自己的更为深刻、全面的看法。对杜诗出典、乘槎典故、韩愈《听颖师弹琴》、王建《宫词》中他人误入之作的探讨辨析,亦具此特点。这些问题往往是长期以来聚讼纷纭的公案,作者把主资料收集在一起,对研究者十分有用。作者独特的批评眼光还表现在能总结、点明诗歌本身的特殊规律,如对杜甫律诗变体、律诗扇对格的界定、分析皆令人信服。书中还经常引用三山老人(作者的父亲》语录评论某一诗人或作品,亦多精见,如论杜甫五言排律腾挪跌宕的格局、论《同诸公登慈恩寺塔》的深刻寓意等等。作者论诗,推崇李杜,认为他们都是集大成者。此外还收有

    胡仔 · 著
  • 因明义断

    《因明义断》佛典注疏。唐慧沼撰。一卷。是《因明入正理论》的论释书。旨在辨析诸家有违本论宗旨的言论,同时宣扬初祖窥基之说。慧沼另撰有《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一卷,阐发本书未涉及的论点。见载于日本《大正藏》。

    慧沼 · 著
  • 薛氏集异记

    《薛氏集异记》小说。唐薛用弱撰。二卷,又作一卷或三卷。用弱字中胜,河东(今山西)人。长庆、太和时曾任光州刺史等职。是书所记多为隋唐时奇闻异事,主人公多为士人、诗家、释道者流。故事情节完整,亦较曲折,有形象刻画,叙述颇具文采。如王积薪妇姑对弈、狄仁杰赌集翠裘、王维奏“郁轮袍”曲、王之涣三诗人旗亭画壁诸故事等等

    薛用弱 · 著
  • 佛说顶生王因缘经

    《佛说顶生王因缘经》宋北印土沙门施护等译,佛在祇园,因胜军王请问,为说往昔修布施行。从王顶生,乃至统四大洲,诣忉利天,总经一百十四帝释谢灭。

    佚名 · 著
  • 四分戒本疏

    《四分戒本疏》又名《四分律戒本疏》、《四分戒疏》。佛教戒律注疏。作者不详。或首题:“沙门慧述”。四卷。北图有藏12等三十七号,其中不少卷子首尾可相接。英法等国藏有S.1144、P.2064等近二十号。《敦煌劫余录》谓:此文“与唐法砺所撰之《四分戒本疏》互校,文句虽有出入,意旨要自不殊。考《续高僧传·法砺本传》:‘讲律临漳,休与有功。’《慧休本传》亦云:‘尝听砺公讲律。’此疏或即慧休法师听讲时笔录。而今藏本殆后人依据慧师所录,增益而成耶?”此文分门与法砺疏同,内容亦较接近。但沙门“慧”是否名“慧休”,或“慧述”本身即为人名,待考。此文与法砺疏是何关系尚需研究。历代大藏经未收,日本《大正藏》将卷一、二、三等三卷收入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
  • 性命古训辨证

    《性命古训辨证》傅斯年著,1947年商务印书馆版,分上下2卷,共22章。辨证了周代金文中生、令、命三字之统计及字义;《周诰》中性字、命字;《诗经》、《论语》、《左传》、《国语》中之性字、命字;告子、孟子、荀子,《吕氏春秋》言性之本原及区别;生字与性、令、命诸字之语言学关系;阐释了周初人之帝、天、天命无常之义;诸子天人论道源;自类别的人性观至普遍的人性观;《墨子》非命论;汉代性之二元说,理学之地位。本书是为辨证阮元《性命古训》而作,对研究中国伦理学史有一定参考价值。

