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兵二 内容: 【法制】孙子曰:‘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 [曲制者,部曲、幡帜、金鼓之制也。 官者,百官之分用也;道者,粮路也。 主用者,主军费用。 ]卒已亲附而罚不行者,则不可用也。 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文仁,武法。 ]是谓必取。 [文恩,武罚。 ]令素行,以教其人者也。 令素行,则人服;令素不行,则人不服。 令素信著者,与众相得也。 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如骄子,不可用也。 [言恩不可纯任,还为己害也。 ]军政曰:“言不相闻,故为金鼓;[金,钲铎也。 听其音声,以为耳候。 ]视不相见,故为旌旗。 ”[瞻其指麾,以为目候。 ]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齐一耳目之视听,使知进退之度。 ]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 [齐之以法教,使强弱不得相踰。 ]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旌旗乱也。 示敌若乱,以金鼓齐之。 纷纷,旌旗像。 纭纭,士卒貌。 言旌旗翻转,一合一离;士卒进退,或往或来;视之若散,扰之若乱。 然其法令素定,度帜分明,各有分数,扰而不乱者也。 ]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败。 ’[车骑齐转。 形圆者,出入有道,齐整也。 浑浑,车轮转行。 沌沌,步骤奔驰。 视其行陈纵横,圆而不方,然则指趣,各有所应。 故王子曰:‘将欲内明而外暗,内治而外浑,所以示敌之轻己者也。 ’浑,胡本反。 沌,徒损反。 ]周初,太公曰:‘教战之法,必明告吏士,申三五之令,教其操兵,起居进止,旌旗指麾,阵而方之,坐而起之,行而止之,左而右之,列而合之,绝而解之,无犯进止之节,无失饮食之宜,无绝人马之力。 令吏士一人学战,教成十人;十人学战,教成百人;百人学战,教成千人;千人学战,教成万人;万人学战,教成三军之众;大战之法,教成令之百万之师,故能成大功也。 ’又覆军诫法曰:‘诸军出行,将令百官士卒曰:某日出某门,吏士不得刈稼穑,伐树木,杀六畜,掠取财物,奸犯人妇女,违令者斩。 ’又曰:‘凡行军,吏士有死亡者,给其丧具,使归邑墓,此坚军全国之道也。 军人被疮,即给医药,使谨视之。 医不即治视,鞭之。 军夜惊,吏士坚坐阵,将持兵,无欢哗动摇,有起离阵者斩。 军门常交戟,谨出入者;若近敌,当讥呵出入者。 ’三略曰:‘军中巫祝,不得与军人卜筮吉凶,为其误惑军士也。 ’周末,吴王阖闾以孙武为将,而谓武曰:‘可小试勒兵乎? ’对曰:‘可。 ’阖庐曰:‘可试以妇人乎? ’曰:‘可。 ’于是出宫中美人百八十人。 武分为二队,以王宠姬二人各为队长,皆令持戟。 令之曰:‘汝知而心与左、右手,背乎? ’妇人曰:‘知之。 ’武曰:‘前,则视心;左,视左手;右,视右手;后,即视背。 ’妇人曰:‘诺。 ’约束既布,乃设呋钺,即三令五申之。 于是鼓之右,妇人大笑。 武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 ’复三令五申而鼓之左,妇人复大笑。 武又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 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 ’乃欲斩左右队长。 吴子从台上观,见且斩爱姬,大骇。 趣使下令曰:‘寡人已知将军能用兵矣。 寡人非此二人,食不甘味,勿斩也。 ’武曰:‘臣既已受命而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 ’遂斩队长二人以徇。 用其次为队长,于是复鼓之。 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者。 于是武使使报吴子曰:‘兵既整齐,王试下观,唯王所欲用之,虽赴水火犹可也。 ’吴子曰:‘将军罢休就舍,寡人不愿下观。 ’武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实。 ’于是阖庐知孙子能,卒以为将,西破楚,入郢,北威齐、晋。 晋伐齐阿、鄄,[阿,今济阳郡东阿县。 鄄音绢,今濮阳郡鄄城县是也。 ]而燕侵河上,齐师败绩。 晏平仲荐司马穰苴文能附众,武能威敌。 景公以为将,率兵捍燕、晋之师。 穰苴曰:‘臣素卑贱,君擢之闾伍之中,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权轻,愿得君之宠臣,国中所尊者,以监军。 ’乃使庄贾往。 穰苴既辞,与庄贾约曰:‘日中会于军门。 ’穰苴先驰至军,立表下漏待贾。 暮时乃至,穰苴曰:‘何后期为? ’贾谢曰:‘大夫、亲戚送之,故留也。 ’穰苴曰:‘将受命之日则忘其家,临军约束则忘其亲,援桴鼓之急则忘其身。 今敌国深侵,邦内骚动,士卒暴露于境,公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百姓之命皆县于君,何谓相送乎! ’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者云何? ’对曰:‘当斩。 ’遂斩庄贾以徇三军。 士皆震栗。 燕、晋之师闻之,悉引而归,皆复反所侵之地。 吴起教战法:短者持矛戟,长者持弓弩,强者持旌旗,勇者持金鼓,弱者给冢养,智者为谋士。 乡里相比,什伍相保。 一鼓整兵,二鼓战阵,三鼓趣食,四鼓严办,五鼓就行。 闻鼓声合,然后举旗。 孙膑曰:‘用骑有十利:一曰迎敌始至;二曰乘敌虚背;三曰追散乱击;四曰迎敌击后,使敌奔走;五曰遮其粮食,绝其军道;六曰败其津关,发其桥梁;七曰掩其不备,卒击其未整旅;八曰攻其懈怠,出其不意;九曰烧其积聚,虚其市里;十曰掠其田野,系累其子弟。 此十者,骑战利也。 夫骑者,能离能合,能散能集,百里为期,千里而赴,出入无闲,故名离合之兵也。 ’后汉魏武【军令】:吾将士无张弓弩于军中。 其随大军行,其欲试调弓弩者得张之,不得着箭。 犯者鞭二百,没入吏。 不得于营中屠杀卖之,犯令没所卖皮。 都督不纠白,杖五十。 始出营,竖矛戟,舒幡旗,鸣鼓;行三里,辟矛戟,结幡旗,止鼓;将至营,舒幡旗,鸣鼓;至营讫,复结幡旗,止鼓。 违令者,髡翦以徇。 军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枣。 【舡战令】曰:雷鼓一通,吏士皆严;再通,什伍皆就舡,整持橹棹,战士各持兵器就船,各当其所,幢幡旗鼓各随将所载船;鼓三通鸣,大小战船以次发,左不得至右,右不得至左,前后不得易处。 违令者,斩。 【步战令】曰:严鼓一通,步骑悉装;再通,骑上马,步结屯;三通,以次出之,随幡住者,结屯住幡后。 闻急鼓音,整阵,斥候者视地形广狭,从四角面立表,制战阵之宜。 诸部曲者,各自安部。 阵兵疏数,兵曹举白不如令者,斩。 兵若欲作阵对敌,营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阵。 临阵皆无欢哗,明听鼓音,旗幡麾前则前,麾后则后,麾左则左,麾右则右。 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斩。 伍中有不进者,伍长杀之;伍长有不进者,什长杀之;什长有不进者,都伯杀之。 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察,违令不进者,斩之。 一部受敌,余部不进救者,斩。 临战,兵弩不可离阵,离阵,伍长、什长不举发与同罪。 临战阵骑皆当在军两头,前陷阵骑次之,游骑在后。 