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金科玉律解(韩讷) 内容: 韩讷金科玉律数言。 浑沦特兀。 抉律书之要。 且有补律书所未备者。 后之人。 从而注释之。 名法之家。 至今传诵之。 顾语殊简质。 蕴义无穷。 是宜总其大畧。 而晰其义类者也首云夫姦妻有罪原注曰。 婚不以礼曰姦。 谓居父母丧。 其妻有孕。 则是忘亲贪淫。 故所得孕。 合得杖六十。 徒一年也。 而先姦后娶者。 亦即所谓婚不以礼者欤。 是虽律有殊条。 而兹则一言以蔽也又日子杀父无刑注谓子孙杀父母者。 凌迟处死。 出于五刑之外。 言常刑不足以尽其罪。 故曰无刑。 又谓奉兵以讨曰杀。 是言凡为人子。 各事一国。 交兵以伤其父。 父为叛国之将卒。 子从捕寇贼。 而兵杀其父。 得以无罪。 如弟杀兄者。 罪入十恶。 为罪非轻。 孟子曰。 管叔兄也。 周公。 弟也。 管叔以殷畔。 周公杀之。 此无罪也。 又谓翁姦男妇。 及涂形抹面。 遇晚行盗。 子不知而杀之。 故无罪。 即解之者。 亦谓未知孰是。 此律书之所未备。 而所当存疑者也。 三曰不杀得杀罪。 原注谓谋杀人造意。 身虽不行。 以为首论。 是言未尝躬亲杀人。 而罪反得斩。 其适重上服之意欤。 诸如收父祖妾。 盗大祀神御诸物。 凡未尝杀人。 而按律则应真犯死罪者。 俱此之谓欤。 四曰流罪入徒萦。 注云。 如先犯徒三年。 巳役。 又犯杖一百。 流三千里。 并杖一百。 拘役四年。 若犯徒未满。 亦总徒四年。 又犯徒三年。 亦加杖一百。 徒一年。 总徒不得过四年。 且有杂犯而减徒五年。 仍得纳赎者矣。 总是古人制律哀矜之心。 不欲致民于死之意也。 五曰出杖从徒断。 谓如杖一百止。 加一等。 则杖六十。 徒一年。 加徒减杖之类是也。 六曰入徒从杖惩。 谓如訢讼律例有云。 诬告人。 除告实外。 剩罪徒流。 皆折杖。 照杖收赎。 顾有巳决未决之。 昔云巳决者。 剩罪全抵。 未决者。 准其收赎。 今参酌其宜。 如有力则剩罪俱以纳米等项赎罪。 如无力则剩罪至杖一百以上者。 实的决一百。 其馀罪亦著纳赎。 但不用律赎每杖一十。 赎银七釐五毫之数。 而用例赎。 每杖一十。 赎银一钱。 则杖不过百。 而赎不失轻矣。 七曰纸甲殊皮甲。 谓如盗军器。 计赃。 以凡盗论。 则论价之高下。 以定罪之重轻。 故纸与皮殊耳。 八曰银瓶类瓦瓶。 则谓盗大祀御用祭器皆斩。 瓦之与银。 贵贱虽殊。 盗之者。 其罪则一。 故曰类也。 此偶举纸甲皮甲。 银瓶瓦瓶。 以例盗军器者。 必皆计赃。 盗祀御物者。 则不论轻重也。 九曰奴婢从良断注谓如律所云。 凡奴婢欧良人者。 加凡人一等。 至笃疾者绞。 死者斩。 其良人欧伤他人奴婢者。 减凡人一等。 若死及故杀者绞。 则良与贱异矣。 若奴婢自相欧伤杀者。 各依凡鬬伤杀法。 相侵财物。 如盗窃强夺诈欺。 诓骗恐吓求索之类。 不用此律。 仍以各条。 凡欧伤杀法坐之。 伤残皆无异律。 俱与良人一体。 所谓从良断也。 末云屠牛以牲名则迄无定说。 原注云。 如盗大祀未进神御之牺牲。 合杖一百。 徒三年。 此牲字。 兼牛羊豕说。 葢祀神祗用犊。 以祖所自出之帝配之。 即加羊豕。 若有盗杀羊羊豕者。 罪与杀牛同。 前人论此条。 巳云援引不明。 愚何敢妄置喙乎。 凡兹十者特约略其要领耳。 律设明备之条。 兼陈比附之例。 决狱者。 举一以推其馀可也。 发布时间:2025-12-02 21:26:04 来源:番茄文学网 链接:https://www.kuansang.com/book/130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