    傅斯年 · 著
  • 大乘四法经释抄

    《大乘四法经释抄》大乘四法经释抄,一卷,佚名,编号二七八四。

    佚名 · 著
  • 庄子解

    《庄子解》解说《庄子》一书的著作。中华书局1964年本,1册,33卷。王夫之著,王敔《增注》,王孝鱼整理。此书说解《庄子》,注重其思想内容及方法。每篇之首,冠以篇解,综括全篇大意。每段之后,加以解说,以描述庄子的思维过程。王氏认为《寓言》和《天下》乃全书序例,非庄子本人不能写出,内篇亦出庄子之手。对杂篇《庚桑楚》尤为重视,以为庄子基本思想已囊括其中。《让王》、《说剑》、《渔父》、《盗跖》四篇定为赝作,屏不解说。至于各篇中单词句义,也往往有新的解释。此书评《庄子》,志在除去前人以儒佛两家所作的附会,还其历史本来面目,同时还隐为指出其局限。王敌对本书的《增注》,引用古今各家之说颇多,对明代名著,亦偶有采录。此书整理时用金陵刻本作底本,参校湘西草堂本。书前有点校说明,以及清王天泰、董思凝的两篇序言。

    王夫之 · 著
  • 论道

    《论道》哲学著作。金岳霖著。为作者建构自己哲学体系的本体论著作。除绪论外,分8章。书中所说的“道”,既源于中国传统哲学,又不完全与之相同。如老子所说的道是“先天地生”的“万物之宗”,而金氏的道主要是指宇宙万事万物川流不息运动变化的根据、历程和规律。同时也吸取了西方哲学家休谟《人性论》混淆理与势、否定客观规律的教训,认为“理有固然,势无必至”,因而从本体论上解决了被休谟动摇了的科学理论基础问题。所以作者认为,他的“道”是“不道之道,各家所欲言而不能尽的道,国人对之油然而生景仰之心的道,万事万物之所不得不由,不得不依,不得不归的道”(《论道》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6页)。作者认为,世界上存在三大文化区:希腊、印度和中国。“每个文化区有它的中坚思想,每一中坚思想有它最崇高的概念,最基本的原动力。”(同上书第16页)中国思想中最崇高的概念是道,中国思想与感情两方面最基本的原动力也是道。作者以道作为他哲学体系的基本概念,说明他要发扬和继承中国文化的传统精神。书中把逻辑分析方法应用于哲学研究,在旧中国亦开风气之先。本书由商务印书馆1940年出版,1987年重印。

    金岳霖 · 著
  • 新庵译屑

    《新庵译屑》《新庵译屑》,九十题九十四篇。署“上海新庵主人译述”。光绪三十四年八月(1908年9月),吴趼人应周桂笙(即新庵主人)之请,为之编辑并作序。并将周桂笙原为《知新室新译丛》所写《弁言》置于卷首。但当时并未以单行本出版。吴趼人去世后,周桂笙大约又增加了若干篇目,计得九十题九十四篇,与其所著《新庵随笔》合编为一册,合称《新庵笔记》,其中卷一、卷二为《新庵译屑》上、下,卷三、卷四为《新庵随笔》上、下,并增任堇《序》一篇,于1914年8月由上海古今图书局出版。 《新庵译屑》所收作品来自四个部分: (一)《知新室新译丛》,共计二十篇,全部入选《新庵译屑》。 (二)《新庵译萃》,共计六十七篇,入选《新庵译屑》者五十九篇。 (三)《自由结婚》,同题四篇,均入选《新庵译屑》。 (四)散作十题十一篇,除《俭德》一篇选自《新庵随笔》外,未见在报刊上发表,可能是周桂笙新增译作。 在《新庵译屑》九十题九十四篇译作中,吴趼人加评者三十二篇。此外,原《新庵译萃》中有一篇《欧洲糖市》,也附吴趼人的评语,而《新庵译屑》漏收,今为之补入。如此,《新庵译屑》总计为九十一题九十五篇,其中吴趼人加评者三十三篇。

    吴趼人 · 著
  • 律戒本疏

    《律戒本疏》律戒本疏两种各一卷,一,首缺,北周玄觉题记,编号二七八九。二,首缺,西魏昙远题记,编号二七八八。

    佚名 · 著
  • 先秦学术史

    《先秦学术史》收录傅斯年有关先秦学术研究的相关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战国子家叙论、与顾颉刚论古史书、论孔子学说所以适应于秦汉以来社会的缘故、战国文籍中之篇式书体等内容。