违令,髡鞭二百。 兵进退入阵闲者,斩。 若步骑与贼对阵,临时见地势便,欲使骑独进讨贼者,闻三鼓音,骑特从两头进战,视麾所指;闻三金音,还。 此但谓独进战时也。 其步骑大战,进退自如法。 吏士向阵骑驰马者,斩。 吏士有妄呼大声者,斩。 追贼,不得独在前在后。 犯令者罚金四两。 士将战,皆不得取牛马衣物。 犯令者斩。 进战,士各随其号,不随号者,虽有功不赏。 进战,后兵出前,前兵在后,虽有功不赏。 临阵,牙门将、骑督明受都令。 诸部曲都督将吏士各战时,校督部曲督住阵后,察凡违令畏懦者。 有急,闻雷鼓音绝后,六音严毕,白辨便出。 卒逃归,斩之。 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 《大唐卫公李靖兵法》曰:诸军将五旗,各准方色:赤,南方,火;白,西方,金;皂,北方,水;碧,东方,木;[合是青,为与皂色相乱,故改为碧。 ]黄,中央,土。 土既不动,用为四旗之主,而大将行动,持此黄旗于前立。 如东西南北有贼,各随方色举旗,当方面兵急须装束。 旗向前亚,方面兵急须进;旗正竖,即住;卧,即回。 审细看大将军所举之旗,须依节度。 诸每队给一旗,行则引队,住则立于队前。 其大总管及副总管,则立十旗以上,子总管则立四旗以上,行则引队,住则立于帐侧。 统头亦别给异色旗,拟临阵之时,则辨其进退。 驻队等旗,别样别造,令引辎重。 各令本军营队识认其旗。 如兵数校多,军营复众,若以异色认旗,远看难辨,即每营各别画禽兽,自为标记亦得。 不然,旗身旗脚但取五方色回互为之,则更易辨。 唯须营营自别,务使指麾分明。 [凡将出师,其旌旗切须坚牢。 若或倾侧,众生异议也。 ]诸教战阵,每五十人为队,从营缠枪幡。 至教场左右厢,各依队次解幡立队,队别相去各十步,其队方十步,分布使均。 其驻队塞空,去前队二十步。 列布讫,诸营十将一时即向大将处受处分。 每隔一队,定一战队,即出向前,各进五十步。 听角声第一声绝,诸队即一时散立;第二声绝,诸队一时捺枪卷幡,张弓拔刀;第三声绝,诸队一时举枪;第四声绝,诸队一时笼枪跪膝坐,目看大总管处大黄旗,耳听鼓声。 黄旗向前亚,鼓声动,齐唱‘呜呼! 呜呼! ’[并去声。 ]齐向前,至中界,一时齐斗,唱‘杀’齐入。 敌退败讫,可趁行三十步,审知贼徒丧败,马军从背逐北。 闻金钲动,即须息却行,膊上架枪,侧行回身,向本处散立。 第一声绝,一时捺枪,便解幡旗;第二声绝,一时举枪;第三声绝,一时簇队。 一看大总管处两旗交,即五队合一队,即是二百五十人为一队,其队法及卷幡、举枪、簇队、斗战一依前法。 一看大总管处五旗交,即十队合为一队,即是五百人为一队,其队法及举幡、举枪、簇队、斗战法并依前。 听第一声角绝,即散,二百五十人为一队;第二声角绝,即散,五十人为一队。 如此凡三度,即教毕。 诸十将一时取大将赏罚进止。 第三角声绝,即从头卷引还军。 [一云:初出营,竖矛戟,舒旗幡,鸣鼓角。 行三里,辟矛戟,结旗幡,止鼓角。 未至营三里,复竖矛戟,舒旗幡,鸣鼓角。 至营,复结旗幡,止鼓角。 临阵皆无諠哗,明听鼓音,谨视旗幡,麾前则前,麾后则后,麾左则左,麾右则右,视麾所指。 闻三金音止,三金音还。 ]又云:教战练兵,中闲队须加减,审看大总管处白碧两旗交,跳荡队、战锋队、驻队每色三队,合为一队,添入中队,计会使稀稠均,即是一百五十人为队。 如不须更合队,便即交战,一准前捺枪、解幡。 如须加兵合队,即看大总管处赤皂两旗交,诸队各依本色,又三队合为一队,准前添入中队,使稀稠均,即是四百五十人为一队。 如须教战,卷幡、举枪、簇队并依前。 教战了,欲散还营,看大总管处两旗卧,即分散,却为一百五十人队,各依旧立;又两旗卧,即散,五十人为一队,还依旧初立;听角第一声绝,一时捺枪,便解幡;第二声绝,一时举枪;第三声绝,一时簇队,听还营进止。 如放散,更听一会角声,即依军伍次发引还营。 其应前进而不进,应却退而不退,应坐而不坐,应起而不起,应簇而不簇,应散而不散,应捺而不捺,应卷而不卷,应合队而不合队,应擘而错擘入他队,言语欢哗,不闻鼓声,旌旗分扰,疏密失所,并节级科罚。 