    傅斯年 · 著
  • 律杂抄

    《律杂抄》律杂抄,一卷,首缺,编号二七九〇。

    佚名 · 著
  • 小经理

    《小经理》现代短篇小说。赵树理著。沈阳东北新华书店1948年8月初版。列入“大众文艺小丛书”。作品描写了解放区供销合作社新旧人物矛盾和斗争的故事。三喜“从小就是个伶俐的孩子”,但是“因为家穷”,“没有念过书,不识字”,“长大了不甘心,逢人便好问个字”,“也认了好几百”。1942年减租减息后,他在与合作社旧经理、原来的高利贷者张太的斗争中,表现积极,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此后群众推选他任合作社经理。当上经理后,三喜暗下决心刻苦学习,克服缺少文化的困难,掌握了合作社的业务知识,战胜了思想上还没有转变过来的掌柜王忠的捉弄和刁难,如磨洋工、装病等,办好这个小小村的合作社,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小经理。小说以通俗、形象的语言,简短的篇幅,表现了合作社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新人。

    赵树理 · 著
  • 陶甓公牍

    《陶甓公牍》晚清徽州知府刘汝骥所编撰,清宣统辛亥(1911)夏安徽印刷局校印,刘汝骥在晚清新政时期组织对徽州进行社会调查的文献汇编,凡十二卷:卷一“示谕”;卷二至卷九“批判”,包括吏科、户科、学科、兵科、刑科、工科、宪政科等;卷十“禀详”;卷十一“笺启”;卷十二“法制科”,包括民情习俗、风俗习惯、绅士办事习惯等。内容涉及晚清徽州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具史料价值,是研究晚清徽州乃至中国社会政治、经济转型、民众生活及社会变迁等翔实而珍贵的第一手史料。

    刘汝骥 · 著
  • 实干家潘永福

    《实干家潘永福》赵树理著。发表于《人民文学》1961年4期。取材于真人真事的传记体小说。潘永福是山西沁水县农民出身的干部,参加革命前热心为群众办事,又有熟练的生产技术,深受群众爱戴。参加革命后当了农村干部,始终保持劳动人民本色。作品着重表现他在1959年和1960年办农场、修水库等工作中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作风。尤其在经营管理上,讲究实际,精打细算,管理有方。作品选择人物一生中的若干典型事例,热情歌颂了对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无产阶级实干精神,是对当时“浮夸风”的有力批判。小说一发表,是一篇切中时弊、醒人耳目的优秀之作。

    赵树理 · 著
  • 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

    《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一卷,首缺,编号二七九一。

    佚名 · 著
  • 地持义记

    《地持义记》佛典注疏。作者及原经卷数不详。似为五卷。首残尾存。尾题“《地持义记》卷第四。沙门善意抄写受持流通末代。”是对北凉昙无谶译《菩萨地持经》的疏释。现存残卷自卷七“云何菩萨四无碍慧”疏释至卷八《法方便处菩萨相品第一》末。因卷一佚亡,故科分不清,但释义精辟扼要,研究者或谓作者受真谛译《大乘起信论》影响。据《新编诸宗教藏总录》,隋慧远撰有《地持经义记》十卷,今唯存三卷,已编入日本《卐字续藏》,但与此《义记》不同。历代大藏经未收,后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
  • 三部律抄

    《三部律抄》三部律抄,一卷,首缺,旷许题记,编号二七九三。

    佚名 · 著
  • 后山谈丛

    《后山谈丛》四卷。宋陈师道 (1053—1101)撰。陈师道字履常,一字无己,号后山,彭城 (今江苏徐州)人,博学精深,熟通诸经,喜作诗,与苏轼、黄庭坚、秦观、张来、晁补之、李荐并称“苏门六君子”。由苏轼等荐为棣州 (今徐州)教授,徽宗时,官至秘书省正字。著有《后山集》、《后山谈丛》、《后山诗话》传于世。此书陆游《老学庵笔记》疑为后人伪托,或以为是其少时所作。余嘉锡 《四库提要辨证》考证: 陈师道《后山集》前,有其门人魏衍附记,称 《谈丛》、《诗话》别自为卷,故此书确为陈师道所作。此书所记皆宋代政事、边防、朝野琐事、文人轶闻等,共二百七十一条,对研究宋史有一定参考价值。文笔简洁高古,颇具文学性。有 《四库全书》本、《宝颜堂秘笈》本、《学海类编》本、《丛书集成初编》本、《后山集》后附刊本。1989年上海古籍出版社李伟国点校本,与 《萍州可谈》合刊。

    陈师道 · 著
  • 十六大罗汉因果识见颂

    《十六大罗汉因果识见颂》天竺沙门阇那多迦译,范仲淹序,其内容乃十六国大阿罗汉为摩拏罗多等诵佛说因果识见悟本成佛大法之颂偈颂皆押韵语义俱妙。经首有对“因果识见”的题解:因者因缘;果者果报;识者识自本心;见者见其本性。若因缘有善果报有福则自识其本心见其本性使万法不生当得成佛。

    佚名 · 著
  • 妙法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

    《妙法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全一卷。唐代不空译。又作大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无障碍经、莲华三昧经。收于卍续藏第三册。本经系以密教观点来解说妙法莲华经,全经以金刚萨埵之请问及大日如来之答说形式所成。其内容,初举‘归命本觉心法身’等二颂八句之本觉赞;此赞偈颇为著名,被视为古来三世诸佛随身之偈,又为一切众生成佛之文。次述法华经二十八品中之前十四品以文殊为本尊,后十四品以普贤为本尊之义,并阐说五重、九重之普贤。其后又于方便秘密三摩耶品、见宝塔秘密三摩耶品等诸品之中,分别宣说‘十如是’与‘八叶九尊’之配当方法、宝塔与法华经根本一字阿字之深旨、提婆达多之本源、龙女及草木成佛之密咒、久远实成如来之尊形、心真言、住所,与常不轻菩萨礼拜之意义等。

    佚名 · 著
  • 甲申纪事

    《甲申纪事》记录明末史事的丛刻,又名为《甲申纪闻》。明代冯梦龙辑。共十三卷,附录一卷。五月一日,清军进占北京城。紧接着,明朝残余势力又拥戴福王朱由崧登基,在南京建立了弘光小朝廷,史称“南明”。同年九月,“九王子”顺治帝从沈阳迁至北京,将北京定为清朝首都。从此,开始了清王朝将近二百七十年统治中国的历史。关于这一年的史事,有许多文人墨客对其挥毫泼墨,有的记叙当时事变的过程,有的记录明亡时诸大臣的各种言行,还有的搜集各种轶文怪事敷演为文。冯梦龙的《甲申纪事》便是汇集记载甲申之年史事的诸多野史稗乘稍加编辑而成的,当然,其中也有两卷是作者自己的创作而成的,如第二,第三卷。

    冯梦龙 · 著
  • 书集传

    《书集传》《尚书》学著作。宋蔡沈所作《尚书》注本。六卷。蔡从学于朱熹,朱熹死前一年命蔡作此书,故书中不少地方融进了朱熹的学说成果。其自序说:“沈自受读以来,沈潜其义,参考众说,融会贯通,乃敢折衷。微辞奥旨,多述旧闻。二典三谟,先生盖尝是正,手泽尚新,呜呼,惜哉!《集传》本先生所命,故凡引用师说,不复志别。”该本遍注梅赜所献《古文尚书》五十八篇,并于篇中分别标明今文古文的有无,改正《孔传》的训诂。疏通证明,比孔颖达疏简易清晰,且大体精当。元代将此书与古注疏并立学官,而独此书倍受士子青睐。明代永乐年间,胡广奉敕撰《书传大全》,用《蔡传》为主,此后,一直用作试士的标准注本,直到清末科举制度废止时。该书于宋理宗淳祐(1241——1252)年间由其子蔡杭进于朝廷时,附有《小序》一卷,专门辨驳百篇《书序》的讹误。元末明初的刊行本尚连《小序》,然《宋史·艺文志》所著录者亦止六卷,似不包括《小序》。有《四库全书》本。