其教法,各令子总管以下录一本,教依兵士教旗法。 [以上并卫公兵法。 ]一云:凡教旗,于平原旷野登高远视处,大将居其上,南向,左右各置鼓十二面,角十二具,左右各树五色旗,六纛居前,列旗次之,左右牙官驻队如偃月形为后骑,下临平野,使士卒目见旌旗,耳闻鼓角,心存号令。 乃命诸将分为左右,皆去兵刃,精新甲胄。 幡帜分为左右厢,各以兵马使长班布其次。 阵闲容阵,队闲容队,曲闲容曲,以长参短,以短参长,回军转阵,以后为前,以前为后,进无奔迸,退无趋走,[孙子所谓‘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败’者,奇正也。 ]以正合,以奇胜,听音睹麾,乍合乍离。 于是三令五申,白旗点,鼓音动,则左右厢齐合;朱旗点,角声动,则左右厢齐离。 合之与离,皆不离中央之地。 左厢阳向而旋,右厢阴向而旋,左右各复本初。 白旗掉,鼓音动,左右各云蒸鸟散,弥川络野,然而不失部队之疏密;朱旗掉,角音动,左右各复本初,前后左右,无差尺寸。 散则法天,聚则法地。 如此则三合而三离,三聚而三散,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从军令。 于是大将出五彩旗十二口,各树于左右厢阵前,每旗命壮勇士五十人守旗,选壮勇士五十人夺旗,左厢夺右厢,右厢夺左厢,鼓音动而夺,角音动而止。 得旗者胜,失旗者负,胜赏而负罚。 离合之势,聚散之形,胜负之理,赏罚之信,因是而教之。 [一士学战,教成合之十人;十人学战,教成合之百人;渐至三军之众。 ]校猎:一人守围地三尺,量人多少,以左右两将为交头,其次左右将各主士伍为行列,皆以金、鼓、旗为节制。 其初起围张翼,随山林地势,无远近部分。 其合围地,虞候先择定讫。 以善弧矢者为围中骑,其步卒枪幡守围,有漏兽,坐守围吏。 大兽公之,小兽私之,以观进止。 斯亦教战一端也。 赵国公王琚教【射经.上篇】曰:‘凡射,必中席而坐,一膝正当垛,一膝横顺席。 执弓必中,在把之中,且欲当其弦心也。 以弓当左膝,前竖按席,稍吐下弰向前,微令上倾向右,然后取箭,覆其手,微拳,令指第二节齐平,以三指捻箭三分之一,加于弓亦三分之一,以左手头指受之,则转弓令弦稍离身就箭,即以右手寻箭羽,下至阔,以头指第二指节当阔,约弦徐徐送之,令众差池如凤翮,使当于心,又令当阔羽向上。 弓弦既离身,即易见箭之高下,取其平直,然后弓离席,目睨其的,按手颐下,引之令满,其持弓手,与控指及右臂肘平如水准,令其肘可措杯水。 故曰端身如干,直臂如枝。 直臂者,非初直也,架弦毕便引之,比及满使臂直是也。 引弓不得急,急则失威仪而不主皮;不得缓,缓则力难为而箭去迟。 唯善者能之。 箭与弓把齐为满,地平之中为盈,贯信美而术难成。 要令大指知镞至,然后发箭。 故曰镞不上指,必无中矢;指不知镞,同于无目。 试之至也,或以目视镞,马上与暗中则乖,此为无术矣。 故矢在弓右,视在弓左,箭发则靡其弰,厌其肘,仰其腕,目以注之,手以驻之,心以趣之,其不中何为也! ’【下篇】曰:‘矢量其弓,弓量其力,无动容,无作色,和其支体,调其气息,一其心志,谓之楷式。 知此五者为上德。 故曰莫患弓软,服当自远;莫患力羸,恒当引之。 但力胜其弓,则容貌和,发无不中。 故始学者,先学持满,须能制其弓,定其体,后乃射之。 然其的必始于一丈,百发百中,寸以加之,渐至于百步,亦百发百中,乃为之术成。 或升其的于高山,或致其的于深谷,或曳之,或掷之,使其的纵横前却,所以射禽兽与敌也。 凡弓恶右倾,箭恶其檽,[音儒。 ]颐恶傍引,颈恶却垂,胸恶前亚,背恶后偃,皆射之骨髓疾也。 故身前竦为猛武方腾,额前临为封兕欲斗,出弓弰为怀中吐月,平箭阔为弦上县衡,此皆有威容之称也。 ’又曰:‘凡控弦有二法:无名指叠小指,中指压大指,头指当弦直竖,中国法也;屈大指,以头指压勾指,此胡法也。 此外皆不入术。 胡法力少,利马上;汉法力多,利步用。 然其持妙在头指闲。 世人皆以其指末龊弦,则致箭曲,又伤羽。 但令指面随弦直竖,即脆而易中,其致远乃过常数十步。 古人以为神而秘之。 胡法不使大指过头指,亦为妙尔。 其执弓,欲使把前入阨,把后当四指本节,平其大指承镞,却其头指使不得,则和美有声而俊快也。 射之道备矣哉。 ’弩,古有黄连、百竹、八担、双弓之号。 今有绞车弩,中七百步,攻城拔垒用之;擘张弩,中三百步,步战用之;马弩,中二百步,马战用之。 弩张迟,临敌不过一二发,所以战阵不便于弩。 非弩不利于战,而将不明于弩也。 不可杂于短兵,当别为队,攒箭注射,则前无立兵,对无横阵。 复以阵中张,阵外射,番次轮回,张而复出,射而复入,则弩不绝声,敌无薄我。 夫置弩必处其高,争山夺水,守隘塞口,破骁陷果,非弩不克。 教法令曰:张弩丁字立,当弩八字立,高揎手,[揎音宣。 ]屈衫襟,左手承橦,右手迎上,当心看张。 张有阔狭,右右膊,还复当心。 安箭高举肘,敌远弩头,敌近平身放,敌在左右回身放,敌在高上挈脚放,放箭讫唱杀。 却掣拗蝎尾,覆弩还着地。 夫军城及野营行军在外,日出日没时,挝鼓千捶:[挝,陟瓜反。 ]三百三十三捶为一通;鼓音止,角音动,吹十二声为一叠;角音止,鼓音动。 如此三角三鼓,而昏明毕之。 每营中两厢置土马十二疋,大小如常马,具鞍。 令士卒擐甲胄,櫜[音高]弓矢,佩刀剑,持矛楯,左右上下,以便习其事。 【杂教令】[附]《大唐卫公李靖兵法》曰:古之善为将者,必能十卒而杀其三,次者十杀其一。 三者,威振于敌国;一者,令行于三军。 是知畏我者不畏敌,畏敌者不畏我。 如曰尽忠益时、轻生重节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惰、败事贪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质直敦素者,虽重必舍;游辞巧饰、虚伪狡诈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赞,恶无纤而不贬:斯乃励众劝功之要术。 昔马谡军败,葛亮对泣而行诛;乡人盗笠,吕蒙先涕而后斩;马逸犯麦,曹公割发而自刑;两掾辞屈,黄盖诘问而俱戮。 故知威克其爱,虽少必济;如爱胜其威,虽多必败。 盖赏罚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数,在必当。 故尉缭子曰:‘吴起与秦人战,战而未合,有一夫不胜其勇,乃怒而前,获首而返。 吴起斩之。 吏曰:“此壮士也,不可斩。 ”吴子曰:“虽壮士,然不从令者,必斩之。 ”’故须劝之以重赏,威之以严刑,随时而与之移,因机而与之化,可谓不滥矣。 凡人耳目,不可以视千里之外;因人耳目而视听之,即无善不闻,无恶不见。 故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三者并进,则明不可蔽。 如能赏罚不欺,明于察听,则千里之外,隐微之事,莫不阴变而为忠信。 若赏罚直于耳目之前,其不闻见者,谁肯用命哉? 故上无疑令,则下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 由是言之,则持军之急务,莫大于赏罚矣。 诸每营病儿,各定一官人,令检校煮羹粥养饲及领将行。 其初得病及病损人,每朝通状,报总管,令医人巡营,将药救疗。 如发,仰营主共检校病儿官,量病儿气力能行者,给傔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加给驴一头;如不能乘骑畜生,通前给驴二头,傔二人,缚轝将行。 如弃掷病儿,不收拾者,不养饲者,检校病儿官及病儿傔人各杖一百;未死而埋者,斩。 诸将士不得倚作主帅及恃己力强,欺傲火人,全无长幼,兼笞挞懦弱,减削粮食、衣资,并军器、火具恣意令擎,劳逸不等。 诸应请甲数叶行数,于甲襻上钞记;其袍,秤知斤两,于袍背上具注斤两;并枪,量长短尺丈:军司并立为文案。 如事了却纳,取按勘数,长短斤两同即纳;如有欠少,随即科决征备。 其军器,常须磨砺修补,亦不得毁弃。 诸兵士死亡祭埋之礼,祭不必备以牲牢,埋不必备以棺椁,务令权宜,轻重折衷。 如贼境死者,单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将使人临哭。 