    蔡沈 · 著
  • 德育鉴

    《德育鉴》近代梁启超编纂。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二月作为《新民丛报》临时增刊发行。分《辨术》、《立志》、《知本》、《存养》、《省克》、《应用》六章,其重点在《知本》一章。认为“道德之根本则无古无今无中无外而无不同”,“道德者,不可得变革者也”(《德育鉴·例言》)。在道德修养方法上批评朱熹而推崇王守仁,认为“朱子之大失,则误以智育之方法为德育之方法”,是“头痛灸头,脚痛灸脚”,抓不住根本,终无收效之期(《德育鉴·知本》);王守仁专主“致良知”,是“专治病根”,可以收到“一了百了”的效果。宣称“致良知”说“是千古学脉,超凡入圣不二法门”(同上)。认为“今日求精神教育”时“惟有奉阳明先生为严师”,以王学为“独一无二之良药”(同上)方可。收入《饮冰室合集》的《专集》第6册。

    梁启超 · 著
  • 至大金陵新志

    《至大金陵新志》元南京都邑志。十五卷。元张铉撰。刊行于至正四年(1344年)。该志采用纪传体,分为图考、通纪、世表、代表、志、谱、列传、摭遗、论辨。图考“以著山川郡邑形势”;通纪“以见历代因革,古今大要”;表、志、谱、传“以及天人之际,究典章文物之归”;摭遗论辨“以综言行得失之微,备一书之旨,文摭其实,事从其纲”。卷一,地理图。卷二,金陵通纪。卷三,金陵表。卷四,疆域志。卷五,山川志。卷六,官守志。卷七,田赋志。卷八,民俗志。卷九,学校志。卷十,兵防志,卷十一,祠祀志。卷十二,古迹志。卷十三,人物志。卷十四,摭遗。卷十五,论辨。

    张铉 · 著
  • 诗经世本古义

    《诗经世本古义》二十八卷。明何楷撰。楷字元子,镇海卫(今属浙江省)人。楷博综群书,尤邃经学。天启进士。值魏忠贤乱政,不谒选而归。崇祯间迁科给事中,举劾无所避。杨嗣昌夺情入阁,楷劾之,忤旨贬二秩。福王命掌都察院,几为忌者所害。漳州破,抑郁而卒。着有《周易订诂》、《诗经世本古义》。是书论《诗》专主孟子“知人论世”之旨,依时代为次,故名曰“世本古义”。始于夏少康之世,以《公刘》、《七月》、《大田》、《甫田》诸篇为首;终于周敬王之世,以《曹风·下泉》之诗殿后。计三代有诗之世,凡二十八王,各为序目于前。又于卷末仿《序卦传》例,作属引一篇,用韵语排比成文。凡名物训诂,考证详明,典据精确,有可取之处。然于史实颇多舛误,读者当引以为鉴。是书有清嘉庆二十四(1819)年谢氏刻本。清徐时栋校并跋,另有《四库全书》本。

    何楷 · 著
  • 雨山和尚语录

    《雨山和尚语录》二十卷,清上思说,有塔铭。南岳下第三十七世,嗣巨渤恒。卷第一住庐山镜湖院语,卷第二住延令庆云寺语,卷第三住延令庆云寺语,卷第四住东鼓法轮寺语住龙舒白云院语,卷第五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六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七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八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九住如皋大觉院语,卷第十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一住昭易极乐院语,卷第十二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三住海虞三峰清凉院语,卷第十四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五机缘,卷第十六颂古,卷第十七诗偈,卷第十八法语书问,卷第十九杂着,卷第二十佛事。

    雨山上思 · 著
  • 清河书画舫

    《清河书画舫》十二卷。中国书画著录书。明代张丑撰。丑生平在《张氏书画四表》中著录。此书成于明万历四十四年,取黄庭坚“米家书画船”诗句意为此书名。前有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严诚序及例略。卷一至卷二为三国、晋(莺字号、嘴字号),卷三至卷五为南北朝、唐、五代(啄字号、花字号、红字号),卷六至卷十一为宋元(溜字号、燕字号、尾字号、点字号、波字号、绿字号),卷十二为明(皱字号)。全书共收自晋钟繇至明仇英一百四十家。其中书家包括少数书兼画家共七十人左右,书画几乎各占一半。以书画家为纲,以其书画作品流传者为目。首列真迹,次采与真迹有关之题跋等,各注所出。其题跋有录自真迹,有录自书画史、书谱、书品、题跋、著录及各家文集,有据传闻补入。均为有作者生平、作品的形成、品评、流传、递藏、鉴定等方面的内容。时有张丑进行评论及考证的按语。所采详备,考证亦精审。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认为“明代赏鉴之家考证多疏,是编独多所订正”。如《宋史·米芾传》载米芾卒年四十八,而米芾尚有四十八岁以后所作真迹流传;张丑据此考证,认为米芾生于皇祐三年(1051年),卒于大观元年(1107年),年五十七,恰与米芾印迹“辛卯米芾”相合,足补《宋史

    张丑 · 著
  • 丽情集

    《丽情集》宋代文言传奇小说集。北宋张君房纂辑。是书专录“古今情感事”,故名。原本二十卷,《郡斋读书志》著录,今已佚。《类说》、 《绀珠集》均收有此书,但均为摘引片断, 不是原文。宛委山堂本《说郛》所收,与《绀珠集》大致相同,似即据后书转录。今人程毅中撰《〈丽情集〉考》, (刊《文史》十一辑),以《类说》本为基础,广征宋、元、明人著作,辑考此书的篇目、本事、作者及出处等,共得三十八篇。

    张君房 · 著
  • 蕉庵诗话

    《蕉庵诗话》魏元旷的《蕉庵诗话》及其续编在民族意识领域总体以满汉民族关系探讨为中心,围绕社会鼎革导致的遗民思想与遗民意识内容,具体落脚在以下方面:称颂遗民节义,斥责临危易主、变节之人,记录变名、易服、复辟之故事,蕴归隐之志,以史笔载录诗词,以春秋笔法展现"孤露遗臣"之情怀。这种"关乎时政"的特征固然与诗歌理论的贫乏有关,但更多地反映了社会鼎革下作者的民族情感变化及在社会转型中的心态。

    魏元旷 · 著
  • 献贼纪事略

    《献贼纪事略》作者无名氏。不分卷。本书主要记述明末陕西农民起义军首领张献忠事迹,对其起义始末记述较为完整,是研究明末农民起义大西军的重要资料。中华书局1959年出版整理本。

    佚名 · 著
  • 千金宝要

    《千金宝要》医方著作。6卷。唐孙思邈原撰,宋郭思编纂于宣和六年(1124年)。此书乃选取《千金方》中部分医论和有效单方,使人知防病于未发之前及已病后治疗之法;并附有郭思及他人效方。分妇人、小儿、中毒等17篇。为使之广泛流传,宣和六年(1124年)刻碑于华州公署;迄明景泰六年(1455年)杨胜贤以石碑于冬月不便摹印,始易刻木板印行。明隆庆六年(1522年)秦王守中喜其方之简便,药之近易,鉴于天下之游耀州真人洞者,岁无虚日,日无虚时,因刻石于洞前。其碑现仍完整珍藏陕西耀县药王山真人洞前千金宝要碑亭内。现有明隆庆六年刻石之拓本及清嘉庆十二年(1807年)以后的近10种刊本、石印本。