内地非贼庭死者,准前祭哭,递送本贯。 诸兵士随军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数,并衣资、弓箭、鞍辔、器仗,并令具题本军营、州县府卫及己姓名,仍令营官视检押署,营司钞取一本立为文案。 如有破用,队头、火长须知用处,即钞为文记,五日一申报营司。 如其勘检衣资,与簿不同,物有剩数,即是偷来。 并仰当火队见有他物,即须勘当,状送营司。 其衣资不上文历,纵使道失,官不为理,亦不得递相寄附。 即是盗来,受寄及寄物人并科罪。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候者,五分赏一。 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 三日内不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收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 三日外者,斩。 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 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 其隐物人斩。 诸有功合赏,不得踰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 诸军内不得扇动兵士,恐吓队伍,谬作是非,败损营垒。 诸营幕作食事,须及早,天暗以后即须灭火。 如夜有文牒须读及钞写者,须先状上营主。 诸军内行伪,无首从,同罪。 资财没官。 官典取兵士十钱以上,绢一尺以上,重罪。 盗军资杂物,并被贼偷赂一钱以上,无首从,同罪。 如货易官物,计满一疋,无首从,同罪。 应减截兵马粮料一升以上,无首从,同罪。 弃掷军粮二升以上,无首从,行盗一疋以上,无首从,并同罪。 诸军中有樗蒲博戏,赌一钱以上同坐,所赌之物没官。 诸营各令作异旗一放马,每队作记旗放驴。 其马中央放,驴令四面援马放,其驴马子并于驴群四面围绕驴群,知更牧放。 狂贼偷马,例须奔走,驴群在外,驱趁稍难,以此防闲,亦甚允便。 营别即令别放,诸军不得相交。 非直发引之时不难,忽有不虞,追唤亦易。 诸行军立营,驴马各于所管地界放牧。 如营侧草恶,便择好处放,仍与虞候计会,不使交杂。 各执本营认旗,如须追唤,见旗即知驴马处所。 诸军驴马牧放,不得连系,每军营令定一官,专检校逐水草合群放牧;仍定一虞候果毅,专巡诸营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使参杂。 诸营除六驮外,火别遣买驴一头,有病疹,拟用搬运。 如病人有偏,并其驴,先均当队驮,如当队不足,均抽比队比营。 [比音毗。 ]诸每营折冲、果毅,先各请马,衙参往来,自合乘骑。 队马当直,拟防机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骑。 其杂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骑。 诸军马聚会,其数既众,应行六畜,并仰明为军印,仍须别为营印,防阑失,拟凭理认。 诸营兵发以后,捉得阑遗畜生,亦有兵士失却驴马、衣服,驮运不能胜举,并仰于捍后虞候处取阑遗畜生,驮至前营,其六畜却分付虞候,不得不经虞候。 擅取者及借不送,并翦破印及毛尾者,斩。 诸六畜随军,如有死者,须诣所部官陈牒检验,是当营六畜,检印记同,然后许令剥皮。 如印不是本营印,即是盗他六畜杀。 诸将杂畜,不得非理误死损,违征填。 诸军内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诸非围猎,不得乘官马游猎。 若因巡检便行即听,及回换军司六畜,并重科。 诸应乘官马,事非警急,不得辄奔走,致马汗及打脊破。 [以上并卫公军令具所科罪。 