    郭思 · 著
  • 续通典

    《续通典》中国典章制度史专著。清乾隆时三通馆史臣奉敕编修。成书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到乾隆四十九年(1784)之间,有武英殿刊本,浙江书局复刻本,1935—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十通》合刊本,本书影印精装1册。本书为《通典》之续书,共150卷,分类大致与《通典》相同,仅把兵与刑分列,计为9典。包括《食货典》16卷、《选举典》6卷、《职官典》22卷、《礼典》40卷、《乐典》7卷、《兵典》15卷、《刑典》14卷、《州郡典》26卷、《边防典》4卷。记载唐至德元年(757)至明崇祯十七年(1644)间史事,以明代典制为最详。资料除来自正史外,还引用了《唐六典》、《唐会要》、《五代会要》、《册府元龟》、《太平御览》、《山堂考索》、《契丹国志》《大金国志》、《元典章》、《明会要》、《明集礼》以及唐宋元明各代文集、奏议等。资料较为丰富,编排亦较条理,对研究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本书内容与《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有些重复。

    多人 · 著
  • 温疫论

    《温疫论》《温疫论》亦作《瘟疫论》,系温病专书。2卷,补遗一卷。明·吴有性撰。书成于1642年(崇祯15年)。书中讨论瘟疫证治,吴氏谓“温”、“瘟”二字没有区别,都属于温热病范围,因以“温疫”名书。书中阐明了瘟疫与伤寒相似而迥殊的新见解,认为“温疫之为病,非风、非寒、非暑、非湿,乃天地间别有一种异气”(又称疠气、戾气)。指出瘟疫自口鼻而入,伏于膜原,其邪在不表不里之间;其传变有九。又列举温疫与伤寒相反的十一种情况(如脉、舌等的不同),提出温疫先里后表,里通表和的治疗总原则,创用达原饮、三消饮等方剂予以调治,开后世治温疫一大法门。原书2卷未多加诠次,很象是随笔记录而成。清代编《四库全书》时,将下卷安神养血汤、太极丸等条,以及成书后陆续补入的正名、伤寒例正误、诸家瘟疫正误等篇,并为一卷,以作补遗。《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此书曰:“瘟疫一证,始有绳墨之可守,亦可谓有功于世矣。”同时指出书中不足为:“其谓数百瘟疫之中,乃偶有一伤寒;数百伤寒之中,乃偶有一阴证,未免矫枉过直。”该书问世后,流传甚广,康熙年间日本即有刊本,国内翻刻本及阐释发挥之书甚多,建国后有多种铅印书及评注本。

    吴有性 · 著
  • 现报当受经

    《现报当受经》佛教经典。著译者不详。一卷。本经的主旨是讲罪业报应。谓一妇人因嫉妒,杀害妾生之子,后世得种种恶报。又因曾解衣带布施辟支佛,故后值佛拯救。此经最早见录于《大周刊定众经目录》,被判为伪经,故历代大藏经未收。敦煌遗书中有收藏,后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是否疑伪经尚需研究。

    佚名 · 著
  • 像法决疑经

    《像法决疑经》中国人假托佛说所撰经典。作者不详。一卷。本经谓如来应常施菩萨所问,回答未来像法世界中众生作何福德最为殊胜的问题。认为应修慈悲心,布施贫穷孤老及至饿狗,提出布施更胜于敬佛法僧三宝,为六度之首。经中对像法期中,僧俗人等的造恶及佛法的颓废作出种种预言,谓善必有恶,盛必有衰,虽佛法亦不能免。最后谓未来世四辈弟子能于本经生欢喜心,所得功德无量无边。本经最初见录于《法经录》,被判为伪经,但后世亦有人持不同意见。历代大藏经未收,敦煌遗书有收藏。日本曾据传入的经本收入《卐字续藏》。敦煌出土后,又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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