若临敌则须重,平居则校轻,随时裁定。 ]诸将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食饮粗精,均劳逸,恤疾苦,视医药。 有死即上陈,以礼祭葬,优给家室。 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尸,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以礼祭葬吊赠。 如但为敌所损,即随轻重优赏。 有纠告违教令者,比常赏倍之。 有告得与敌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马、资产悉以赏之。 有纠告主者欺隐,应所给比常赏倍之。 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 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 每收阵之后,裨将、虞候辈收敛,对总帅均分。 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漏泄军事,斩之。 背军逃走,斩之。 后期,斩之。 [有故,不坐。 ]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革不鸣,斩之。 与敌私交通,斩之。 [言语、书疏并同。 ]或说道释,祈祷鬼神,阴阳卜筮,灾祥讹言,以动众心,与其人往还言议,斩之。 无故惊军,呼奔走,谬言烟尘,斩之。 凡言觇候,或更相推托,谬说事宜,兼复漏泄者,并斩之。 吏士所经历,因便侵掠,斩之。 奸人妻女,及将女妇入营,斩之。 不战而降敌,没其家。 凡有私仇,须先言状,令其避仇。 若不言,因战阵报复者,斩之。 布阵旗乱,吏士惊惶,罪在旗头,斩之。 阵定,或辄进退,或辄先取敌,致乱行者,前后左右所干之行便斩之。 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顾者,或干行失位者,后行斩前行,不动行斩干失之行。 守围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斩之。 遇敌攻围危急,若前后左右部队不救致陷者,全部队皆斩之。 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捷。 前将先合,后将即副。 进退应接乖者,并斩之。 为敌所乘,失旗鼓节钺者,全队斩之。 战敌,旗头被敌杀,争得尸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斩之。 凡战敌,失主将,随从者皆斩之。 一将御敌,裨将以下等差主率,不齐力同战、更相救助者,便任斩之。 吏士虽破敌,滥行杀戮,发冢墓,焚庐室,践稼穑,伐树木者,皆斩之。 擒获敌人,或有来降者,直领见总帅,不得辄访问敌中事。 若违,因而漏泄者,斩之。 破敌,先虏掠者,斩之。 [入敌境同。 ]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资物,兼违令不收恤者,斩之。 违总帅一时之令,斩之。 饮宴集聚音乐者,违律。 军中奔走车马,违律。 [自阵将军以下,并步入营。 骑入者同]更铺失候,犯夜失号,止宿他火,违律。 军行舍信,各以校部前后为次。 失位及樵苏取水出表外者,违律。 凡有见奇异禽兽、虫蛇、杂类诡怪之状,或近军伍,或入营垒,当时报本将,领见总帅。 辄有传说者,违律。 吏士在行营,切防为人诱。 如有亲故赠遗书信,使人来往,即领见本将,诘辨真伪。 或掷遗射书,获者不得辄开,密封送上总帅。 而违者,违律。 [凡违律,详轻重论罚,而为等差,卫公李靖兵法悉已载之。 如于庶务或未尽者,故以此具之。 ] 发布时间:2025-01-08 20:40:29 来源:番茄文学网 链接:https://www.kuansang.com/book/111972.html